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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9 11:18:20瀏覽5684|回應18|推薦77 | |
(本篇文章,部分之前已有陳述,現在做更明確之整理,方便存證。) 中華民國有一個占著茅坑不拉屎的立法機構,裡面的立委除了坐領高薪、癱瘓議事、罷工鬧事外,就是關說、喬事最厲害,連身為立院龍頭的王金平,都能把黑手伸入司法機構、干預個案,被抓包了還能厚著臉皮繼續賴在權位之上,打死不下台。不過今天不談這些無法無天的立委,談談立法院外、同樣無恥霸占公有地大搞分裂國土、製造族群仇恨對立、散播謠言力挺貪污犯不受制裁的公投護台灣聯盟。 公投護台灣聯盟,打從民國97年9月25日開始,就在立法院的週邊道路申請路權及集會遊行權,五年多來天天占用道路搭棚養遊民外,真正舉辦的集會遊行活動寥寥無幾,但是卻把其他團體申請立法院週邊集會遊行的權利全部壟斷占有,按集會遊行法第11條: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不能再申請集會遊行。就這樣,小老百姓要辦立法院集會遊行活動,還得看這占地為王的公投護台灣聯盟給不給臉,如果是反政府的行動,例如今年7月20日、10月10日的1985聯盟集會,蔡丁貴不但力挺支持提供場地,還上台致詞一起反馬;如果是反立法委員的遊行,如10月12日小老百姓要求解散國會的趕豬行動,這公投護台灣聯盟有如立法院前的看門狗,拿著分裂國土的大旗、帶著汽笛、還拉著音響喇叭跑去騷擾破壞百姓憲法所賦予的訴願自由。 這公投護台灣聯盟花了多少錢,可以如此囂張霸占立法院道路長達五年?不多,每個月90萬元的「利息」錢,以現在一個月定存0.88%利率來計算,只要660元,就可以占用五個汽車停車格、10個機車停車位,搞個大違章建築做分裂國土的宣傳看板,還能擺放貪污犯是被政治迫害的狗籠來散播謠言,順便再停放兩部小貨車不用付停車費,最後每月只花3K養個遊民來守著棚子,看管一堆寫著「台灣獨立」、「台灣中國、一邊一國」搞分裂國土的旗幟布條就行了。 台北市長郝龍斌是這樣管理市府公有財產的嗎?到市府新工處詢問,北市路權在預定活動日前30天開放申請,所以公投護台灣聯盟準備30多人的資料,在申請路權開始的第1天就去申請,天天有人跑市政府天天霸占路權下來,別人全都無法去搶路權,除非半夜就去排隊搶先,最多也只能搶2天的路權而已。 申請一次路權就要繳3萬元保證金,一個月30天就要90萬元壓在市政府,但是這些錢都可以拿回來,換取免費使用公家地來放標語旗幟、小貨車、還大搞棚子做宣傳,只要有錢有閒天天跑市政府要路權,台灣馬路停車位就可以免費停車、隨意使用,真是太划算了,還能無限期連續使用下去。 路權屬新工處、搭棚屬建管處、停車屬停管處、集會遊行屬市警局,每個單位都只管自己的事,只要合乎規定就讓你通過申請,合不合理不關他們的事,一單位都沒說NO,其他單位就跟著通過,即便行動違法違憲,也都不加以處理,繼續放縱姑息,台北市政府真是顢頇官僚、不用大腦來管事。五年來,光從有形的損失來計算,5個汽車車位,市府每月就少收67,600元,而那兩部小貨車外出回來還省了停車費及找車位的麻煩,若從97年9月25日到今年為止, 市政府白白將406萬餘元送給這公投護台灣聯盟大搞違章建築做違法違憲宣傳。該週邊地段是中央政府聯合辦公區域,民眾要洽公車位一位難求,結果一個搞暴力衝撞行動的組織,免費使用公家地長達五年之久。 光以公投護台灣聯盟最近這三個月的惡行劣跡來看,都達到撤銷集會遊行的資格。今年7月30日上午10點衝撞立法院、8月3日夜間9點30分用油壓剪剪斷立法院大門大鎖,推倒立院數面鐵製欄杆、10月10日闖入立院頂樓撤掉國旗,改掛台灣國旗幟,造成警民衝突受傷。任何一天的行動,台北市警局都可以依據集遊法第15條以維護社會秩序、公共利益或集會、遊行安全來撤銷、廢止許可,但是市警局卻忙著行動後嘉獎員警完成任務,所有的修復、獎勵、醫療成本一概全民買單。 資料來源:http://news.cts.com.tw/udn/politics/201308/201308041288362.html 台北市警局懦弱無能、姑息養奸,甚至幫助違法組織干擾阻撓百姓無須申請集會遊行就可在立法院前自由訴願之行動,讓這暴力組織愈來愈囂張妄為。依據集會遊行法第四條: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公投護台灣聯盟的主張台灣大陸一邊一國、住民自決建國,把大陸國土全都分裂讓給中共,已經觸犯第四條規定,即便集遊法規定申請時不能以第四條來限制申請,但行動中已經違法就該撤銷集會遊行之資格、加強取締。市警局五年來卻縱容違法言論到處蔓延,假日在西門町中華路口、捷運忠孝復興站區域沒申請路權及集會遊行就大舉旗幟、大搖大擺洗腦百姓仇恨思想,搞到現在一堆年輕人只會罵中國奴、支那豬,要自己同胞滾回大陸,製造島內分裂及仇恨。台北市政府助紂為虐,瀆職縱容違法的責任也不小。 更多照片請看:10月27日忠孝復興站舉大旗 請問市政府,公投護台灣聯盟多次暴力衝撞、破壞公物、違反集遊法第四條規定,依據集遊法第28條第一款: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者,處集會﹑遊行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主持人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集遊法第29條: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從,首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這些肢體暴力衝撞行為,市警局舉「制止」牌了沒有?這些破壞公物、製造社會動亂的行動,台北市政府有沒有罰鍰收入可以用來支付損失?公投護台灣聯盟這五年來的罰款繳了多少? 就算每天申請路權的人不同,市政府建管處可沒要求每天違章建築都要拆掉重蓋。整個市政府相關單位、市警局都知道該路段就是蔡丁貴領導的公投護台灣聯盟所霸占,卻縱容、默許這組織違法亂紀,成為立法院外的毒瘤,坐任其扭曲是非、混淆視聽洗腦年輕人錯誤認知。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五款: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可見主張推翻中華民國的標語是屬於違憲行為,即便不是政黨都可適用。而公投護台灣聯盟的違章建築上,就明白寫出要推翻中華民國。 堂堂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的門口,五年來放任違法違憲言論存在,有百姓寫信向市議員檢舉,汪志冰議員回應:是立法院長王金平寬大為懷,而警察杯杯姑息,而民意代表(包括我自己)則見怪不怪!我會再努力!。立法院週邊道路是屬於全國百姓,不是屬於王金平的,可以這樣犧牲國庫收入讓政客拿來搞個人公關、八面玲瓏耍特權嗎?民主是權貴為主,百姓非民嗎?這種特權不受法律控管的違章建築,哪來的民主進步? 陳水扁家族貪污,龍潭案、龍潭洗錢案、南港案、陳敏薰買官案、元大併復華案、偽證及教唆偽證罪案都已經三審定讞,貪污超過六億元、人贓俱獲、證據確鑿,陳水扁、吳淑珍皆判刑有期徒刑20年確定。清清楚楚的貪污犯,卻可以在最高立法機關週邊公然散播謠言是政治迫害。再大的言論自由也不應該包括分裂國土、散播謠言、顛倒黑白去洗腦無知百姓。台灣的言論自由已經到了無法無天、欺壓良民、集體圍剿看不順眼言論的地步,而具體根源就是台北市政府五年來縱容謠言散播、分裂國土,還犧牲國庫收入任違法者霸占公有地作為根據地,指揮一群無知的職業學生到處滋事橫行,長年下來的結果。 管理國家首都,欺善怕惡縱容敢鬧敢鑽漏洞的組織在那扯國家後腿,除了申請時照法規做事外,真正違法違憲、暴力衝撞的行為卻不去追究處理。百姓舉發了還繼續姑息其存在。這種管理市政的無能無為,不會開源節流、公平處事,只會浪費錢搞政績的縣市長誰不會當?看看現在不管藍綠縣市,滿意度高者負債也愈來愈高,能不走美國底特律的後塵?也難怪一堆醫生、律師都想從政,沒道德水準、光有學經歷會耍嘴皮挺貪腐罵政府就能當官,真好。我們也睜大眼睛看看2014想選台北市長的藍綠政客、名人,對這立法院前的毒瘤,有無丁點譴責,還是漠視縱容到底。 最後要跟高喊住民自決建國的公投護台灣聯盟說句話,要台灣獨立讓貪贓枉法的貪官污吏為所欲為、欺壓百姓耍特權貪腐而不受法律制裁,這種建國,連我這祖先從明末來台已20代的台灣人都不會支持,別以為搞族群仇恨就能爭取台灣人的認同。60多年來連新住民都已經融入台灣社會,別再用台灣人、外來者製造仇恨對立,掩護力挺貪污犯的醜陋面目。 註:十月底前若台北市政府、市警局繼續縱容此違法亂紀之帳棚存在,接下來第三波趕狗行動,將以告發市政府瀆職做為下波行動重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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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