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0003-稽徵機關國稅局關於本件檢舉獎金盜領案之案情說明(105年6月舉發內容)
2020/01/01 10:51:39瀏覽361|回應0|推薦0

一、民國(下同)87年,某營利事業合夥組織因經理人涉嫌業務侵占,最終導致該組織解散清算。該合夥組織的十餘人合夥人因這個清算而皆有合夥財產目錄及財務資料。本人雖跟此合夥組織無關,但因為認識其中一人而取得逃稅資料後向中區國稅局提出逃稅檢舉案。二、本件是營業稅違章案件,既然下游經銷商被檢舉逃稅,則上游供貨商康x公司當然也被檢舉銷貨時未開立發票。康x公司財大勢力,透過中間人張x平(其妻與某稽徵機關高官之妻是親姐妹)得知檢舉書內容及檢舉人姓名資料,於是就在6月19日派六個流氓到我家恐嚇我父母。距本人在87年6月3日寄出檢舉書,僅16日。該合夥有十幾人且每人皆有親朋好友,康x公司不知誰將逃稅資料交給我,但卻能知道我是檢舉人,當然是稽徵機關國稅局收賄洩漏檢舉人身分姓名資料。張x平還到處吹噓他知道檢舉書內容充分完整,不僅有一般事業均有的經銷契約、日記帳等等外,尚包括有1「現金收款明細表」、2「未兌現支票明細表」、3「應收帳款總額表」及4「各類進貨彙總表」等四份表格。三、87年7月15日,我愈想愈氣。上述那四份表格是我為提出檢舉案才去制作出來,非該合夥事業固有資料,且張x平說出的那些表格名稱是我就命名的表格標題,可見他確實看過檢舉書內容而非吹噓。我再度掛號信舉發稽徵機關公務員洩密等不法情事且為慎重還特別再請電腦打字行打字。另外,手寫上回漏寫內容的補充檢舉案資料。後來台中市稅捐稽徵處在88年3月4日回函檢舉案依法審理中(公文字號:中市稅商字第88003770號)內容有提及7月15日此函;在104年中區國稅局查詢時證明我有寄出此掛號信,但沒寫關於舉發不法情事。現在想來,當時可能就已經吃案不查洩密的事。四、康x公司知道檢舉書內容只有下游台中地區經銷區,且稽徵機關明知康x公司經營全省卻不主動去查緝。康x公司於87年8月6日趕快辦理解散。另一方面,於87年9月3日成立吉x藥品公司,資本額4億7千萬元(其實稽徵機關早在6月就明知康x經營全省區域卻不主動去查緝)。五、88年2月8日台中市稅捐稽徵處查緝人員鄭淑惠函被檢舉人(公文字號:中市稅法字第87098517號)稱其「銷貨時未依法開立發票,按所漏稅額處五倍罰鍰。」

同時,鄭淑惠還在附件的"按所漏稅額處五倍罰鍰"項目的上方打勾,提醒他們若不在88年2月28日前補報並補繳,則不能符合減輕或免予處罰標準,就要按所漏稅額處五倍罰鍰。但後來不知何故,被檢舉人明明拒繳下,稽徵機關居然減輕僅按三倍罰鍰。六、張x丘等人實際未依法開立發票的金額顯然比88年2月8日公文上寫的要多。例如張x丘等人後成立合夥時原先的進貨未取進項,銷貨也未開立發票,應屬逃稅金額卻未列入。於是我又寄了補充資料,以及張x丘的聲明加以補上合夥契約,後使原公文上寫的本稅由原87萬餘元,增加至106萬餘元。康x公司逃稅金額也因此增加。七、88年3月4日台中市稅捐稽徵處在回函檢舉人本人(公文字號:中市稅商字第88003770號)稱對檢舉案依法審理中,並特別強調他們在87年7月15日有收到本人的補充資料,但未談及本人在該日有舉發公務員不法。八、88年3月24日稽徵機關發文:被檢舉人名稱:張x丘等十三人(欣x公司)裁罰確定: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4478號。裁處確定日:民國88年3月24日。

本稅:106萬7987元。罰鍰:320萬3961元。合計金額:427萬1948元。九、88年4月28日稽徵機關發文:被檢舉人名稱:張x丘等十二人裁罰確定: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41546號。裁處確定日:民國88年4月28日。罰鍰:8萬6813元。十、88年6月21日稽徵機關發文:被檢舉人名稱:康x公司裁罰確定: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9389號。裁處確定日:民國88年6月21日。本稅:129萬3千元。罰鍰:387萬9千元。合計金額:517萬2千元。十一、88年7月12日稽徵機關回函法院調查證據:因我質疑稽徵機關與被檢舉人有勾結或其他不法情事,於是藉由法院審理與檢舉案有關係之張x丘侵占案件,請法院調查87年6月檢舉案之情形。因此稽徵機關回函法院(中市稅商字第88073547)。十二、88年8月31日:古x公司在裁罰確定就繳了罰鍰。中區國稅局收到罰鍰就送達通知書通知本人領取獎金支票。十三、被檢舉人合夥人十幾人竟僅對最小的8萬6813元被裁罰之違章案件救濟,不管另兩件合計約1000萬元案件。這三件違章案件之應納金額分別為:517萬2千元、427萬1948元及8萬6813元。當時聽聞被檢舉人與稽徵機關勾結而得到承諾,只要救濟一件,則此檢舉案之三件原本各自獨立的違章案件即全數不移送強制執行。十四、本件檢舉案尚未繳納的其他兩件(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4478號及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9389號)未作任何救濟,但稽徵機關果然未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十五、在90年5月23日,稽徵機關居然故意不提出明確事證致臺中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799號行政判決原處分均撤銷。此金額僅8萬6813元的案件其非常簡單明知,其實被檢舉人根本無必要救濟此件。稽徵機關卻因故意不提出明明在手的有利證據項目而判決原處分均撤銷:(一)未送交給法院該合夥事業之「進銷存」帳冊:(二)居然在明明有五百多張各式出貨單,卻故意僅附三張印有康x公司之出貨單:(三)連傳喚康x公司江X盈出庭作證該合夥十幾人均非其員工都沒有:十六、我看了此份判決書認為稽徵機關是故意被撤銷處分,因此再次去函揚言若放任主張該合夥的合夥人均是康x公司員工,則我將再檢舉康x公司,使所有未開立發票之金額全數歸入康x公司。十七、合夥經理人張x丘此時也出獄了,他會作證所有合夥人均非康x公司員工。因此稽徵機關就附上完整證據,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2年簡字第126號行政判決就駁回原告之訴。就是在這一次,中區國稅局決定收到罰鍰時故意不「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使我無從行使權利,即不通知我領獎。中區國稅局在此時以「營業稅業務移撥」為由,聲明承受原台中市稅捐稽徵處之訴訟。這才是中區國稅局用到「營業稅業務移撥」的地方,核發獎金自始是國稅局業務,對照國稅局編造「遲發獎金十幾年是因民國92年營業稅業務由稅捐處移撥至國稅局所致」謊言去欺騙法院,國稅局公務員品德真是糟糕。十八、中區國稅局收到第四件違章案件-古X公司繳納之罰鍰就在88年8月31日「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通知領取獎金。所以我一直認為中區國稅局若收到罰鍰必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若未送達則是納稅義務人未繳納罰鍰所致。就這樣過了十幾年,直到104年我才發現原來中區國稅局故意不通知我領獎。十九、到了104我發現中區國稅局故意不「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使我無從行使權利不通知我領獎,我對於中區國稅局的遲延送達有兩項請求:(一)帳戶內利息所得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獎金帳戶內之十幾年利息不當得利應負返還責任。(二)國家賠償遲誤期間本人之利息損害:這是有遠紡國賠五份判決前例。二十、接著我查詢了有關所得稅法第103條的過去幾十年的判決先例:(國家為獎勵檢舉所為之三項承諾而立法於所得稅法第103條之規定,但有兩項限制領獎)(一)不服因被認定參與逃稅之人不得領獎,一件。(二)不服因被認定公務員不得領獎,三件。(三)竟無一件是遲延「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本件是始因查詢始為給付,且我是數度舉發稽徵人員不法,只有我一人沒被通知。

二十一、本人於104年7月27日掛號信給中區國稅局。因本人對87年6月檢舉案由罰鍰中提成的檢舉獎金有公法上請求權存在,故請求其執行。

二十二、在民國104年8月與中區國稅局會談時,我查詢了三事:

(一)在92年收到罰鍰有無提成獎金。

(二)中區國稅局在核發獎金的實務上是何時知道要送達的,這是因為遠紡國賠案,在計算利息損害時,是依實務上是何時知道要送達的時間點。

(三)中區國稅局公務員有沒有領取本件檢舉獎金。

二十三、中區國稅局在在104年9月15日公文函稱在分配中。其實他們明明是用預算給付,但先前寄來的公文都表現出好像是由收到罰鍰中提成至獎金帳戶後提領給付,用"分配"即意圖欺騙。

二十四、中區國稅局在104年10月21日「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但未附加遲延利息。

遲延送達以致權利人無從行使權利而負國家賠償責任是有前例。在遠紡國賠案國稅局即是因遲延送達文書而依國賠法負賠償責任;且該管機關公務員也因此受監察院彈劾記過。

中區國稅局核發本件獎金時應自行主動附加國家賠償利息不必人民請求才辦理。

二十五、本人在104年11月24日,寄國賠請求協議掛號信,在11月28日再傳真補充國賠請求協議內容。

二十六、到了105年5月民進黨新政權上台後,我再度去函財政部請求調查。財政部在同7月7日發移交書(台稅稽徵字第10500090960)。

我當初就是請求中區國稅局調查而未受理會,才去函其上級機關請求調查。現財政部又給中區國稅局自行調查有無犯罪,結果可想而知。

二十七、在105年9月,中區國稅局以「授益行政」封口費逃避調查不法。此「授益行政」是以返還104年11月在給付獎金時不法扣繳的15萬餘元。

且交付東亞運輸檢舉獎金案之訴願書,證明國稅局收到罰鍰確實有提成獎金至獎金帳戶。

二十八、因為中區國稅局並未告知原應送達文書的期日。在105年9月,我猜想是否中區國稅局也要我去"授益"他們,才能獲得原應送達文書的期日。因此我又傳真一紙詢問是否我也要"授益"中區國稅局公務員,後來這一張傳真被中區國稅局政風室狡辯他們三度隱藏民國105年9月29日國家賠償請求協議書掛號信內容主文一張的那一張,與106年中國小字第2號國賠案無關。

二十九、在105年9月29日掛號信國家賠償請求協議書掛號信內容主文有四張,但後來中區國稅局三度隱藏此國家賠償請求協議書掛號信內容主文一張成功欺騙法院。

三十、到了106年,我再度去函要求中區國稅局答覆被檢舉人繳納罰鍰的日期,但中區國稅局在106年3月23日公文書回函(發文字號:中區國稅法一字第1060003697)稱中區國稅局既然被告了有交付答辯狀,要我自己去答辯狀找被檢舉人繳納罰鍰的日期。但該答辯狀沒寫完整被檢舉人繳納罰鍰的日期內容,我還是不知被檢舉人繳納罰鍰的日期。

三十一、後來我撤回在106年簡字第19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因是不確定中區國稅局收到罰鍰時是否有提成檢舉獎金。如果中區國稅局當時若未依法律規定從罰鍰中提成獎金至獎金帳戶,當然不成立不當得利。

三十二、在106年4月我起訴中區國稅局106年中國小字第2號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

三十三、中區國稅局在106年6月5日答辯狀(發文字號:中區國稅法一字第1060006322號)。附件105年9月29日掛號信國家賠償請求協議書掛號信內容主文僅附三張,且明明無拒絕國賠理由書居然也欺騙法院「己作成拒絕決議」,同時為掩蓋謊言,居然禁止原告本人閱卷。

三十四、我遞狀要求法院准許我閱卷,同時向法院說明中區國稅局根本無拒絕國賠卻欺騙法院。

三十五、在106年7月法官稱因被告禁止閱卷所以不准我閱卷,但法官退回中區國稅局交給法院的所有附件,有兩大件。此時法院手上無任何被告附件。後來證實此時法官犯了兩個錯誤,造成後果:

(一)當時若准閱卷,則我會發現105年9月29日掛號信國家賠償請求協議書掛號信內容少一張。

(二)但法官雖稱"其實她也沒怎麼看附件",但事實上當時她偷看了一些,否則沒看就沒看了,何必用"沒怎麼看"字眼。但就因為她偷看了,真以為掛號信主文僅三張,後來才在辯論終結日後,打電話又叫中區國稅局送那份掛號信。

三十六、中區國稅局在106年7月10寄給我一份拒絕國家賠償理由書。

三十七、在106年7月28日,中區國稅局欲以「授益行政」封口費逃避調查不法。

三十八、在106年9月7日辯論終結日,吳蕙玟法官問我有沒有踐行書面先行程序。我當然有踐行書面先行程序,不然中區國稅局怎會寄來了「國家賠償拒絕理由書」。接著我交了該拒絕理由書影本給吳蕙玟法官。

三十九、吳蕙玟法官收下我交出的「國家賠償拒絕理由書」影本後,居然還打電話要中區國稅局交付本人在105年9月29日寄去的國家賠償請求協議書掛號信內容。

四十、中區國稅局訴訟代理人王x貴交付法院的國家賠償請求協議書掛號信故意隱藏主文一紙,使法官誤以為該掛號信主文僅有三張而錯誤裁定。

四十一、抗告法院在收到我告知中區國稅局交付法院的國家賠償請求協議書掛號信故意隱藏主文一紙後,想出的解決辦法居然是去函再問一次中區國稅局。可想而知,中區國稅局既然在一個月前騙了法院,這次當然再騙。但抗告法院居然僅憑一方之言即作裁定:

參中區國稅局106年12月28日.......函檢附之抗告人....國賠申請書(含信封封面)....可見抗告人書面....共有3頁...,並未見到抗告人前稱系爭附件"。

四十二、中區國稅局接連騙了法院三次,每次都成功。因此我在107年1月17日請求中區國稅局政風室調查中區國稅局訴訟代理人王x貴交付法院的國家賠償請求協議書掛號信故意隱藏主文一紙成功欺騙法院。

四十二、中區國稅局政風室107年2月21日回函本人1月17日請求調查,坦承確實隱藏了國家賠償請求協議書掛號信主文一紙,但狡辯那一張與訴訟無關。

四十三、中區國稅局政風室回函文稱本人指責核發獎金承辦人員蔡x吉隱藏掛號信主文一紙,但本人說的是中區國稅局本件寫答辯狀,決定訴訟策略的訴訟代理人王x貴隱藏掛號信主文一紙。再說,核發獎金承辦人員蔡x吉幹嘛要隱藏掛號信內容?關他什麼事?

四十四、中區國稅局政風室這樣的回函,想必是到時若穿幫留的後路就辯稱"我講的是蔡x吉隱藏的那一張與本件訴訟無關,我又沒說訴訟代理人王x貴隱藏掛號信主文一紙與本件國賠案無關"。我交付給中區國稅局與本件有關的文件有八次之多,蔡x吉是有可能也曾隱藏過其中的文書。不過中區國稅局真奇怪,人民交給他們的文件,怎麼拼命想辦法隱藏?這就是向我們人民一年課徵兩兆四千億稽徵機關公務員的品德!

四十五、接著是訴訟,中區國稅局顯然是記取台北市國稅局公務員誠實告知應有期日後判國家應負賠償責任而被究責之教訓,不誠實告知事實真相。從東亞案訴願中(H組證據)國稅局不告知訴願人原應送達文書的期日,在受害人無資料下,即歪曲台財稅第770550203號函規定,稱僅所得稅違章案件才適用國家獎勵三承諾,其餘內地十六稅目不適用。在本件中區國稅局更進一步編造「遲發獎金十幾年是因民國92年營業稅業務由稅捐處移撥至國稅局所致」謊言,但事實核發獎金從來是國稅局業務,沒有移撥過。這些都是在中區國稅局拒絕告知原應送達文書的期日才能使法院駁回請求。






受文者:行政院財政部

主旨:舉發稽徵機關涉有30件不法情事及請求行政機關有關單位答覆與本件不法侵害陳情人權利的40項問題。

說明:

一、本件民國87年6月檢舉逃漏稅之檢舉獎金案,稽徵機關中區國稅局涉有30件不法情事,懇請有關單位調查。

二、稽徵機關中區國稅局在本件中尚有多項不法侵害陳情人權利,且拒絕誠實說明事實真相使陳情人無從行使救濟權利。懇請有關單位答覆所列40項要求說明之事項。

附件:

一、給行政院長之陳情信。

二、案情敘述並附證據(A組證據....至R組證據):

三、關於30件不法情事之目錄及內容:

四、關於40項要求說明事項之目錄及內容:

五、「中區國稅局腐敗及目無法紀事件簿」,計五十幾章,五百多節:


陳情人 敬上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338487d0&aid=131449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