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6/03/06 22:56:22瀏覽9|回應0|推薦0 | |
ONEAD.cmd.push(function () { if (typeof (ONEAD) !== "undefined") { ONEAD.cmd = ONEAD.cmd || []; ONEAD.cmd.push(function () { ONEAD_slot('div-inread-ad', 'inread'); }); } ONEAD.cmd = ONEAD.cmd || []; } 民進黨版《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尚未出爐,但立法院院會昨將民進黨立委尤美女、李俊俋兩人分別提的《兩岸協定締結條例》草案、《台灣與中國締結協議處理條例》草案,及時代力量提《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協議處理條例》草案,全數交付內政委員會審查,條文不只明定談判前、談判後都要向立院報告,還祭出罰則,若公務員違反條例將判處7年以上徒刑。針對綠委個別提案,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表示,他已與個別提案委員一一溝通達成共識,黨中央及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工作小組將儘速提出黨版,未來審查時將尊重並以黨版為主;也希望個別提案立委與小組討論以利整合。 民進黨立委與時力黨團版本,都要求兩岸談判前應向立院報告。時代力量《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協議處理條例》草案明訂,兩國協議協商開始90天前,應將協議締結計畫向立院報告;協商中除急迫難即時報告情形,須向立院報告;協商完成後交由立院審議。而尤美女版本也規定,協商前、中、後,都要向立院報告。尤美女版本還對談判的公務員祭出罰則,草案指出,行政部門相關人員若違反報告義務或未經立院同意,即進行或委託進行兩岸協定的協商者,立院得決議移送監院處理;若導致中華民國台澎金馬人民對中華民國台澎金馬主權者的權益行使受損,將以外患罪論處,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時代力量版本也明定「公務員條款」,行政機關及公務員若違反條例,應由立法院決議移送監察院糾正、糾舉或彈劾;若未經立法院同意進行協商或簽署,導致損害我國主權,參酌《刑法》私與外國訂約罪規定,最高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國時報) if (typeof (ONEA D) !== "undefined") { ONEAD_slot('div-mobile-inread', 'mobile-inread'); });
DE5275D132DEA3BC |
|
( 在地生活|中彰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