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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測值0.33 婦不起訴
2013/03/03 09:16:17瀏覽54|回應0|推薦0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今年1月28日,基隆市51歲吳姓女子酒駕肇事,酒測值達每公升0.33毫克,但觀察測試合格;基隆地檢署檢察官認為吳女無「不能安全駕駛」的情形,裁處不起訴處分。

起訴書中指出,吳女供稱自己在當天凌晨1時許飲酒後,稍作休息,於下午3點多外出購物,被測得0.33毫克,屬於「宿醉」。

檢方認為,刑法第185條之3所稱,是參考德、美的標準,對於酒精濃度呼吸達每公升0.55毫克,肇事率為一般的10倍。在此標準以下,因飲酒後酒精雖會影響駕駛人的能力,但因每人體質不同,而有所差異。

檢察官調查發現,吳女是因開門才撞上余姓騎士,與有無酒駕,並無直接關係;加上吳女被查獲時,無反應遲鈍、腳步不穩、語無倫次等生理現象,接受警方各項生理協調平衡測試,也都合格。

因此檢方認為,難以認定吳女駕車肇事,也無證據認定被告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認定犯罪證據不足,不予起訴。

基市警交安組組長李文雄說,吳女公共危險部分雖不起訴,但是酒測值超過0.25毫克,仍須依規定繳交2萬元以上的罰金。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mar/3/today-so18.htm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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