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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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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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度簡字第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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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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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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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標的
金額或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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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壹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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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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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或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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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序填寫: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居所、就業處所、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郵遞區號、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位址、指定送達代收人及其送達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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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
相對人
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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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O
苗栗縣政府
劉政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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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性別: 生日: 職業:
住:
郵遞區號: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位址:
送達代收人:
送達處所:
送達處所:苗栗市府前路1號
郵遞區號:360001電話:037-322-150
性別: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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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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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飲用水管理條例事件,已經 貴院以99年度簡字第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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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被告:苗栗縣政府)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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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聲請人所支出的訴訟費用,合計新臺幣貳仟元,現在要與確定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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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一併請求強制執行。為此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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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條的規定,提出費用計算書(附繕本)及釋明費用額的單據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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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 貴院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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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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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公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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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名稱
及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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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費用計算書乙件(附繕本)。
二、 單據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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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七日
具狀人 簽名蓋章
撰狀人 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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