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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登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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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18 08:27
中秋感言:感謝親朋好友,值此中秋佳節,謹以─我神的話奉上祝福出也蒙福,入也蒙福,作首不作尾,居上不居下。以歡樂束腰:都歡呼歌唱,境界更擴張:豐盛又祥和。

許登昭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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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18 08:24
中秋感言:感謝親朋好友,值此中秋佳節,謹以─我神的話奉上祝福出也蒙福,入也蒙福,作首不作尾,居上不居下。以歡樂束腰:都歡呼歌唱,境界更擴張:豐盛又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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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16 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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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  簽  署  大     名:                   


亭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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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14 23:40

哈哈哈~~~

政治操弄手法,巧妙各有不同;而台灣既為民主國家,理當由選民去自決。

若祇因一、二則風聲耳語,就可以決定選民導向的話;那這個國家人民的素質,不過爾爾,實不想浪費筆墨去啄磨..........

Bonaparte(ys1030kimo) 於 2010/09/17 17:35 回覆:
我也是這麼覺得。可見大家的觀感都差不多。哈哈哈~~~

寧靜(身體欠安,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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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14 23:10

晚安:

       倘若真的話,請問在台北市有房屋的人,不就大家都慘賠,有可能嗎?物價指數仍是高漲,交通只要便利了,房價自然就漲價!跟目前是誰執政有關嗎?我不知道,台北市民有這麼低的文化素養,會相信這種荒謬毫無根據的謊言嗎?若會,那證明一點,原來台北市民的文化素養是裝出來的。

Bonaparte(ys1030kimo) 於 2010/09/17 17:42 回覆:
我也是這麼覺得。可見大家的觀感都差不多。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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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14 16:31

民法英3-42
第 四 編 親屬
第 二 章 婚姻
第 四 節 夫妻財產制 第 三 款 約定財產制             第 一 目  共同財產制 第 1031 條  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第 1031-1 條  左列財產為特有財產:
一、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
二、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
三、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前項所定之特有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
 第 1032 條  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管理。但約定由一方管理者,從其約定。
共同財產之管理費用,由共同財產負擔。
 第 1033 條  夫妻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為處分時,應得他方之同意。
前項同意之欠缺,不得對抗第三人。但第三人已知或可得而知其欠缺,或
依情形,可認為該財產屬於共同財產者,不在此限。
 第 1034 條  夫或妻結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應由共同財產,並各就其特
有財產負清償責任。
 第 1035 條  (刪除)
 第 1036 條  (刪除)
 第 1037 條  (刪除)
 第 1038 條  共同財產所負之債務,而以共同財產清償者,不生補償請求權。
共同財產之債務,而以特有財產清償,或特有財產之債務,而以共同財產
清償者,有補償請求權,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
 第 1039 條  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之半數,歸屬於死亡者之繼承人,其他半數
,歸屬於生存之他方。
前項財產之分劃,其數額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一項情形,如該生存之他方,依法不得為繼承人時,其對於共同財產得
請求之數額,不得超過於離婚時所應得之數額。
 第 1040 條  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夫妻各取回其訂立共同財產
制契約時之財產。
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共同財產,由夫妻各得其半數。但另有約定
者,從其約定。
 第 1041 條  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
前項勞力所得,指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薪資、工資、紅利、獎
金及其他與勞力所得有關之財產收入。勞力所得之孳息及代替利益,亦同

不能證明為勞力所得或勞力所得以外財產者,推定為勞力所得。
夫或妻勞力所得以外之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
第一千零三十四條、第一千零三十八條及第一千零四十條之規定,於第一
項情形準用之。
             第 二 目  (刪除) 第 1042 條  (刪除)
 第 1043 條  (刪除)
 
 


Bonaparte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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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06 18:59

http://www.1949er.org/

外省人台灣獨立促進會


Bonaparte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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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05 08:05

根據中華民國內政部的公文,中華民國的首都到今天都還在南京,

沒有遷都台北。

說實話,兩蔣陵寢移到中華民國首都安葬,正是慶祝建國百年的頭等大事。


Bonaparte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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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03 17:22

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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