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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19 22:34:00瀏覽1305|回應4|推薦0 | ||||||||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9年度簡字第10號 原 告 信 被 告 苗栗縣政府 代 表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飲用水管理條例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環境保護 署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環署訴字第0980067761號訴願決定,提 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 緣原告所有位於苗栗縣頭屋鄉○○○村○ ○○○段366-8地 號私有土地(使用編定別: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下稱系 爭土地),前因改善或維護既有道路需要, 於民國(下同) 97年3月4日填具「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報請被告機關核定 ,並經被告機關同意在案,原告乃分別於97年4月9日 、98年 3月22日填具 「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開工報告」及「簡易水 土保持申報書完工報告」陳報被告機關,嗣被告機關農業處 派員會同頭屋鄉公所人員於98年4月1日 前往勘查,發現原告 有未依被告機關核定之簡易水土保持計畫施作情事,被告機 關環境保護局(下稱苗栗縣環保局) 復於98年4月28日 派員 前往稽查,確認原告於 「明德水庫飲用水水源水○○○區○ ○○○道路開發,且未報經被告機關核准,核認違反水土保 持法第23條第1項及飲用水管理條例第5條第1項、第5條第2 項第11款(裁處書誤載為第5條第11項)規定,由被告機關 從一重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20條規定裁處新臺幣(下同)10 萬元罰鍰。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 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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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