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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機要費不是首長特別費
2011/08/28 17:07:26瀏覽2296|回應19|推薦57

簡單舉例解釋國務機要費首長特別費的差異。

一家公司聘請總經理,難免會跟廠商交際應酬,買包菸、檳榔請客,幫忙付個計程車資不一定拿得到收據,所以公司額外支付總經理「主管津貼」,跟薪水一起匯入帳戶內,這就是「首長特別費」的性質。主管會有秘書幫忙處理雜務,所以把一半的錢放在秘書處,秘書直接支付相關費用,這就是「一半領據、一半單據」報銷的方式。存入主管帳戶的領據部分不需單據證明,算是薪資補貼,撥付時就已完成核銷。

隨著公司擴大,總經理變成CEO控管多家子公司,成立「CEO辦公室」部門,幕僚安排行程、籌劃活動、綜理下級單位及子公司訊息,陪同CEO參加活動。所有開銷幕僚直接支付,CEO不用自己親自付帳,就將主管津貼轉成整個辦公室的「零用金開銷」,直接提撥CEO辦公室」專屬經費,用來支付CEO花費。因此錢不匯入CEO帳戶,而是由辦公室主管領取,指定專員管帳,定期跟公司會計處結清,這就是「國務機要費」的性質。每筆帳都要有單據報銷證明「因公支出」,但是為了彈性運用,所以一半錢先放在「辦公室專員」手中,好即時付款,而另一半的錢,則放在會計處,等拿到單據時付款。

國務機要費分上述兩種方式:放在辦公室專員陳鎮慧處的以「機密費」稱呼(不是用在機密支出),總統府辦公室主任名義領取,是「總統辦公室」開銷之用,不是「總統」個人專用;保留在總統府會計處,拿單據來核銷以「非機密費」來區分。因為國務機要費是整個「部門」使用,所以預算額度很高,國務機要費一年預算最多時5,457萬元,是總統薪水480萬元的11倍以上

兩筆不同的預算科目、給予不同的對象(首長特別費是給個人、國務機要費是給部門),不同的用途,依照中央政府預算書,國務機要費是特定科目,明訂使用項目:(1)政經建設訪視(2)軍事訪視(3)犒賞及獎助(4)賓客接待(5)禮品致贈等公務支出,與「機密費」和「首長特別費」都不同,須依規定使用且要持單據核銷。

陳鎮慧雖然是負責「總統辦公室」的出納,但是占的缺是在「總統府第三局(負責整個總統府的出納業務)」,所以座位被安排到二樓的第三局辦公室內,總統辦公室則在三樓,另外還有一位陳心怡,做為陳水扁的總統秘書,也負責幫陳水扁收受現金。不管是陳鎮慧或陳心怡,辦公室內都有一個大型保險箱供她們使用存放現金,兩人也常需要連繫互動,並沒有不相往來的情形。

國務機要費在民國85年,立委沈富雄就向行政院提出質詢要求「法制化、合理化、透明化」。91年立法院就作成決議:「應秉承制度化與透明化原則,接受立法院監督。」,當時審計部就曾經到總統府要求抽查國務機要費經費支出單據,卻被總統辦公室主任馬永成拒絕,這個時間點,總統辦公室就已經知道,所有支出都必須是「因公支出」,用單據來核銷了。而在92年,會計處還擬訂「總統府國務機要費支用程序作業規定」,3月6日由秘書長核定實施,相關主任、承辦人不可能不知道。

如果當時就依循法制去做,當然不予追究之前的「歷史共業」,但是當會計處決定取消以往非機密費年底剩餘部分,可以流用到機密費,吳淑珍等人卻特意去蒐集他人發票、偽造犒賞清冊,拿來申請這些費用。果真是要給陳水扁做為機密外交之用,直接留在陳鎮慧處的保險箱即可,或是拿至三樓陳心怡的保險箱存放,何需千里迢迢送到玉山官邸給吳淑珍,再要求吳淑珍轉給號稱「完全不碰金錢不管錢」的陳水扁,拿回總統府給陳心怡保管,當總統是陳鎮慧的跑腿?這若不是算主觀犯意:明知不能使用還特意到處蒐集發票、偽造犒賞清冊來請款;也有客觀事實:所有取得款項未保留在承辦人保險箱存放,全都送到官邸給吳淑珍。那還真不知道「主觀犯意」及「客觀事實」要如何去定義了。

說到陳鎮慧的機密費部分,當初禮遇總統的「機密特權」,所有單據憑證不用送到行政院主計處查核保管,「機密支出」直接跟陳鎮慧請款即可,又何需自己去挖東牆補西牆,把那21項的「機密支出」跟別人要錢支付。捐清真寺修建費140萬元有機密到不能讓陳鎮慧紀錄嗎?陳坤泰、劉島結婚給10萬元不可告人嗎?贊助「台灣禮敬」活動250萬元是非法集會嗎?這些哪裡「機密」?哪裡需要那個「完全不碰金錢不管錢」的總統要自己找錢收錢付錢,卻不用已有的預算去支付?

再說「機密支出」,政府也有一套完整的制度,所有機密專案都必須立案,國安會秘書長執行專案也要有個簽呈,即使是總統交辦的案子,執行人也要簽案;報銷經費時必須附上當初簽准的公文,幫忙貼憑證的人、承辦人及專案負責人都要簽章。哪有國務費靠陳水扁一句話,然後找人來證實,也沒有單據憑證就可以當真。

而陳鎮慧負責的機密費,卻去記帳陳幸妤的訂婚開銷、女性用品、陳致中的違規罰單、健保費、黃睿靚的訂婚喜餅、趙建銘的愛車保養、趙翊安的護照簽證費、趙翊廷的油飯錢,連陳幸妤的綜合所得稅、房屋稅、地價稅都從機密費裡面支出。陳致中娶老婆的結婚相關開銷也從裡面付款......若真是因為陳鎮慧也管扁家的私帳,則陳水扁、陳幸妤的收入也應該都紀錄在裡面,才能「公私混同」、「有進有出」。可是並沒有,扁家所有成員薪資收入都沒讓陳鎮慧記帳管理,陳鎮慧在法庭上也確認,扁家所有成員沒有一個人有給她零用金,用來支付這些開銷。這些扁家私人開銷,甚至是隨扈或陳鎮慧花錢去購買,然後再去請款,沒有一項是扁家人用這些單據去申請國務費,拿來給陳水扁做「機密外交」之用。

陳鎮慧保管的「機密費」,完全被扁家人當做家庭零用金,也只能記錄這些實際支出。陳鎮慧也從未管理扁家的私人帳戶記帳,只是聽從吳淑珍指示跑銀行存款、轉帳、收送現金而已,不能算是扁家私人帳房,公私混記。

果您是公司的股東,發現CEO把家庭開銷都拿來報公帳,挪用整個辦公室零用金預算三成:1億742萬元,而且發現CEO跟廠商私底下金錢暗盤交易、私相授受,施壓下屬花大錢買廠商的土地(例如:龍潭案)、把公司的子公司轉給廠商(例如國泰併世華),廠商送的錢則拿去用在他自己的私人社團活動、轉匯海外累積大筆財富、買車買豪宅。東窗事發後,CEO說廠商送他的錢所支付的私人社團活動費,都算是「公司公務支出」,還可以用來抵虧空公款的錢,這種說法,您可以接受

如果不能接受,請在九月九日,一同站上凱道,跟承審的三位合議庭法官,大聲說出「你錯了」。我們需要將凱道坐滿,才能發出怒吼,否則只能用「靜默抗議」,不喊口號是會得內傷的。

報名網站:http://www.facebook.com/event.php?eid=253952907968563&pending

活動介紹:九月九、凱道坐、司法公義盼你救 

人員募集:徵求50位秋瑾、林覺民,以及兩萬名反貪腐志士及資金幫助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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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書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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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那一家無盡惡衍!
2011/08/29 02:44
扁腹傷摀手!
它到底那裏痛?
扁家那知百姓痛!!
查國務機要費時,也在如查謝高捷案一樣
使審計部入查各國公營的加班費
這是扁家所獨特定義的”王子犯法庶民同罪;而且是千方百計的想入罪!”
但是王子歡時,庶民受死!
SARS時不就全家如此這般,全家回家照奈米殺菌光,那管百姓死光光!
這守則成為民進黨普遍的認知與習範,
就如公務員要先扣款方領每月將三仟元的十八趴,而且別忘了那是在高利時代
綠色惡魔蔡英文在低利的現代只當副行政院長未及一年,
就可高領每月六萬餘的十八趴而且是透過民進黨的修法巧門,
而這時公務員早就停制十八趴了!
顯然知法玩法才是民進黨的本事!
可知只要加班費所有據證,差以分毫就要受法制裁
然而陳水扁這樣貪瀆玩法的”天子”及家屬可以無罪???!!!
扁腹傷摀腕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1-08-29 08:43 回覆:

319那時,百姓上街吶喊作弊不公,結果社會大眾冷漠以對,讓他們孤軍奮鬥,扁家發現社會大眾都是自求多福之型,所以更加肆無忌憚斂財、官商勾結。而老百姓就一個個落入貧窮階層、一戶戶全家自殺,其他人除了冷眼批評這些不會顧好自己的卡奴、指責帶子女自殺的父母不負責任外,對政府的高額20%利息,卻能接受「利率自由化」的說詞(當時市場存放款、房貸利率都已經跌到2%以下)。

319那時我也是屬於冷漠的社會大眾一員,覺得顧好自己比較重要,結果看著自己的客戶一個個變成卡奴,被迫全家逃到大陸躲債、被迫卡債協商、被迫取消保險,然後發現自己也跟著跌到貧窮線、變成卡奴,再看到週遭的人嚴厲指控我們,沒顧好自己的財務,不應該使用循環利息,造成社會問題。再看到扁家奢華度日、鑽戒、冰種翡翠、世紀婚禮,接著趙建銘一堆關說、內線交易、賣官、介入金改等弊案爆發,原來這家人是這樣藉勢藉端搞錢的,苦了百姓、肥了財團、賺了money。

國務機要費把百姓怒火燒到最高點,引發百萬紅潮,但是扁家利用拖字訣,不斷消耗司法資源,也消耗社會耐心,果然現在宣判無罪,一堆人都已經懶得再抗議,還要我們算了,台灣的禮義廉恥、是非價值、司法公義可以這樣就算了?貪污犯就讓他輕輕放過?能奢望其他合議庭會發揮公義?這已經是第五個合議庭判扁的貪污案無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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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想回一下之2
2011/08/28 23:23
至於後面拿《會計法》第99條之1的修法來幫國務機要費開脫就更好笑了,法條都已經明文限制適用者為「首長之特別費」,還能拿「國務機要費」來用?

罪刑法定原則的派生原則是「禁止類推適用」,而刑法上的所謂解釋,必須以條文之「可能文意」為限,你要不要告訴大家一下,會計法哪裡有規定是「特別費=國 務機要費」的文字呢?

看看下面的新聞:『立法院今天初審通過「會計法第99條之一」,確定在民國95年12月31號前,各機關支用的特別費,其報支、經辦、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的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不追究行政、民事責任,如涉及刑事責任者也不罰,等於是幫包含前副總統連戰、呂秀蓮等兩百多名行政首長,以及經手的7千多名公務員解套。不過原本民進黨提案要將總統的國務機要費也納入適用,但最後並沒有獲得委員會的同意。主持會議的國民黨立委費鴻泰說,如果此案最後能完成三讀,目前還在法院審理中的200多件相關案件,都可以不再浪費司法資源。不過費鴻泰特別強調,初審通過的版本,並沒有包含民進黨所主張納入的國務機要費,也就是陳水扁還是不能免除責任。』

看到沒有,民進黨要將總統的國務機要費也納入適用被拒絕,如果照你「個人的創見」,特別費等於國務機要費,那民進黨那些人是瘋了嗎?幹嘛還要求把國務機要費納入適用?

你這樣的程度可以考上高考,我只能說你運氣好,而我們國家不幸,有了這麼個僥倖考上而實力不足的公務員罷了。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1-08-29 00:01 回覆:

有些人考高普考是死讀書硬背的,所以腦子已經僵化掉了,完全失去獨立思考的能力,連最簡單的邏輯推演、最基本的做人道理都不會。甚至把時間花在讀書上面,人際關係的處理上就很弱,所以部份公務人員被人詬病的原因也在於此。

我沒興趣去跟人家搶窄門,既然大家搶著要,那就把機會讓給別人,我們活著快樂點比較好,看到很多人辛苦讀書,真的是很佩服他們,一本書要反覆看那麼多遍,不無聊死才怪。別人不做的事情我們再來做,結果現在只好去法院旁聽,做著沒收入的工作,只好自我安慰,聖經說不要為那必壞的食物而勞力,要為那存到永生的食物勞力。希望不要哪一天,我得吃聖經來填飽肚子。

話題扯遠了,國務費是部門經費,本來就不能跟給個人薪資補貼的首長特別費相提並論,更不能用大水庫理論,變成是總統的薪資收入之一,這種貪污犯卸責的說詞,還把它當一回事,除了貪污集團共犯跟支持者自我催眠外,只有不用功的三位法官說的出來。審理庭只開四天,當中一天還都在聽陳水扁訓話,果然是混到極點,拿被告的答辯書出來照抄,這種法官,真的該站上街頭痛罵一頓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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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想回一下
2011/08/28 23:15
雖然筱倩姐請大家不要回,但我還是忍不住回一下。

很難想像,某位自稱政大法律系畢業並有多項考試殊榮的人,邏輯會如此之差,短短一小段文字,就自相矛盾、自己打自己的臉,還想裝出一副「喔~我好專業呦,我來教你吧~」實在令人忍俊不住。

他自己所引述的主計處新聞,他看到了「國務機要費具特別費性質」,就沾沾自喜,殊不知就在他引述新聞之中,就明白寫著 「 它含有特別費、機密費、機要費性質。」

稍微有點邏輯概念的人,就知道如果A=B+C+D,則A必然不等於B,B也必然不等於A
,這個大概國小生就懂了。

主計處所主張的,也就是學者所稱的
「特別費、機密費與機要費綜合說」,主計處的講法,甚至比陳水扁當時的總統府自己提出的「特別費及機要費雙重性質說」,使得國務機要費與特別費的差異性更大,而且這是本質的差異,而非量的差異而已。

竟然有人拿主計處的新聞稿,大言不慚的說:「你看你看,主計處說國務機要費跟特別費的性質一樣呦!」這到底是閱讀能力有問題呢?還是邏輯能力有問題呢?拜託你不要丟法律人的臉好嗎?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1-08-28 23:38 回覆:

國務機要費有特別費的性質,意思是說,特別費可以申請的公務開支,也能拿到國務機要費去申請,所以不用再額外給陳水扁特別費了,因為「總統的地位崇隆」,是不可能自己親自掏腰包去付帳的,而陳水扁自己也不斷強調,他完全不碰金錢,不管錢的事。

所以並不是陳水扁沒了特別費,就可以把國務機要費當特別費來看待,甚至機密費都拿去當家庭零用金支出。

貪污就貪污,還要這樣硬坳,真是讓人瞧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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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文論點之質疑
2011/08/28 21:51
1.首先是這則新聞:
主計處:國務機要費具特別費性質
【中央社/台北六日電】 2006.11.06 10:55 pm
行政院主計長許璋瑤今天表示,據特別費歷史沿革,「如果說國務機要費沒有特別費性質,比較不符事實」,它含有特別費、機密費、機要費性質。目前國務機要費與特別費有一部分以領據結報,主要是依據特別除外之規定及往例辦理,因此不能以是否編列機密費,做為需否檢據核銷的焦點。

2.再來是行政法的基礎概念:
總統府之會計準則屬於作業性之行政規則,而該費用之性質是否屬於實質補貼,則應先就法律本身為判斷,若無法律存在,則無法逕以僅發生機關內部效力的行政規則加以判斷,法官於判決時亦不受其拘束。(釋字第216號明文規定行政命令不拘束法院)
附帶一提,目前由於預算有措施性法律之性質(釋字520),目前學界並無相關文章專論應依何標準判斷實質補貼或實報實支(因為在法律保留的原則下,應先依立法委員當時之決議,或相關法律定其性質,偏偏他們到今年都沒對國務機要費明確立法表態),因此其性質之推敲,學說仍是諸說並陳,依實務見解,法官得依其獨立性認事用法,不得僅因法律見解之不同指為判決違背法令。

3.再來是刑法的基礎概念:
今年五月十八日,立法院修正通過《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明定九十五年十二月卅一日以前,公務員對於首長特別費的報支核銷及使用程序,不管為因公支出,抑或為私人花用,都不再追究任何法律責任。
按刑法第一條之罪刑法定原則,原則禁止刑法之類推適用,例外於有利於行為人時,得類推之。類推適用的要件為:A法律存有漏洞B基於平等原則(亦即立法目的相同,或事務本質相似),C應做相同處理
因此在本處需檢討事物本質或立法目的之問題,該文章中認為特別費和國務機要費數額不同,但數額之不同是"量"之不同而非"質"的不同;在法律上,若想要以"量變引起質變",則前提必是二者原本本質不同,但觀念上有部分重疊進而趨同之情形(例如大法官陳新民曾於不同意見書中對於法律統一解釋和法律違憲解釋之混雜的相關意見,請參照之),因此本案中恐難指量變會造成質變,因而仍具相同本質。
粽上,理論上類推新修會計法之規定,並無不妥。

4.承上所述,如認為實質補貼,理論上即無逐筆審計之可能。

5.若對以上諸點有何不明瞭,請請教專業之律師或司法人員。(雖然本問題比國考試題簡單的多,不過個人還是沒空幫您一一解惑,但您如果能將以上論點弄懂,對法律學習有相當之幫助)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1-08-28 22:13 回覆:

先生,我們看事情是看這個人的作為有沒有貪污,而不是去做學術研究,這個貪污適用甚麼法律才算,我也沒空跟你在這作法律研究,我只看事實。在那鑽法律漏洞、會計法的適用....用一堆專業名詞來混淆視聽,浪費大家的時間。

人類犯罪手法千奇百怪,哪可能每種犯罪法都可以找到法條百分百「麻吉」的,只要用自己基本的道德認知、國小程度的是非判斷,就可以清楚明瞭。很明顯地,你連文章看都沒看,擺明就是來用法律搞昏大家,我幹嘛陪你玩?既然你也沒空一一解惑,我也沒興趣跟你在這做學術研究,那就不送,請你去跟同好切磋自我催眠好了。連個禮義廉恥都不知道,我實在沒興趣跟你講法律、會計。

其他朋友也別回應此人的文章內容了,挺扁的人要來搞硬坳強辯,不值得浪費精力回應,也模糊我文章的焦點,反而中了他們的計謀,這是綠營擅長操作的手法,可別去呼應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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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新立異的更一審法官
2011/08/28 20:35

國務機要費 對扁珍而言

私密內務機密外交 均屬之

由密集收集發票 便知其知法玩法之可惡 

破壞國家法律 罪無可逭!

     

機密外交 豈可自由的由國務機要費出帳

更坐實扁珍之貪婪狡黠 無可救藥!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1-08-28 21:25 回覆:

根本全都是「私密內務」,哪來的「機密外交」?

光說王丹的贊助事件「W案」好了,王丹後來到台灣參加民進黨的遊行,這根本就是給王丹的「活動代言費」,算啥「機密外交」?錢也不是從國務機要費裡面去支付,誰知道是哪個企業財團,為了拉攏陳水扁,慷慨捐贈的贊助款。

錢不從國務費出,收錢的對象付出的代價也跟國家沒關係,還是「圖利」專門政黨,從頭到尾都跟國務機要費無關,扯進來硬坳,還有法官接受,實在是不罵都對不起自己的良心。


王僧劍的頑石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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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自由心證,太隨意了
2011/08/28 19:33

他們改輕判吳淑珍,就說法律上沒有辦法處罰非公務員的收賄貪瀆。

他們改判陳水扁無罪,就說法律上雖然國務機要費不是特別費,但是體諒陳水扁需要執行機密業務。

反正有法律,他們可以體諒,放阿扁一馬。沒有法律,那更是正好就放扁婆一馬。

反正,這種爛法官,心中已經把台獨看成了最高道德原則,要他們依法判刑,像是要割他們的心頭肉一樣。他們是怎樣也作不出來的。然後,就找一大堆爛理由來千拖。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1-08-28 21:16 回覆:

司法改革,就是要讓這種憑著自己主觀喜好,隨意定人生死的法官被淘汰出局,否則愛拿錢的、懦弱怕事的法官,一遇到有錢人、高官權貴、黑道兄弟,司法的尺度就完全轉彎,一般的小老百姓,如何在法庭上爭取自己的權利,得到公正應有的審判。

如果我們不站上凱道發出怒吼,這些老鼠屎法官就不會得到警惕,要等司法改革到他們,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只有先發揮「千夫所指」的威嚇作用,讓這群法官不敢任意妄為,台灣的公義才有展現的機會。

老百姓該為自己站出來了,不能再期盼用張嘴罵人就可以嚇死人,該行動的時候就不能縮在家裡不作為,否則誰來幫我們爭取權利?靠那些搞特權圖利自己的民代去拔自己的樁?


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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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白清楚,幹上市公司財務經理綽綽有餘。
2011/08/28 19:32
明白清楚,幹上市公司財務長綽綽有餘。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1-08-28 21:06 回覆:
我們當小老百姓旁聽就好,當上市公司財務長容易心臟病發,壓力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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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姨太辛苦啦!
2011/08/28 19:05

親愛的筱蒨阿姨


對不起 娃娃打字慢 本來想要阿姨不要理會那幾位格友在在[徵求50位秋瑾、林覺民…]文中 提出有關於[國務機要費和[特別費]的區別 這個幼稚班的無聊問題的 如今阿姨快手 一下子就 POST 文解釋 娃娃慢了一步

小佩原來要說的是
難道你們以為筱蒨阿姨是活神仙?(她又不是學法律的!) 難道她有三頭六臂? 難道她一天有72小時? 為什麼能者就要為懶人多吃苦? (那個自以為學法律的也沒啥意&)
不懂的小問題難道自個兒不會 Google 查一下 ? 難道你們平常都從未不看TVBS 的2100 或是新聞夜總會?


 附上我今天對UDN 記者的幼稚文章的部份回應供各位參考
聯合筆記/法官判決錯得離譜!


16 樓  jkhwang99 (小佩娃)發言於2011-08-28 09:48
看到這個標題 [法官判決錯得離譜] 娃娃們覺得好可笑
難道 UDN 的蘇記者是初來乍到 這個理盲濫情 膚淺短視
荒唐怪誕 無奇不有的井蛙島國 還是真的那麼單純溫柔善良
以致少見多怪 (那麼就多看看羶冥痔台吧!)
 
國務機要費案暴發至今已五年多 是非曲直大多數人內心都有一把尺
所以任何人好像都沒有必要浪費篇幅 再從司法或常理的角度來討論
案情或法官判決濫權專斷 因為這樣根本就沒有多大意義 而且於事無補

問題應該徹底檢討怎麼樣價值扭曲和畸形的社會才會產生這樣的法官 ?
以及如何扼阻這股歪風 ?

時至今日 以口頭和文字談什麼道理皆屬徒勞 希望大家勇敢地以行動響應

勇敢地站出來

阿姨真的不要太辛苦了 就是女鐵人 Super woman Linda 也撐不住的
另煩將賬號 secretly send to my account
 (Yahoo blog http://tw.myblog.yahoo.com/khwang_99
 is better for me.)


Take care and have  good rest.


小佩娃

PS: 我原來也是美國娃娃 所以居住在外國 is just an excuse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1-08-28 20:59 回覆:

不是因為那些格友要求才寫的,本來就想寫了,因為看到更一審法官判無罪後,很多人的態度就突然變成保守,認為跟特別費好像也沒啥不同,既然都是歷史共業,那就算了。這就是人云亦云的可怕,很多人都以為法官是專業,當初可能輿論施壓過重,所以才會有重刑伺候,現在輿論消失,法官可以重新認定,所以既然特別費可以除罪化,國務費性質差不多,應該也別太苛求。

我只是要告訴這些鄉愿的差不多先生小姐們,貪污就是貪污,沒有差不多的問題,該譴責就是得站出來譴責,不能讓法官用私心來隨意解釋大是大非的問題,這樣會讓台灣社會沒有了是非,讓政治上的對立更加嚴重。

老祖宗的話「禮義廉恥,國之四維,四維不張,國乃滅亡」。不能為了一個貪污犯,將社會公義踐踏到如此不堪的境地。

謝謝小佩娃願意贊助,我把帳號送到您的訪客簿去。


frank060606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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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2011/08/28 18:17

太複雜,看不完全懂

我想知道其中是否有灰色地帶好讓人舞弊?

如果有,如何改革?

以後是否能完全禁止舞弊?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1-08-28 18:26 回覆:

我已經盡量簡單化了,但是大家要把國務費跟特別費硬扯在一起,就只好仔細說清楚。

現在灰色地帶已經被補平了,沒有「機密費」的存在,所有國務機要費支出,全部都要單據申請,所有憑證也都放在會計處,送交主計處存檔。

而馬總統不用這些國務機要費做「機密外交」,同樣讓台灣的免簽國增加到117國,邦交國也沒減少,更不用浪費時間去當「007」,可以到處巡視民間,探訪民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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