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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06 11:30:55瀏覽420|回應0|推薦0 | |
李慶安在中華民國的法律下,被認為是詐欺薪水,即使她的'青春'都賣到立法院,因為有詐欺行為,法院判她必須坐牢2年且追繳薪資. 如果法律真的這樣看待公務人員詐欺罪,我們無可厚非.犯罪的就必須伏法. 陳水扁在中華民國的法律下,被認為是貪污收賄且已關在牢?,他的貪污共犯兒子黨羽還要出來選市議員,即使貪污,仍然有特權領津貼,還有更多的人希望他能夠出來過年,因為'已經關了兩年了'.... 看到這裡,不僅想到不是中華民國的憲法有問題,就是人民的腦袋有問題. 李陳的犯行可謂天壤之別,一個是數得出幾毛幾塊的詐欺,一個是仍然無限狡辯躲藏海角N億的大盜. 為何沒有看到有人聲援這個沒有貪污可是詐欺的罪犯,反而會有人歇斯底里地聲援這個寡廉鮮恥的罪犯呢? 不懂... 我寧願看到兩個人被社會同樣唾棄,同樣不齒才能彰顯法律之下人人平等的中華民國憲法. 我不願看到社會的假公義真鬥爭的現象..因為那樣,被蹧蹋的是下一代對社會司法正義的態度.不是什麼李慶安的綠卡或陳水扁該不該被特赦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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