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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革命軍部史-綏靖區
2017/10/26 19:43:30瀏覽483|回應0|推薦0

綏靖區司令部簡稱綏區,是在作戰區域或接近作戰地劃成若干綏靖區,設綏靖區司令部和司令官,置於各剿匪總司令部或綏靖公署管轄下,獨掌該區域黨、政、軍、特大權。1946年9月16日,中華民國國防最高委員會於第207次會議通過綏靖區施政綱領及施政之四項辦法。在第二次國共內戰時期,國軍在各地先後成立。

1946年10月21日,行政院成立綏靖區政務委員會,專司綏靖區各項工作;又制訂綏靖區綏靖法規,共八條。11月9日,綏靖區難民急賑總隊成立。各綏靖區司令部內設機要室主任;總務處,處長羅永宜;第一處(人事處);第二處(督察處);第三處(作戰處);第四處(後勤處)。1947年3月20日,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將台灣省全省分為7個綏靖區,分區清查戶口,辦理連保。4月23日,行政院公布修正《綏靖區土地處理辦法》第七條條文:綏靖區內之農地,經非法分配者,應由縣政府依本辦法徵收之。4月29日,行政院又決定:「綏靖區內農地,經非法分配者,應由縣府徵收,其地價應依法估價,折合農產物,由中國農民銀行發行土地債券,給予合法所有人,分年償付。該債券以農產物為本位,償付期不得逾十五年。」

各綏靖區司令部

第一綏靖區

第二綏靖區

第三綏靖區

第四綏靖區      

第五綏靖區

第六綏靖區

第七綏靖區

第八綏靖區

第九綏靖區

第十綏靖區

第十一綏靖區

第十二綏靖區

第十三綏靖區

第十四綏靖區

第十五綏靖區

第十六綏靖區

東北行營各綏靖區

1951年8月14日,《修正實施救災準備金暫行辦法》及《綏靖區施政綱領》公告廢止。

( 時事評論國防軍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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