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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05 19:16:58瀏覽342|回應1|推薦3 | |
適用出發日期 至 2011/12/31 1)限開立電子機票,全程機位確認OK後才可開票,不接受OPEN及候補訂位。 ●更改限制: (1)機票開立後,不可更改行程(航線)、不可更改姓名、不可轉讓其它航空公司或他人使用。 (2)機票一經開立後如有任何變動(僅限相同票價區間更動)去、回程均需重新訂位、重新計價開立機票,並於更改當天內完成REISSUE(重開機票),如遇假日請提前作業,逾時無法作業。 每次重新開票需收取修改機票手續費TWD800。若有產生其他額外費用(例如票價或稅金燃油費漲價等)也將一併收取。
(3)更改日期及時間請務必事先更改或取消原訂位紀錄,如未取消原訂位紀錄而NO SHOW(已訂位而未如期搭乘及出發前未事先取消機位)者,原機票視同廢票不可再使用亦不可辦理退票 ●退票限制:機票一經使用即無退票價值。全程未使用之機票如需辦理退票,需在機票有效期內退票,航空公司需收手續費新台幣1000及本公司退票手續費收取規定及作業流程。 服務專員:黃美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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