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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稽徵機關對逃稅裁罰拒繳行為竟不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2021/04/07 17:38:24瀏覽193|回應0|推薦0
一、主旨:
 
稽徵機關對逃稅人拒繳稅額及罰鍰一千萬元的違章案件竟不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二、說明:
 
(一)本件檢舉案的違章案件(中市稅法字第9389號、中市稅法字第4478號)裁罰確定日為民國88年,核定應補繳稅額及裁罰金額為一千萬元。
 
(二)逃稅人對此稅額核定及裁罰通知書拒絕繳納,置之不理。但稽徵機關對逃稅人拒繳行為竟不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傳聞當時稽徵人員是有收賄才不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三、與本主題有關的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違章案件裁罰確定日為民國88年:
圖片檔在此:
->088042801
=>

 
(二)國稅局公務員待逃稅人脫產十年後才移送強制執行:
圖片檔在此:
->107010901,107010902,107010903
=>1

=>2

->3

 
==>內容待補:
(本文相關的內容及證據,尚有欠缺者,日後將再一一補上。
本人是以國稅局公務員侵占檢舉奬金143萬餘元著手,揭發該管機關公務員為侵占稅款及公款突破種種內控防弊機制。且此腐敗及不法是具長期性及普遍性。
本人在五年前民國105年6月20日民進黨新政黨上台後,即去函向財政部長許虞哲部長舉發,但一年多過去了,石沉大海。因此本人在106年10月19日又向民進黨立委何純欣陳情,請她向在9月8日就任行政院長賴清德要求調查不法,依然石沉大海。到了109年1月12日本人又向民進黨看似滿懷理想的新當選的台中市北區北屯區立委莊競程陳情,請求其向(現任)行政院長蘇貞昌調查不法,均無下文。
因此本人將國稅局公務員種種腐敗及不法的事實真相公布,剩餘內容及證據也將補上。)
 
四、與本主題有關的問題與答覆:
 
(一)法律規定何時移送強制執行:
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要點41規定違章漏稅案件罰鍰金額確定後,如受處分人未依限繳納時,由業務單位移送執行機關強制執行。
 
(二)稽徵機關對逃稅人拒繳稅額及罰鍰一千萬元(中市稅法字第9389號、中市稅法字第4478號及中市稅法字第41546號)違章案件竟不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1、「張x丘等十三人」(欣x公司)(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4478號)裁處確定日:民國88年3月24日。本稅:106萬7987元罰鍰:320萬3961元合計金額:427萬1948元。逃稅之納稅義務人拒繳本稅及罰鍰且未任何救濟,但稽徵機關竟基於不法之目的未依法移送強制執行,直到民國98年8月才移送強制執行。
 
2、「康x公司」(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9389號)裁處確定日:民國88年6月21日。本稅:129萬3千元。罰鍰:387萬9千元。合計金額:517萬2千元。逃稅之納稅義務人拒繳本稅及罰鍰且未任何救濟,但稽徵機關竟基於不法之目的未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內容待補:
(本文相關的內容及證據,尚有欠缺者,日後將再一一補上。
本人是以國稅局公務員侵占檢舉奬金143萬餘元著手,揭發該管機關公務員為侵占稅款及公款突破種種內控防弊機制。且此腐敗及不法是具長期性及普遍性。
本人在五年前民國105年6月20日民進黨新政黨上台後,即去函向財政部長許虞哲部長舉發,但一年多過去了,石沉大海。因此本人在106年10月19日又向民進黨立委何純欣陳情,請她向在9月8日就任行政院長賴清德要求調查不法,依然石沉大海。到了109年1月12日本人又向民進黨看似滿懷理想的新當選的台中市北區北屯區立委莊競程陳情,請求其向(現任)行政院長蘇貞昌調查不法,均無下文。
因此本人將國稅局公務員種種腐敗及不法的事實真相公布,剩餘內容及證據也將補上。)
 
五、請政府及監督單位應解釋答覆的問題:
==>內容待補:
(本人在五年前民國105年6月20日民進黨新政黨上台後,即舉發不法三十項,並要求答覆四十問。但行政主管機關無任何回應。因此本人依本文主題,再將不法等內容一一列上。該不法三十項,並要求答覆四十問。)
 
六、本主題在敍述國稅局公務員腐敗體系的位置;
本人目的主旨是要證明國稅局公務員侵占台灣人稅款及公款,且具長期性及普遍性。
證明的方法是台灣稽徵機關國稅局防止弊端的內部控制系統完全失效,且國稅局公務員品德低下,操守極差。因此國稅局公務員極盡所能去突破內控防弊機制去侵占公款。
本人部落格內容是以三部份來證明國稅局公務員的腐敗及不法:
第一部份,證明國稅局防止弊端的內部控制系統完全失效。
第二部份,以本人親身經歷的國稅局公務員侵占案件,依時間序分七階段,證明其腐敗及不法。
第三部份,證明國稅局公務員品德低下,操守極差。
本文是在第二部份的第一階段。以上三部份的總目錄在此。
 
七、與本主題有相關的法規:
 
(一)「稅捐稽徵法」第39條:
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二)「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
要點35、業務單位接到裁處書後,應於一個月內填寫稅額繳款書及(或)罰鍰繳款書,連同裁處書送達受處分人。
要點36、違章漏稅案件經裁處後,審理單位登記人員應於收到裁處書副本三日內,將處分內容記入違章漏稅案件處理登記簿或登錄電腦。
要點41、違章漏稅案件罰鍰金額確定後,如受處分人未依限繳納時,由業務單位將裁處書、決定書或判決書影本連同送達回證移送配合執行單位移送執行機關強制執行。
要點43、執行程序未終結前,發現受處分人有毀損、隱匿財產、虛造債務或其他不法情事,意圖使罰鍰無法受償或減低罰鍰受償之金額時,配合執行單位,應依法訴追。  
要點44、稽徵機關收到受處分人繳納之罰鍰後,應依第四點第七款規定分別劃解,並登記於違章漏稅案件處理登記簿內或登錄電腦。同時填入違章漏稅案件罰鍰處理分配表,按期彙報,並將提成獎金通知檢舉人限期領款及分別劃解有關機關。
 
八、更詳細內容及延伸閱讀:
 
(一)0103-第03章 稽徵機關在被檢舉人拒繳本稅及罰鍰下竟不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二)0103-國稅局30不法之3-公務員收賄後十年才移送強制執行
(三)0104-國稅局30不法之4-公務員收賄後拒繳稅款不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四)0105-國稅局30不法之5-判決確定後三年多才移送強制執行
(五)0210-國稅局不法40問之10-國稅局在按「稅捐稽徵法」規定就辦理「移送強制執行之行為」是否屬「公權力行使」
(六)0211-國稅局不法40問之11-國稅局對欣x公司(中市稅法字第4478號)拒繳且未救濟不移送強執之原因理由
(七)0212-國稅局不法40問之12-國稅局對康x公司(中市稅法字第9389號)拒繳且未救濟不移送強執之原因理由
(八)0213-國稅局不法40問之13-國稅局對張x丘等十二人(中市稅法字第41546號)拒繳不移送強執之原因理由
(九)0308-送錢行賄台灣的國稅局公務員後所有逃漏稅均免移送強制執行當然能成就逃稅大戶-親身經驗說明
(十)0401-被檢舉逃稅人拒繳罰鍰竟不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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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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