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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稽徵機關索賄且收賄得逞後洩漏檢舉人資料
2021/04/04 16:36:39瀏覽125|回應0|推薦0
一、主旨:
(在前文1111基礎)稽徵機關公務員不止洩密檢舉書內容也洩密檢舉人姓名資料。
二、說明:
「康X公司」負責人江X盈在民國87年6月19日,不但得知檢舉書內容還得知檢舉人資料,在當晚七點許派了六個流氓到我家恐嚇我父母。距本人寄出檢舉書的6月3日僅過16天而已,
三、事實及證據:
(一)見前文1111
(二)附件所列的被檢舉人十幾人,均知「康X公司」負責人江X盈在87年6月19日找六個流氓到我家的事。
四、與本主題有關之問題與答覆:
(一)被檢舉逃稅人「康X公司」急於知道檢舉書內容的原因:「康X公司」是代理進口經銷藥品,經銷業務範圍是全台灣區域。「康X公司」在得知被檢舉逃稅後,當然關心被檢舉範圍是全台銷售區域,還是僅台中地區。因為若僅是台中地區,則稽徵機關核定的逃稅本稅及罰鍰合計新台幣517萬2千元,這只是該公司在台中經銷區範圍的核定數額。但若被檢舉範圍是全台,則應繳納金額超過一億元。
(二)證明稽徵人員洩密是因張X平吹噓其所見之檢舉書內容:
張X平不但到處吹噓稽徵機關洩密給他,且為證明確有此事而列舉了他所知道的檢舉書內容:有合夥組織契約、經銷商契約、日記帳及「進銷存」帳冊、出貨單、銀行存摺及支票簿影本....。
除此之外,張X平還到處吹噓他知道檢舉書內容充分完整,不僅有一般事業均有的經銷契約、日記帳等等外,尚包括有1「現金收款明細表」、2「未兌現支票明細表」、3「應收帳款總額表」及4「各類進貨彙總表」等四份表格。當事人張X平之基本資料:
上述此四份表格可證明稽徵機關洩密:
張X平若只是檢舉書內容是一般營利事業皆有之帳簿,未必可信。但他竟還知道此檢舉書內容尚有下列表格:1「現金收款明細表」、2「未兌現支票明細表」、3「應收帳款總額表」及4「各類進貨彙總表」等四份表格。此四份表格是本人在民國87年6月為提出檢舉案,花費數日制作出來,且張X平所用之表格名稱是本人制作由本人命名之表格標題(被檢舉人平時當然不會制作此類表格)可見檢舉書內容必然是審理的稽徵機關洩漏的。。
五、請政府及監督單位應解釋答覆的問題:
本人在五年前民國105年6月20日民進黨新政黨上台後,即舉發不法三十項,並要求答覆四十問。但行政主管機關無任何回應。因此本人依本文主題,再將不法等內容一一列上。該不法三十項,並要求答覆四十問。
六、本主題在敍述國稅局公務員腐敗體系的位置;
 
本人目的主旨是要證明國稅局公務員侵占台灣人稅款及公款,且具長期性及普遍性。
證明的方法是台灣稽徵機關國稅局防止弊端的內部控制系統完全失效,且國稅局公務員品德低下,操守極差。因此國稅局公務員極盡所能去突破內控防弊機制去侵占公款。
本人部落格內容是以三部份來證明國稅局公務員的腐敗及不法:
第一部份,證明國稅局防止弊端的內部控制系統完全失效。
第二部份,以本人親身經歷的國稅局公務員侵占案件,依時間序分七階段,證明其腐敗及不法。
第三部份,證明國稅局公務員品德低下,操守極差。
本文是在第二部份的第一階段。以上三部份的總目錄在此。

七、與本主題有相關的法規:
(一)「所得稅法」第103條:告發或檢舉納稅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有匿報、短報或以詐欺及其他不正當行為之逃稅情事,經查明屬實者,稽徵機關應以「罰鍰百分之二十」,獎給舉發人,並為舉發人絕對保守秘密。前項告發或檢舉獎金,稽徵機關應於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後三日內,通知原舉發人,限期領取。
(二)「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規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八、更詳細內容及延伸閱讀:
(一)第01章:營業稅違章案件亦適用所得稅法第103條之規定且國家對檢舉人三項承諾中區國稅局沒一件事做到
(二)第02章:稽徵機關公務員違背「檢舉案件應嚴守秘密」之職務義務
(三)第06項:民國87年稽徵機關公務員在本件檢舉案立案後即不法洩密
(四)0403-台灣腐敗稽徵機關竟收賄洩漏檢舉人身分姓名資料
(五)0404-腐敗的稽徵機關國稅局竟收賄洩漏檢舉書內容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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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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