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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所稅102年開徵,相關內容
2012/11/21 05:04:13瀏覽736|回應0|推薦1

http://www.yuanta.com.tw/post/2012sitax_pl/index.html

實施年度

102~103(雙軌制)

項目

設算所得

核實課稅

課稅方式

就源扣繳、分離課稅

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課稅對象

1.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除應核實課稅者外, 得選擇設算所得就源扣繳,同一年度不得變更
2.
依台股指數分三級距對投資人課徵:

        

1.未上市()股票
2.
興櫃股票:當年度出售數量10萬股以上者
3.
上市、上櫃股票: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但排除下列情形:
(1)
10112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
(2)
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
4.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稅率

15%

所得計算

所得=出售收入-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

盈虧互抵

當年度自同一個人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虧損不得延後

長期持有

1.持有股票一年以上,所得減半課稅
2.IPO
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繼續持有滿3年以上者,按所得1/4課稅

 

 

實施年度

104

項目

核實課稅

課稅方式

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課稅對象

1.未上市()股票
2.
興櫃股票:當年度出售數量10萬股以上者
3.
上市、上櫃股票:
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但排除下列情形:
(1)
10112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
(2)
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
4.
當年度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出售金額10億元以上
5.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稅率

15%

所得計算

所得=出售收入-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

盈虧互抵

當年度自同一個人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虧損不得延後

長期持有

1.持有股票一年以上,所得減半課稅
2.IPO
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繼續持有3年以上者,按所得1/4課稅

 

 

一、免課稅商品

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可轉換公司債、 共同信託基金或期貨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指數股票型權證、
        
基金(ETF)、認購()存託憑證及證券化商 品等。
境外基金海外所得及國內發行海外基金選擇配息者, 列入最低稅負制,不列入證所稅課徵範圍。

二、課稅商品

課徵綜合所得稅之證券
        
上市、上櫃、興櫃及未上市未上櫃之股票、 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 
課徵基本稅額之證券
        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

( 時事評論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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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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