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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01 01:35

很舒服的在電視上睡覺


頹廢嚇(yoyo1992) 於 2008/12/01 01:39 回覆:
我幫他OS…「你再偷拍什麼阿!?(鄙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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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01 01:33

要阿!!

習慣了....  改不掉=      =

獻上一張剛剛拍的!!   剛剛隨手拍的=       =++

還有日期!!


頹廢嚇(yoyo1992) 於 2008/12/01 01:37 回覆:

哈哈

人家都說夜貓子

你比他還夜貓啦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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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01 01:24

我ㄚ!!

就... 想睡才會去睡!!

很隨性的一個人ˇˇ!!


頹廢嚇(yoyo1992) 於 2008/12/01 01:28 回覆:

你= =明天不用上班上課喔

難道你是作家喔!?

我也是想睡就去睡阿

想做啥就幹嘛

雖然我是個學生還不能樣樣都很隨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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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01 01:15

就是幫他加上很適合他表情的話!!

 不睡?  為什麼?


頹廢嚇(yoyo1992) 於 2008/12/01 01:22 回覆:

阿哈哈

我今天大掃除阿

結果我翻到以前的舊圖

結果發現以前畫的還蠻好笑的

快笑翻我了

結果我現在沒那功力搞笑了說

唉…

那你幹嘛也不睡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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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01 00:57

哈哈對呀!!

我也有想幫他打上OS的念頭過XD!!!


頹廢嚇(yoyo1992) 於 2008/12/01 01:08 回覆:

OS是什麼阿

今晚不想睡了(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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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01 00:47

哈哈!! 不會呀,  除非我家貓咪的貓砂已經再堆不下他的糞便

他才會亂大...  而且他還會很有良心的大在我們看的到的地方

以方便清理=      =+!?

所以我們都一個月會清一次貓砂, 

貓砂也是很貴的!!  不過能養成他的只能在這大的習慣   已經不錯了!!


頹廢嚇(yoyo1992) 於 2008/12/01 00:53 回覆:

= =說起來也是啦

我們家都沒買過貓砂

難怪他會亂大便

因為我媽都撿流浪貓來養

所以就讓他隨性發展

話說回來…他好像在跟你說幹嘛打擾我的陽光浴阿!?

(他的臉好兇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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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01 00:19

哈囉!! 帶貓咪來看你啦~~

(↑向光性很強的貓!!)

沒有啦!!  他才1歲多(算老嗎?)

電昏!? 哈哈,  我想他應該只是睡昏了XD

因為會一直變換姿勢!!

有時後觀察貓咪睡覺的姿勢也是我的一種樂趣@!@


頹廢嚇(yoyo1992) 於 2008/12/01 00:32 回覆:

能來一張眼睛張開的圖嗎

不然你家那隻媽真的好像一直在睡阿XD

今天我家大掃除

結果我在我家牆角看到一坨泥土

我當場就明白…那是以前養的貓的大便(囧)

都爛到剩一坨泥土了= =真是恐怖的說

(之前牆角那邊是擺一張桌子

貓都在桌子下面偷大便)

你家那隻不會這樣嗎

特地跑到隱密的地方上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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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30 19:59
多謝推薦和參觀有空常來玩
頹廢嚇(yoyo1992) 於 2008/11/30 23:36 回覆:

也多謝你的推薦喔@@

感溫喔XD


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感謝馬政府准我全家團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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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30 17:38
感恩的心!! 抗議的情!!

感謝陸委會賴幸媛主委 2008-11-21日 接見移住/移民修法聯盟中華兩岸婚姻協調促進會代表,就外界關心大陸配偶制度及在臺待遇問題,說明目前政府相關機關辦理情形及修法方向。

現行規定,陸配要在台設籍五年後,才能申請未滿十二歲的親生子女來台定居。因為陸配至少要來台八年後才能設籍,設籍後又要五年才能申請親生子女來台定居,五加八等於十三,十三年後,就算是嬰兒也早已超過十二歲了。

五加八當然永遠無法小於十二,這是一個規定上的失誤。造成這個錯誤的,不在法律,也不在子法,而是在公布『數額表』時,所加上的一個附註。這個附註,要求必須「設籍五年才可以提出申請」。這個規定其實是個位階非常低、非常低的行政命令。一個小小的規定,卻大大限制了已取得中華民國國籍的陸籍配偶、已持有身分證成為台灣公民者,與小孩團聚的權利。感謝內政部的配合,「設籍五年」的規定,將會取消。以後不會有五加八等於十三,大於十二的問題了。

修正數額表,定居不設數額

另外針對外界關心大陸配偶定居數額及前婚姻子女來臺定居問題,賴主委感謝內政部將大陸配偶申請定居之數額予以取消,同時也取消大陸配偶在臺設籍後需滿5年,始得申請大陸前婚子女來臺定居之規定。內政部已完成內部行政作業程序,將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即可施行。

放寬結社權、收養子女規定列為下一階段研修重點


對於外界所關切之大陸配偶其他權益事項,涉及兩岸條例修正之部分,包括大陸配偶結社權,以及國人已有子女或養子女,不得再收養大陸配偶前婚子女為養子女等規定,尚須協調相關機關解決,陸委會亦已列為兩岸條例下階段研修重點,並秉持追求「合乎人權、社會公平」原則,將各界意見納入修法參考,以使大陸配偶制度能更為完善。



抗議政府不准收養大陸地區12歲以下親生子女,辦理來臺?
入出國及移民署
如何收養大陸地區子女,辦理來臺?
臺灣地區人民如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65條規定(已有子女或養子女、同時收養2人以上為養子女者,不合收養規定)之情事,即無子女或養子女,始得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其程序為向大陸地區管轄法院訴請收養裁定,開具成公證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完成驗證,由收養人(臺灣地區人民)向戶籍地管轄法院訴請裁定認可確定,持經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後,該養子(女)如年齡在12歲以下者,即得申請來臺定居,惟有數額之限制,每月1名,排至數額時如逾12歲,即不予許可。

以上規定不合情理.我以前在大陸未婚生一女.今嫁台灣人.因來不及辦理收養程序而生一子(台灣生).我們有能力扶養自己的小孩(包括大陸生的女兒).兩個都是我懷胎十月的親生子女.又不是去收養別人的小孩.為什麼政府不准我老公收養我大陸配偶前婚子女為養子女.為什麼政府要拆散我們母女.造成骨肉分離.情何以勘! 這麼稚齡的小孩.您等忍心拆散人家母女.不准自己的人民全家團圓.造成骨肉分離.妻離子散.您等真是殘忍!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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