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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上隨易罵人,小心!被告誹謗...from生活智庫
2010/01/27 00:19:17瀏覽1569|回應0|推薦11
From:生活智庫法律顧問平台-免費法律諮詢平台(歡迎轉貼:)記得註明來源喔!)
http://tniahome.org.tw/

漂亮祕書丁小姐某日於奇摩雅虎公開聊天室中,與一陌生張小姐,就網路拍賣行為發生糾紛,對方於網路上留下一些不堪入目的字眼,諸如:「妳是個死三八」(OS:難道長的漂亮有罪嗎?><)、「不要假裝是消費者在這裡招搖撞騙」、「妳不是頭殼壞去,就是收了人家的好處」……等等。

丁小姐對張小姐於網路上的留言氣極敗壞地要控告其誹謗,真的可行嗎?

1.真的是「誹謗」嗎?
所謂誹謗罪,是指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且若以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則構成所謂之加重誹謗罪(刑法第310條)。因此,本例張小姐於網路上所留下之情緒性文字,已構成所謂加重誹謗罪。

2.抒發情緒,難道就要處罰嗎?
當然,並不是所有情緒性文字的抒發,就要論以誹謗罪而加以處罰,如果對於所描述之事能證明為真實,且不涉及私領域範圍而與公共利益有關的話,則不構成誹謗罪。因丁小姐非公眾人物,且張小姐所抒發之情緒性文字,已涉及私德又與公共利益無關,所以仍無法免責。

3.道歉是否就不用受刑罰處罰?
邏輯上來看,好像當事人事後道歉,理應不再受刑罰上處罰,事實上,事後的道歉行為只是回復名譽的一種方式,法律層面上屬民事侵權的問題,是否要受刑罰處罰,仍應視當事人是否徹回告訴,至於事後的道歉只是法官量刑的標準。所以,本案丁小姐除可對張小姐提出刑法上誹謗罪之告訴外,亦可依民事侵權行為之規定對張小姐要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行為。

生活智庫與聯盟律師小叮嚀:
民眾在遇到有關網路誹謗問題時,應該注意的事項:
1.保存證據:將相關誹謗文字予以留存,像是對話記錄、網頁記錄瞪瞪。
2.時效規定:誹謗罪屬告訴乃論之罪,有六個月告訴期間之限制。
3.程序事項:可採刑事附帶民事之訴訟程序來主張權利。
以上事項是最基本的自保動作,如果遇到無法解決的問題,建議尋找專業法律諮詢顧問,多一分瞭解可減輕一份面對司法的害怕。叮嚀您,面對問題是解決問題的第一步。

(以上資訊僅供參考,詳細建議仍需依具體個案狀況判斷,如需進一步法律專業意見,仍需與專業律師當面諮詢)
發表日期:2009/10/15 14:31
 

抗議移民署您一紙公文[在大陸驗DNA不能驗證使用,只有在台灣驗DNA移民署才會受理,移民署是否有權限拒絕大陸開出的公證書?]
害大陸配偶台灣媳婦光是驗DNA在大陸花費人民幣2600元在台灣又要花費台幣25000 元。
http://blog.udn.com/NO12
https://city.udn.com/7858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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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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