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20130416前進立法院~為食物銀行專法催生!
2013/04/16 22:07:47瀏覽616|回應0|推薦1

立委林佳龍、陳節如、林世嘉、丁守中、楊玉欣國會辦公室共同召開「打擊飢餓 推動食物銀行立法」公聽會,內政部蕭家淇次長、中央地方社會局及數十個紅十字會地方辦理食物銀行的代表參加與會。會中針對是否訂定食物銀行專法以及各地目前食物銀行遇到的困境提出討論。林佳龍在公聽會中也表達,繼食物銀行法之後,他將考察日本廚餘回收及循環農業,回國將提出食品回收法立法。

 

林佳龍表示,他所推出的食物銀行專法有幾項特色,一是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自行辦理食物銀行,或委託公益性社團法人、財團法人辦理食物銀行的設置,而委託機關對於提供食物銀行辦理空間的個人或機構,應予補助或獎勵; 二是地方食品衛生主管機關,應積極協助食物銀行辦理食品衛生之檢驗;三是捐贈食物銀行的物資,得適用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四是農委會得收購生產過剩之物資,經由食物銀行發放給受助戶。五是內政部應建立全國性之食物銀行資訊管理系統,以協助管理及妥善運用各食物銀行的物資,讓各縣市能互補有無,物資較充裕的縣市能幫助物資較為不足的縣市; 六是仿照美國Good Samaritan Law(見義勇為法)捐贈食物銀行物資的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者,不須負法律責任,以增加企業與大眾對食物捐助的意願。

 

與會紅十字會代表表示,雖然在2011年內政部曾宣布將推廣建置「實/食物銀行」機制,但缺乏一部專法來規範中央、地方政府及民間執行單位的權利義務關係,導致實際食物銀行的運作面臨諸多困境。

 

林佳龍指出,台灣目前的社會救助法,以金錢援助為主,而金錢的救助一直以來衍生出許多弊端,如救助金被其他人挪用或是受助者拿到錢拿去買酒、菸甚至吸毒等案例層出不窮。因此食物救助有其成為台灣未來社會救助的第一線的必要。

 

國外食物銀行的提倡不僅是提供物資給受助者外,林佳龍強調,最重要的是倡導「資源不浪費」的觀念,農、漁和生產各項食品與用品的企業,在整個的生產供應鏈中,將用不到的、剩餘的、瑕疵品或只是賣像不佳即將到有效期限下架的;或是民眾把家庭中多餘的、即將到期但不用的物品與食品,透過食物銀行轉贈給收容機構或是需要的弱勢族群。不僅可以避免把這些物/食品丟棄,造成垃圾掩埋、焚化等處理的困擾,而且也可以幫助到所需要的人。

 

以全球食物銀行網絡為例,已協助全球21個國家建立食物銀行,亞洲國家包含鄰近的日本、南韓和印度等。許多國家會在賣場設立一捐物箱,民眾會將買一送一的物品,甚至會刻意多買一些物資置於捐物箱,再由食物銀統一行收取與轉贈。


林佳龍提出食物銀行立法中也鼓勵企業與個人捐助可抵稅。美國最大的零售商沃爾瑪(Walmart)於2010/5/12 宣布捐贈20億美元給食物銀行,並誓言與政府、食品供應商與民間單位共同合作對抗飢餓,就是政府、企業、非營利組織和弱勢團體四贏的最好借鏡。

 

除此之外,食物銀行專法中農糧署可調節季節的產能過剩,將庫存或是過剩的米、水果、蔬菜送到食物銀行,讓受助戶不在侷限於自食物銀行拿到的僅是一些罐頭、麵條等乾糧,還有生鮮蔬果甚至肉類可以享用。

 

食物銀行也成為未來災害頻仍的時代,最迅速有效提供災民與救災人員第一時間的協助,在美國災難發生時,除了政府組織聯邦救難總署FEMA、民間組織紅十字會扮演救災第一線任務外,食物銀行也同步提供災民與救難團隊在食物與物資的緊急救援。而在災難過後,多餘的捐贈物資還可以透過食物銀行的運作,轉贈給其他非營利組織。


國外食物銀行的模示在臺灣以「臺中市食物銀行」運作最為顯著,紅十字會臺中市支會也分享他們的經驗,由27個慈善會、志願服務隊、廟宇和教會等發放點,負責臺中市29個行政區的發放,每個月發放給失業家庭、緊急臨時個案等約二千個家庭、超過八千人受惠。而紅十字會除社會局補助物品外,也對外募集物資,已和臺中市農會、全聯福利中心、全家便利商店、興霖食品(五木拉麵)…等建立策略夥伴關係,除讓受助戶有更多元的物資外,大榮貨運和臺中市吉普救援協會也協助捐贈物資的運送。

林佳龍在公聽會中也表達,繼食物銀行法之後,他將考察日本提出食品回收法立法。林佳龍說日本實施食品回收法,將廚餘做成有機堆肥,食品企業依法必須給食品回收公司回收再利用,有機堆肥所培植的農產品再回到當初提供廚餘的超市賣場,形成回收循環鍊,也是日本現最盛行的循環型農業。由於日本食品回收法只對食品企業做規範,但家庭廚餘量比企業廚餘量更高,日本今年的修法重點就是把家庭廚餘納入規範。他將在六、七月考察日本,回國提出食品回收法立法。

 

說明:

一、金融海嘯後,國人平均薪資不進反退,貧富差距擴大,而2012年初油電雙漲後帶動物價齊漲,除了原低收入、中低收入戶等經濟弱勢者外,另有許多民眾因遭遇意外傷害、失業等重大變故或遭受災害,致面臨欠缺日常生活所需食物及其他物資的窘境。食物銀行的設置,不但可促進社會資源共享,使經濟弱勢者及需急難救助之民眾,獲得食物或其他生活日用品,以解決其燃眉之急,亦可減少糧食的浪費,緩和糧食短缺所可能帶給社會的衝擊。

二、全球食物銀行(Global Foodbanking Network, GFN)在全世界二十多個國家,如英、美、加拿大等國建立了國家級的食物銀行,對於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等經濟弱勢者,及遭受急難或災害的民眾,提供短期日常生活所需之食物援助,以保障其免於挨餓之權益。

三、台灣民間已陸續成立食物銀行之類似機構,應以立法方式給予食物銀行明確規範及保障,以建立政府、民間共同的夥伴關係,讓食物或物資得透過食物銀行,發放給真正需要的民眾,避免浪費。

四、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全國性之食物銀行資訊管理系統」,以跨越縣市互補有無,讓物資較充裕的縣市幫助物資較為不足之縣市,以符合公平正義。

 


 

食物銀行法草案

1    為照顧經濟弱勢、特殊境遇家庭、遭受急難或災害者,提供其短期日常生活所需食物及其他物資之援助,以建置完善的社會安全網,並避免物資浪費,特制定本法。

2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3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自行辦理食物銀行,或委託公益性社團法人、財團法人辦理之。

4    食物銀行之自行或委託辦理方式、受助戶之資格及受助優先順序、可接受物資援助之期間長短與監督機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5    委託辦理之情形,食物及其他物資之具體發放方式及標準,由受託團體依實際需要自定之,並報委託機關備查。

6    委託機關應積極協助受託團體取得辦理食物銀行所需之空間。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提供食物銀行辦理空間之個人或機構,應予補助或獎勵。

7    食物銀行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依公益勸募條例之規定。但辦理勸募活動期間,不受公益勸募條例第十二條最長為一年之限制。

8    各直轄市、縣(市)食品衛生主管機關,應積極協助食物銀行辦理食品衛生之檢驗,以維護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

9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捐贈食物銀行之物資,得依稽徵機關核定之實際價格,適用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但物資捐贈總額以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五為限。

前項捐贈食物銀行物資實際價格之核定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10  個人、法人或非人團體捐贈食物銀行物資之行為,若損害他人之權利,非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者,不負刑事、民事或行政罰責任。

11  災害發生時,食物銀行募集之物資,得立即供應災民與救災人員。

災害現場物資供應超過需求時,得轉贈各食物銀行。

12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全國性之食物銀行資訊管理系統,以協助管理及妥善運用各食物銀行之物資。

13  農委會得收購民間季節性生產過剩之水果、蔬菜等物資,經由食物銀行發放給受助戶。

14  委託機關應編列預算,提供受託團體辦理食物銀行所需之補助。

委託機關應視食物銀行辦理績效予以獎勵;其獎勵辦法,由委託機關定之。

15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各直轄市、縣(市)食物銀行辦理績效,納入全國社會福利業務推動考核指標。

中央主管機關應視食物銀行辦理績效予以獎勵及補助;其獎勵及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6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在地生活中彰投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yanliner&aid=7512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