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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0/05 02:19:29瀏覽160|回應5|推薦0 | |
本圖片與本文無關 假日午後的台南,擁擠的人潮,連綿的車陣,街道上交通事故不斷地 上演,救護車的派遣也讓我們應接不暇,就在返回隊上的途中,無線電喇 叭又傳來熟悉的派遣聲音:"現場機車與行人車禍,其他狀況不明",那就~ 再出發吧! 救護車漸漸駛近現場,遠遠就發現一位婦人趴臥在地上,她的鮮血已 經在地上鋪上了紅紅的血地毯,似乎是不友善的在等待我們的到來,更讓 我們嗅到如臨大敵的不安氣息;果然~接觸患者時,發現患者無意識,無 呼吸,無脈搏,這時除了開始進行既定的急救流程外,同時眼看到她的鼻 孔及口中不斷的冒出鮮血,當我們邊壓著患者胸口實施CPR及放置LMA 時,同時詢問早已蹲在患者身旁,花容失色的兩位年輕女子,剛才發生什麼 事情?只見到她們驚慌的臉孔夾雜著斷續聲音回答我們:"我們剛騎機車經 過,她突然走過來,我們就撞上她了"。 突如其來的意外讓這兩位大學學子慌了手腳,不斷的向我們詢問這位婦 人的狀況,以及現在該怎麼辦,我們僅能盡到告知她們患者目前已經沒有生 命徵象,我們持續進行急救,其它問題請等警察杯杯來妳們再問他吧!現場 急救告一段落後,準備將患者後送,轉身看到這兩位女生還是因為受到驚嚇 而腳軟一直站不起來,只能無助的蹲在路旁,就像倒臥在路旁的機車一樣, 想幫它牽起來都很難!但是最後總算有一名女生能在我們的要求下勉強站起 來為我們提IV,只是臉上的淚珠跟點滴管的集液腔內的不斷滴落的生理食 鹽水好像約好似的不斷落下! 盡速地將病人送到醫院後,短暫的恢復脈搏及血壓,最後仍是撒手塵寰, 我們還在醫院整理救護器材時,已經聽到醫師向家屬解釋放棄急救的原因,家 屬似乎也接受了這個突如其來的噩耗,但最讓我感到難過的是這位大學生即將 面臨的法律責任及民事賠償,可能會毀了她的大好前程! 重新倒帶一下,如果是這個結局:[她們兩位大學生相約假日到台南市遊玩, 騎著摩托車享受台南市天空灑下的午後陽光,路上談笑風生,突然遇見一位穿梭 馬路的婦人,她們也減速的禮讓她通過,然後再緩緩前進,平安的回到溫暖的家 裡,享用家人為他們精心烹飪晚餐!],不過這一切的一切都在這一刻起幻滅,面 對民事巨額的賠償,面對刑法過失致人於死的處罰,我想這兩位學生心中的陰影恐 怕一輩子都難以抹滅,如果真的可以的話~大家真的要小心點!開車,騎車都不是 一件好玩的事,它也可以讓你成為最痛的事! ============================================================= 參考法律應負的責任: (一)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 下罰金。 (二)民法上,肇事者得向被害者及被害者家屬負起賠償責任:
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 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2)第191-2條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 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3)第192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 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 害賠償責任。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4)第194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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