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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4 01:09:36瀏覽12568|回應82|推薦64 | |
臉書上26萬支持中正一分局方仰寧分局長跟警察的人,大家都是心甘情願當警察精神靠山,當老百姓熱情支持警察、鼓勵警察,勇敢對抗暴民的時刻,沒想到中正一卻狠狠地一巴掌打在所有支持者的臉上。雖然媒體報導13日方仰寧分局長休假,但是中正一卻利用分局長休假時發布公告,准許台獨暴力組織繼續霸占立法院週邊集會。 很抱歉,我無法去支持一個對暴民屈服的中正一分局,就算得罪格友跟支持警察的朋友,我也要公開寫這一篇文章,告訴所有挺警察跟方分局長的人說聲抱歉,我挺不下去,我孬種不能堅持無限期到底的無條件支持,選擇中途退出挺警察行列。這不是反「白色正義聯盟」的行動,這是反「中正一分局警察屈服民粹、討好嗆聲辱罵的暴民組織」。 先來看中正一分局13日撤銷先前不准公投護台灣聯盟繼續申請集會遊行權的決定,又開放這台獨聯盟的集會許可公文: 公投護臺灣聯盟提出廢止集會申復,中正第一分局開會決議,違法占用立法院廣場行為已消失,准予集會許可
「公投護臺灣聯盟」召集人蔡先生自98年2月份起申請於立法院周邊舉行集會,中正第一分局均依集會遊行法之規定,只要取得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同意使用路權之公函,均核准其集會申請,惟該聯盟於103年3月18日率領群眾未經許可侵入立法院中山南路大門廣場及破壞立法院銜牌,另於同年4月3日率領群眾阻擋立法委員車輛通行及妨礙警方執行公務,復於同月6日及7日率領群眾至集會遊行禁制區(總統寓所及行政院)周邊違法集會,並占用車道,影響公眾用路人之通行權益,該聯盟持續危害社會秩序及影響公共利益,中正第一分局據此開會決議,依集會遊行法第11條及第15條之規定,廢止該聯盟自103年4月9日至19日之集會,惟並未影響該聯盟合法取得使用之路權。 該聯盟接獲中正第一分局廢止集會遊行通知書後,旋於103年4月10日提出申復,另該分局於翌(11)日7時許配合立法院保六總隊警衛隊勸離占據立法院廣場之群眾,其持續占用非集會地點(立法院廣場)之違法行為業已消失,同時該聯盟之帳篷亦移往原定申請之濟南路集會地點,經該分局開會決議,同意該聯盟之申復准予集會。 中正第一分局強調,該聯盟日後依集會遊行法之規定,取得集會處所之所有人或管理人同意文件後並提出集會申請,該分局會基於尊重人民言論自由,依國際兩公約保障人權之原則,從寬認定,不會預設立場,以維護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及大眾之安全與安寧。 (ps.民國97年一月一日,我申請到凱道路權,卻被警察阻擋在外,不准進入凱道參加升旗典禮的集會)。 公投護台灣聯盟難道只有今年3月18日才暴力侵入立法院嗎?拜託,打從去年102年就開始動用暴力屢次入侵立法院了(10月10日、8月3日、7月30日)。我在去年10月29日寫的文章:北市府犧牲國產放縱蔡丁貴搞違法亂紀行動,裡面就清楚描述: 光以公投護台灣聯盟最近這三個月的惡行劣跡來看,都達到撤銷集會遊行的資格。今(102)年7月30日上午10點衝撞立法院、8月3日夜間9點30分用油壓剪剪斷立法院大門大鎖,推倒立院數面鐵製欄杆、10月10日闖入立院頂樓撤掉國旗,改掛台灣國旗幟,造成警民衝突受傷。任何一天的行動,台北市警局都可以依據集遊法第15條以維護社會秩序、公共利益或集會、遊行安全來撤銷、廢止許可,但是市警局卻忙著行動後嘉獎員警完成任務,所有的修復、獎勵、醫療成本一概全民買單。 公投護台灣聯盟的惡行劣跡不是一天兩天,台灣百姓付出多少公帑來支付修復費用及警察加班津貼,累死基層員警再來嘉獎記功,警察的福利是這樣縱容諂媚暴力組織來領取的嗎?不斷的姑息養奸,終於把這台獨組織養成大老虎,把無知學生推到最前線當盾牌強力攻入占領立法院,還更進一步妄想癱瘓國家最高行政機構,暴力入侵行政院,這種無法無天的台獨組織,只因為他們被驅離回原來申請的馬路上,就可以再允許繼續存在?等到哪一天這些暴力民眾休息夠了,再來製造社會動亂一次?好讓警察又有記功嘉獎的機會?姑息縱容暴力組織坐大,老百姓還得感謝警察辛勞付出,真是鄉愿到爆。孔子說:鄉愿、德之賊也,果然沒錯。 這種縱容暴力組織長期存在霸占百姓可以合法陳情的場所,容許暴力組織進行騷擾挑釁、阻撓非我族類者的行動,甚至幫助這暴力組織阻擋百姓的陳情行動,中正一分局的欺善怕惡行為讓人無法苟同。若中正一分局真如同公告說的:該分局會基於尊重人民言論自由,依國際兩公約保障人權之原則,為何我們符合警政機關說明:「多數人至立法院陳情或請願,雖未申請集會、遊行核准,仍是受國家法律(行政程序法、請願法)保障之活動範疇。」的合法陳情行動,全程平和未辱罵攻擊警察、未入侵立法院,我卻被依違反集會遊行法移送地檢署去告發違法行為?(04.14.補充:剛收到地檢署傳票,4月21日上午開偵查庭) 如果中正一分局認定集會遊行法還是必須遵守,那公投護台灣聯盟違反集會遊行法第四條: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公投護台灣聯盟的主張台灣獨立,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五款: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可見主張推翻中華民國、強調台灣獨立建國的標語是屬於違憲行為,即便不是政黨都可適用。而公投護台灣聯盟訴求要推翻中華民國,要求台灣獨立。為何中正一分局卻百般容忍,縱容這違法違憲的組織長年存在? 中華民國憲法第二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第三條: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第五條: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第六條:中華民國國旗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公投護台灣聯盟支持者遇到反對台獨的人就罵中國狗、支那豬,動不動就要人滾回大陸。歧視非台灣籍同胞、製造仇恨對立,甚至多次入侵立法院,還扯掉中華民國國旗,掛上鬼旗主張分裂國土來獨立。 依據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集會遊行法對這些「妨礙別人憲法自由、破壞社會秩序、製造仇恨對立阻撓公共利益」者的違憲行為進行制止的執法行動,完全合法合憲,中正一分局卻甘願屈服於民粹嗆聲施壓,回復暴民的集會申請,讓人對這執行公權力、維護社會治安及國家憲政法律的機構失望透頂。 中正一分局拿台北市政府當擋箭牌,路權通過就能集會遊行。沒錯,台北市政府郝呆主政,縱容違憲違法組織不斷申請路權,即便多次暴力衝撞立法院,造成破壞、浪費公帑修復,依然日日通過台獨組織的路權申請。郝龍斌的無恥無能最該被譴責,而新工處職員的只看申請書不看暴力行為就通過路權的官僚作為也該被譴責。將帥無能累死三軍,用在郝呆主政的台北市,最為適切,這種挺貪污犯保外就醫、縱容暴力組織作亂社會的政客,真是狗官一個。那些講出虎父生犬子的評論家,真該拍拍手,說的好。 公投護台灣聯盟作亂社會,郝呆市府背後縱容,檯面下藍綠腐敗政客彼此勾結牽手的無恥亂台集團橫行無阻。之前有格友建議我們也去申請路權,先搶先贏,但是考量必須提前排隊,擋在台獨組織前先到市政府。說的容易,做事的人會累死,所以予以拒絕這項提議。不過看到孬種的市政府官員及台北市警局,官僚到只看規定不管社會安定,縱容分裂國土的亂民製造族群仇恨對立,與其被氣死,還不如做到累死算了。 我決定不定期去台北市政府申請路權,搶下一天兩天路權,逼台獨狗棚拆掉重蓋也甘心。看一看台北市政府跟市警局要保護這叛亂組織到甚麼程度。順便看一下王金平會不會讓狗棚遷入立院圍牆內廣場,讓社會大眾看清楚王金平及台北市政府郝龍斌、中正一分局的真面目。 如果您願意支持我的行動,請您借款給我,當做申請路權的保證金,申請路權一次要3萬元,一次最多只能申請3天,如果要有充足資金作為分段申請週轉及其他費用(例如號召民眾上街遊行或製造標語放在現場,以及退款之匯費等),預計募款30萬元,此行動不定期搶奪路權,第一波做到年底選舉結束或是王金平讓台獨狗棚遷入立法院廣場為止。行動結束扣除相關費用,剩餘款比例退回捐款者,懇請您支持幫忙,謝謝您。 行動名稱:扯後腿行動 行動宗旨:支持中華民國存在、維護憲法國旗、反仇恨同胞搞獨立之言行。 預計募款金額:30萬元。(24萬元做保證金,另6萬元製作大圖輸出布幔,貼在立法院鐵欄杆上集會遊行之用。) 借款匯入銀行:中國信託銀行 敦南分行(ATM代碼:822) 帳號: 1635 4031 7640 戶名:劉蒨英 上次行動資金結餘款27,144元,將併入此次行動預算之內。截至0926 16:40捐款明細: 收支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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