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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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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3年(雙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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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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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算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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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實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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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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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源扣繳、分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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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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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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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除應核實課稅者外, 得選擇設算所得就源扣繳,同一年度不得變更 2.依台股指數分三級距對投資人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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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上市(櫃)股票 2.興櫃股票:當年度出售數量10萬股以上者 3.上市、上櫃股票: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但排除下列情形: (1)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 (2)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 4.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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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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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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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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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出售收入-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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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虧互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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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度自同一個人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虧損不得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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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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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有股票一年以上,所得減半課稅 2.IPO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繼續持有滿3年以上者,按所得1/4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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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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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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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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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實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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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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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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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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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上市(櫃)股票 2.興櫃股票:當年度出售數量10萬股以上者 3.上市、上櫃股票: 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但排除下列情形: (1)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 (2)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 4.當年度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出售金額10億元以上 5.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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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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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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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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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出售收入-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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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虧互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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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度自同一個人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虧損不得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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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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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有股票一年以上,所得減半課稅 2.IPO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繼續持有3年以上者,按所得1/4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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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免課稅商品
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可轉換公司債、 共同信託基金或期貨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指數股票型權證、
基金(ETF)、認購(售)存託憑證及證券化商 品等。
境外基金海外所得及國內發行海外基金選擇配息者, 列入最低稅負制,不列入證所稅課徵範圍。
二、課稅商品
課徵綜合所得稅之證券
上市、上櫃、興櫃及未上市未上櫃之股票、 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
課徵基本稅額之證券
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