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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9 14:25:40瀏覽512|回應1|推薦0 | |
不希望有人用到 , 但不可不知的權益! 『失業金』絕對不要領滿 6個月,差很多耶, 不看都不知道, 雖然你可能用不到,但可以告訴給可能有需要的親友及勞工朋友們~~~~ 提醒他們『失業金』絕對不要領滿6個月。 記得哦~~~~一輩子最多只能領五個月, 一旦領滿6個月,退休金就全部沒有!絕對不要因小失大!!! 今天上勞保局的網站上才看到的勞保局規定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 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人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如果你有十幾二十年的年資,郤又領滿六個月的人,你的老年給付可憐了.>< 可能有很多人都不知道,快告訴你所知道身邊想領失業金的人吧 附上勞保局的網頁,自己看看吧! http://www.bli.gov.tw/sub.asp?a=0005071 給付標準及期限 更新日期 一. 給付標準: 失業給付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百分之60發給,自申請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第15日起算。 二. 給付期限: 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受領失業給付未滿6個月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18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6個月為限;合計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依前項規定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自領滿之日起2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3個月為限,領滿3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就業保險法規定,領滿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就業保險)年資重行起算,係指被保險人參加就業保險期間,均依法繳納就業保險保險費之保險年資而言,與勞工保險之保險年資無關。) 三. 給付金額之扣除: 申請人於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工作者,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80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除。 (文本來自信件轉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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