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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2023/12/09 18:35:54 |
【4000多萬元精華農地打到骨折剩1000多萬仍賣不掉 原因曝光】報導指出,彰化縣彰化市香山段874地號的精華地段農地,有地產專家指出,因為多人共有所以影響他人參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拍賣之意願。 不過,我看出了另外一項重點。 報導中提到,本案土地其中一位地主因為積欠農地污染整治費用遭強制執行,彰化分署進行該筆土地4分之1的面積、約450坪拍賣,其中的農地污染整治費,宜正名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是依照環境部或縣市環保單位主管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8條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規定收取,而地主欠費用拍賣其土地,則應是依照【強制執行法】的規定辦理。 而農地污染所涉及的除了整治費以外,另外還涉及縣市環保單位依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所劃設之土壤污染控制場址、整治場址或土壤污染管制區。 首先,一筆農地若經縣市環保單位公告為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則該單位便可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進一步會同縣市政府農業單位、衛生單位對因土壤污染致污染或有受污染之虞之農漁產品進行檢測;必要時,應會同農業、衛生主管機關進行管制或銷燬,並對銷燬之農漁產品予以相當之補償,或限制農地耕種特定農作物。 一筆農地若經縣市環保單位公告為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則該單位便應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8條規定,會同彰化縣政府農業處、彰化縣衛生局會勘污染管制區之農業行為,必要時,可禁止在污染管制區內種植食用農作物、畜養家禽、家畜及養殖或採捕食用水產動、植物。 其次,依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7條第2項規定,一筆土地若經縣市緩保單位公告為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管制區,便不能從事【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也不能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另依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9條規定,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可合併於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中提出),報請縣市環保單位核定後,始得實施,而縣市環保單位核定之前則應先報請環境部核定,且縣市環保單位或環境部皆應在三個月之內完成清理或污染控制計畫書的審核。 更關鍵的是,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2年9月14日農企字第1020229487號號函說明四進一步指出,一筆農地若經公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或土壤、地下水管制區之農業用地,擬申請興建農業設施,倘經縣市政府農業單位會同環保單位審查未能符合【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7條第2項或第19條規定事項者,就無法取得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或同意函。 綜上所述,如果本案土地業經彰化縣環境保護局公告為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整治場址或管制區,那麼除了農作物的種植會受到限制以外,興建固定基礎之建物或設施,或者挖土、填土、暫存土、運土或抽地下水也等都會受到較多的限制。 故就土地開發利用而言,是否曾被縣市環保單位公告為土壤或地下水汙染控制場址、整治場址或管制區都是相當重要的,彰化市香山段874地號既然曾有農地污染的紀錄,那麼媒體報導時應該要再查證,有無被公告為污染控制場址、整治場址或管制區,若有被發函公告,就應考量此狀況影響他人購地意願的程度。 而若一筆已經被公告為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管制場址或管制區的農業用地有人買了下來,那恐怕就要考量買主是否意在搞太陽光電,因為依照【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0條規定,被公告為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整治場址或管制區的農業用地,可以申請興建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 很可惜,這回屬於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的彰化市香山段874地號土地,有地主農地污染被要求繳納污染整治費的紀錄,可是報導的新聞媒體卻完全忽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申請農業用地做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的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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