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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相肯定對方「對的」部分,才能打開心結,不能接受對方「對的」部分,是自己不打開自己心結......
2019/08/26 17:32:27瀏覽183|回應0|推薦0

 
 
 
法律常識6:
▲互相肯定對方「對的」部分,才能打開心結,不能接受對方「對的」部分,是自己不打開自己心結,不能怪別人!!(*我早800萬年前,早就打開心結~你咧??!!)\^O^

 
▲有惡性就是刑事案件。
▲無惡性就是民事案件。
▲舉列分析(刑事無罪無惡性 → 民事賠償案件):
1.案情:
告訴人提出刑事「妨害名譽」訴訟,被告依據刑法311條3項(可受公評)(不論真偽)阻卻違法;雙方均是「公眾多數人強性刑法立法理由」。
2.刑事無罪理由參考:
被告「著手施行」FB網站提出公眾事實至PO文為止,均依法行事,維護公義;經刑事法庭「交互詰問」調查事實經過在卷,依據「經驗法則」及「人證物證」均足證屬事實(合情合理),或符合(常情常理);其間自無惡性存在,自依無罪論處。
3.民事賠償理由參考:
本案被告未經先行查證(事實真偽)即公告FB網站,雖被告無刑事故意惡性「先行存在」行為在前,然造成告訴人名譽損害「確屬在後」在卷資料可稽,理應依據民法「恢復其損害」、「恢復其名譽」判決公告澄清(事實真偽)。另被告「義勇公義廣傳(就事實證據舉發在前)」,值得公眾嘉許善性義勇公義行為,無累犯問題,及加重賠償問題。本案被告妨害名譽在後部分,賠償損害參萬元整。
●附註:本案被告「主觀直覺告訴人未盡職責」,已盡(事實經過敘述)及「客觀現場證據佐證」舉發告訴人,「若告訴人確具有善性行為(自然具穩藏性高)(被告自然更難查證真偽)」,理應由告訴人舉證平反「恢復自己名譽及損失」,併予敘明。
 
●檢討1:以本案為例,是否應「維持公義」避免受害人先第2度受到傷害,先繳各級審民事費用,以及「便利服務」受害民眾「1次到位」解決民刑事問題,是否得「刑事判決(無罪後)」,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得移送民事庭審判,併由民事庭承審法官依據法則、行情比例,裁定雙方應繳訴訟費用?再研議及立法。
 
●檢討2:「維持公義」避免受害人先第2度受到傷害,負擔可預期3級3審昂貴律師費用,是否得由民、刑庭承審法官合議裁示,是否得由法扶律師扶助受害人(即告訴人)進行民刑事訴訟程序?而受害人(即告訴人)其所委請法扶律師費用,於判決書內,由民事庭承審法官依據法則、行情比例,裁判雙方應繳法扶律師費用。此部分再研議要件及立法理由。
 
●檢討3:符合「公眾多數人強性刑法立法理由」,達到「刑法各法律條文(惡性犯罪構成要件)」,受到傷害者,均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再研議及立法。
 
●檢討4:「妨害名譽」及「可受公評」案件,不是很重大刑事案件,但確係很重大教育案件(「國民法治教育不健全良善」現實生活及網路生活常發生)。
 
●檢討5:刑法不處罰人類惡性,●不用立刑法「惡性犯行構成要件」,●最高法院判例:「刑罰為最後手段..........................」→ 若不處罰人類惡性,「行為不檢點可恥(亂包容)(假仁慈)元凶」;亂引用最高法案判例於處分書、判決書內(檢察官)(法官),萬世造孽共犯!!
 
●檢討6:「證據未先調查」,有無違反刑法各條文「惡性犯罪構成要件」之前,均不得先引用「個人見解或少數人決議」之「最高法案判決」作為終結及定案;即「證據未先調查」,先論述清楚回覆受害人所述「刑法惡性犯罪構成要件」→「不合構成要件」之前,均不得先「個人見解(各說各話)」,先引用最高法案任何判例論案,進而不起訴終結及審判定案,涉嫌吃案逃避繁雜案件,及不公允判決;同時亦未尊重「公眾多數人強性刑法立法理由」。
 
●檢討7:統一法律見解「有惡性屬刑事案件」、「無惡性屬民事案件」,作為「民眾法律常識基礎教育(化解長期心結)(肯定雙方對的部分)」,則能減少3級3審案件量,及能減少十年以上(民刑事案件「灰色地帶」界線)訴訟案件(1再無意義發生)(及1再節外生枝 → 衍生額外不良不愉快心結事端)爭訟不斷。
108.8.15小筆記
 
天道人道非常道(法律常識1~5)!!
▲天道人道非常道(法律宇宙)!!
●沒有「100%證據」家人走掉去哪裡之前,都不能隨便讓家人老化走掉!!
http://classic-blog.udn.com/ok1111111111_gmg/128868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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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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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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