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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1 10:22:53瀏覽8725|回應2|推薦21 | |
儘管管中閔就任台大校長才一周,監察院便迫不及待地指控他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十四條第一項「禁止兼職」的規定,審查會最終以7比4票通過彈劾,移送公懲會。消息傳出後,外界一片驚愕,質疑彈劾程序未臻公允合理,特別是法令解釋權限屬司法院及考試院(銓敘部),監察院明顯越俎代庖。
根據司法院32年4月28日院字第2508號函,公務員在報紙雜誌投稿,或著作書籍出版,收受報酬或編輯研究學術之雜誌刊物,均非本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謂經營商業。 另依銓敘部75年9月5日台銓華參字第46252號函以,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41年11月22日第11號解釋令,公務員不得兼任新聞紙類及雜誌之編輯人、發行人、社長、經理、記者及其他職員。至於報社特邀專欄撰稿,倘不涉職務之事務,尚無禁止之規定。 綜上所述,公務員應媒體邀請寫稿原就屬言論自由範疇,至於稿酬多寡以及是否具名,端視作者與邀稿者之間的協議。然而本案監委刻意避開該法第十三條的既定解釋,卻選擇鎖定第十四條「兼職不得兼薪」,從而認定「固定拿稿費」形同兼職,實有曲解法令羅織之嫌。 何況,在實務上類似管之情形比比皆是,監委又如何自圓其說此案無針對性?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理事長李來希也指出,以彈劾管中閔標準,前監察院長王作榮生前在任期間投稿報章、撰寫社論無以數計,豈不是也該被彈劾?對管彈劾一案無疑是黨同伐異之舉,正應了陳師孟上任後所言「辦藍不辦綠」。 假設支持彈劾的監委中有幾個是「馬系」,而反對彈劾的監委中有幾個是「蔡系」,那麼,或許我們可以相信監委是秉持超然獨立立場,公正行使職權,沒有被意識形態左右做出判定。然而此次提案的王幼玲、蔡崇義屬蔡系,審查會中支持彈劾的陳師孟等6人也都屬於蔡系,反對彈劾的4人則全屬馬系,顯示本案係出自於蔡系監委集體操作護航,鑿斧斑斑,為特定政治目的昭然若揭。 蔡系監委固然策略運用成功對管提出了彈劾,滿足了卡管不成的報復心理,也讓綠營上下得以自嗨自爽好一陣子;然而當他們指責別人「兼職」時,本身卻已淪為「專職」的政治打手而渾然不覺。尤其民進黨政府鍥而不捨地追殺管中閔,還做出這麼牽強的彈劾,彷彿成了另一個御用東廠,民眾對於監察院的評價恐怕又要大打折扣了,更無助於執政黨形象的提升。 既然監察院已對管校長開了第一槍,後續那些政治打手、獨派學者、職業學生必然會不斷地百般掣肘、羞辱、逼他下台,而當權者卻樂得作壁上觀,任由他們厮殺。因此即便管中閔先前已歷經煎熬好不容易走馬上任了,將來也很難專心一意克盡他的校長職責,這絕非台大之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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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