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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致中事件到底誰應負舉證責任?????????
2010/07/23 22:47:55瀏覽511|回應4|推薦1

其實有點懶得再對這問題發言
但是我看這欄(及另外隔壁陳致中欄)
跟偶爾看一些統媒報導
還是蠻感概

陳致中到底有沒嫖妓?這其實是一件非常好證明事(如我說的像吳育昇照片)
但我看統媒(及一些無知的所謂汎藍名嘴)實在故意扭曲
而這網一些網友(其實媒體更是如此)也可能因對扁家好惡而影響了判斷
這真的蠻悲哀的
這點可看出有人在媒抗是白混了

這事到底誰應負舉證責任?
是陳致中還是壹周刊?

現在所有霉體似乎一直要陳致中舉證證明自己清白
這樣對?
又假如陳致中沒做
對沒有的事要如何證明?
例如現在有的統媒說要陳調其住處錄影帶?
陳致中是法官檢察官?他有強制處分權?說要調就調?
這有沒涉及其他住戶隱私權問題?
又就算調出來又如何?住處錄影帶如果沒拍到
統媒還是可以說
也許陳致中是化裝隱身外出或沒拍到而已
還是無法證明他沒做不是?

況且統媒一些所謂名嘴現在更擴大事端說
早在年初就有色情業有人向其兜售錄音帶帶了
這些都是霉體模糊焦點手法


還是一句話
 誰應該舉證?就算沒讀過法律
憑常識也知不就是壹周刊?
但現在所有霉體竟然是反而過來要求陳致中要自證自己沒做
這真的是整件事最可笑點
但台灣這種因個人好惡而眼睛瞎掉或本來就白癡社會
可說完全模糊了整個焦點
這點在媒抗也有一些受統霉影響網友也如此
也有些因為某程度恨扁或厭惡扁網友也是如此

這就是現在台灣社會情況

原文出處

http://www.taiwanonline.cc/phpBB/viewtopic.php?f=8&t=2502&p=39019#p39019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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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yn1345&aid=4256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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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王朝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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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
2010/07/25 05:56
Exactly!

紫金王朝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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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ke it easy!!
2010/07/24 20:55
版主你真的很激動.

我說了,現在這事只是個"八卦",愛信便信,不信便不信,你在那一直說證據,舉證一堆,等陳致中告了一周刊,他們到法院去時,自然需要用到你那套完整的東東.

看你九成九是綠營洗腦下的產品,你一直罵統媒如何如何,好笑的是,一周刊不是統媒,而且一周刊至少登出照片,找到妮可,比起鋪天蓋地說馬英九有美國綠卡卻什麼證據也沒有的自慰時報和廢話新聞,一周刊看來高檔些許.怎沒看你幹譙綠媒呢?
Invisible hand(yn1345) 於 2010-07-24 23:35 回覆:

我有激動?是你的自己感覺罷?我可是氣定神閒的很

這又不是甚麼太複雜事也不是我個人事

我何需激動?

我政治立場是綠沒錯

但我絕不會因為政治而失去基本判斷能力

而你難道不是藍營?

壹周刊我非常少看

不知它立場但同集團蘋果絕對是藍

壹周刊這次證據比起吳育昇有照片真是太弱了

在不相關人看當然是八掛

但是八掛也有政治效應也涉及人名譽

我講的證據等當然到法院都會驗證(但民主社會就是以證據說話不是?)

統媒這幾天就是沒用證據用胡說八道媒體審判方式不是?

用曾參殺人手法不是?

統媒操作手法這麼明顯如果看不出來

如不是白癡就是因為政治立場矇閉了基本判斷事非能力

至於你是那種

我想不必我多說了罷?

我喜歡坦白的人

回答你就到此好了

反正再說我們彼此立場不會改變


aa
一周刊已舉證
2010/07/24 16:51

人證: 妮可

物證: 車子照片

人證物證具在

Invisible hand(yn1345) 於 2010-07-24 17:23 回覆:

如果有一個人某甲說她跟妳發生性行為

這樣是否也可以根據她片面之辭說這樣已經證據力夠了?

判定你跟她有性行為?

Invisible hand(yn1345) 於 2010-07-24 17:40 回覆:

法律上要先判定是否可當證據

然後再看該證據證據證明力是否足夠論斷是否有某事實

目前比較可以確定是有一個妓女的片面之詞

但這妓女片面之詞就有辦法證明有嫖妓行為?(證明力層次)

先不管說有沒精液或衛生紙或保險套

至少也有張兩人在旅館內相處照片罷?(這樣證據都已經比精液或衛生紙保險套等寬鬆認定了)

但是連張照片都沒有(吳育昇不就是被拍到汽車旅館照片?)

只有一個妓女片面之詞就信了?(也就是說以一個妓女片面之詞就認定證明證明力夠了?這樣也未免太草率了?)


紫金王朝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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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所言差矣!
2010/07/24 12:50
陳致中事件,誰應負舉證責任?
說陳致中的那些名嘴,該收山了,太無聊!
說一周刊的那些網民,該下線了,太無知!

現在陳致中事件從頭到尾只是個"八卦",一周刊拍到陳致中的車開去召妓,一周刊找出被召的妓,被召的妓說陳致中是她的恩客.陳致中說他的車借人,借的人說他又再借人,可是至今沒人承認自己就是開車去召妓的人.

所以,誰該負舉證責任?答案是都不必!一周刊負責把照片秀出來,把妮可說的話報出來,陳致中負責否認,到此是皆大歡喜,至於看的人是要相信一同刊還是陳致中,腦袋長在自己頭上,誰也控制不了別人,誰也不必被別人控制.

就這麼簡單!
Invisible hand(yn1345) 於 2010-07-24 17:30 回覆:

照你說法皆大歡喜那到底是否有足夠證據證明陳有跟該妓女發生性行為?

有沒發生性行為只有有跟沒有

兩者只能其中一個

不可能同時並存

至於甚麼誰要相信誰

那是相信問題

不是依證據證明事實問題

記者或法院責任就是依證據找出事實

但台灣記者特別是統霉剛好相反是故意模糊焦點

而法院雖然比較好

但有時也令人失望

所以才會常有甚麼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信的鬼話

台灣這被國民黨長久統治社會

有公信力機關竟是如此難尋

Invisible hand(yn1345) 於 2010-07-24 18:04 回覆:

壹周刊沒說他有拍到陳致中開車去招妓

這是你自己受台灣一些爛霉體或胡說八道的所謂名嘴影響而做錯誤認定

陳致中到底有沒開車去招妓到目前為止始終是一個待證疑點

今天壹周刊封面做很大

但是只有一個妓女片面陳述而已

壹周刊如果夠利害就算沒有取得陳致中發生行行為精液或有經液的衛生紙保險套

至少也要有像讓吳育昇認罪一般照片

拍張該妓女跟陳致中在旅館內或旅管前照片或影像

而事實是連照片都拿不出來

但這樣透過統霉或胡說八道的所謂名嘴

讓恨扁家的人已經不知不覺中毒認定陳有嫖妓行為了

這就是台灣霉體惡搞亂搞地方(但台灣有許多人蠻白癡的很容易信也可能是因政治立場影響判斷力?難怪台灣詐騙集團會如此盛行?)

這次壹周刊讓人無法信服地方就是只有一個妓女片面之詞

壹周刊當狗仔不是很專業???連張照片都拿不出來算甚麼專業狗仔???

關門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