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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2/08 20:59:25瀏覽304|回應0|推薦0 | |
102 年2 月8 日農水保字第0000000000號函略謂:「核釋山坡地既有道路改善或維護,涉及水土保持法第12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及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3 條第4 款適用原則:一、未涉及拓寬路基及改變路線:僅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邊坡穩定或排水系統等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無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惟仍須送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二、涉及拓寬路基或改變路線:(一)拓寬路基或改變路線之路基總面積未滿2 千平方公尺,且該路段路基及上、下邊坡挖填土石方加計總和未滿5 千立方公尺: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3 條第4 款「改善或維護既有道路」規定,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水土保持計畫。(二)拓寬路基或改變路線之路基總面積2 千平方公尺以上,或該路段路基及上、下邊坡挖填土石方加計總和5 千立方公尺以上:依水土保持法第12條第1項第1 款或第3 款規定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三、本會98年4月29日農授水保字第0000000000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101年簡字第3號(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判決書8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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