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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財務報表
2011/10/07 16:14:24瀏覽155|回應0|推薦0

http://www.pwc.com/tw/zh/challenges/assurance-and-business-advisory/indissue0282.jhtml

http://www.ardf.org.tw/ak7.pdf

http://www.feg.com.tw/tw/adm/employ_3/upload/%E5%85%AB%E4%BA%94%E3%80%81%E8%AB%87%E5%90%88%E4%BD%B5%E8%B2%A1%E5%8B%99%E5%A0%B1%E8%A1%A8.pdf

4. 根據現行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二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
控制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編製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及合
併財務報表。即上市櫃公司無論擁有多少轉投資事業,僅需在每年
年底編製合併報表及以母公司為主體的財務報表,其公告的月營
收、季報、半年報均是以母公司為報導主體,而非合併財務報表;
然而國際間均規定上市公司均須編製並公告合併財務報表,此種特
殊現象將提供國內上市櫃公司有一年的空窗期來操縱其財務報
表,即其轉投資事業數量越多,越容易操縱其母公司之財務報告。

( 時事評論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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