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結清年資是法定名詞,規定於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
內容為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
雙方約定以不低於勞基法第55條及84條之2之給與標準,
結清保留之舊制年資。
(2)結清年資有幾個條件:
勞工須於94年7月1日前到職且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
且勞工須於99年6月30日前轉新制,結清需雙方協議都同意結清。
(3)結清年資的計算標準:比照退休金之計算方式,
依照勞基法第55條計算,
舊制年資未滿半年以半年計,滿半年以1年計,
前面15年內1年給付2個基數,
超過15年部分1年給付1個基數,
基數是指現在協議結清前半年之平均工資。
(舉例:91年3月5日到職,94年7月1日改選新制,
舊制年資3年3個月又25日,進位後變3.5年x 2個基數=7個基數,
假設結清前半年平均工資如為4萬元,
7個基數x 4萬元=結清費用需給付2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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