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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3 10:05:41瀏覽343|回應1|推薦1 | |
鉅亨網編輯查淑妝 台北綜合報導 2009 / 07 / 23 星期四 08:45 香港證監會與16間銀行達成協議 動用65億回購雷曼迷債 歷時逾 10 個月的雷曼迷債困局,終於取得突破性的進展。香港證監會及金管局與分銷銀行達成協議,推出具體的回購計劃。按計劃,一般散戶可獲發還至少 6成本金,而 65 歲或以上人士的回購比例則達 7 成。初步估計,假設散戶全數接納回購,分銷行合計需動用 63 億港元。 香港《大公報》報導,港府自去年 10 月爆發雷曼迷債事件後,已建議銀行進行回購,但由於涉及金額龐大及分銷行眾多,令討論回購事宜一直處於膠著。其間,儘管有分銷行自行與苦主和解,但基於缺乏透明度,加上每家分銷行做法有別,苦主無所適從令和解進程緩慢。 經過多番斡旋,證監會聯同金管局,昨 (22) 日成功與 16 間迷你債券分銷銀行達成協議,制訂出統一的回購方案及程序。 根據協議,分銷行將於免責 (不承認任何責任) 的條款下,即使迷債抵押品剩餘價值為「零」,亦會向每名合資格投資者,先以當初投資本金的 60% 價格進行回購 (首筆付款) 。待分銷行取回迷債抵押品並變現後,價值相當於本金10%至70%,投資者將可獲分銷行額外支付 10% 的款項 (進一步付款) 。 倘若價值達 70% 以上,苦主最終可獲同等比率的回購款項。至於 65 歲或以上投資者,回購作價則為本金的 70% 。 這次推出的回購方案,只適用於透過 16 間指定分銷行售出及未到期的一般迷債投資者。專業投資者、企業投資者,以及有經驗的投資者即購買迷債前 3 年內,曾進行 5 宗或以上的槓桿產品及結構性產品交易的苦主,則均不適用於是次計劃。 據業內人士透露,由於每家銀行之間,普遍不會互相披露客戶交易記錄,因此即使苦主進行多次有關投資,但每家銀行的交易少於 5 次,亦有機會符合回購資格。另外,投資股票或孖展 (融資) 認購新股,均不屬於槓桿或結構投資。 金管局副總裁蔡耀君昨日於簡報會上表示,估計約 2.9 萬名迷債投資者符合資格,佔整體比重高達 90%。即使已與分銷行和解的散戶,亦可按計算方法獲得額外補償。例如合資格及 65 歲以下的苦主,在早前完成以 50% 本金回購,亦可再接納新方案再獲 10% 的首筆付款,其後再按抵押品價格,決定會否獲進一步付款。 市場人士指出,計劃以投資者最大得益作考慮。例如分銷行早前以高於新計劃的作價回購,客戶不會被追討「多收」的差價,而以低價回購的客戶,可因新安排而得到額外補償。 根據資料顯示,無論投資者接納與否,分銷行須盡快向合資格苦主去信知會,苦主可於 60 天內考慮是否接納,一旦簽署接納書寄回,銀行會於 30 日內向接納方案的投資者支付回購的首筆款項 (即本金的 60% 或70% ) ,而已和解但接納方案的投資者,最遲亦可於今年 9 月 22 日獲首筆款項 (即扣除當初回購價後的差額) 。 至於為何不能全數以 100% 回購時,證監會行政總裁韋奕禮解釋,當局無權強迫分銷行足額回購,而是由分銷行協議後釐訂。他認為已符合大多數投資者的利益,回購定價已屬合理水平。蔡耀君表示,投資者可按個人意願,自行決定是否接納有關方案。 蔡耀君補充說,倘若投資者拒絕接納,可繼續與分銷行進行商討,而金管局亦會繼續就有關投訴,調查分銷行是否涉及違規銷售。相反,接納回購的投資者,除非有關投訴涉及欺詐及刑事行為,否則當局會終止調查,並將資源調配到雷曼非迷債產品的投訴上,希望能夠於 2010 年 3 月底前,處理絕大部分的調查個案。 另一方面,蔡耀君透露假設合資格散戶,全數接納回購安排,初步估計 16 間分銷行支付的首筆款項,合計高達 63 億港元。至於獲抵押品及變現後的進一步付款,他坦言基於雷曼兄弟清盤程序未有進展,目前難以估計何時獲得抵押品及有關價值。 蔡耀君表示,分銷行從銷售迷債所得逾 2 億元佣金,將會作為苦主進行法律訴訟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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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財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