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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護桃園--埤塘保存
2010/12/27 17:07:26瀏覽826|回應0|推薦0

桃園縣大部分是丘陵台地,河流短而放射狀入海。桃園縣最主要的地形特色,就是遍佈農田灌溉用的人工埤塘,素有「千塘鄉」的美譽。首次搭機來台的外國人,在桃園機場降落前,都對這如同一面面鏡子般的埤塘奇景驚嘆不已。但是因為都市開發,許多埤塘因此面臨消失滅絕的問題。一個埤塘的填廢,意味著一整個生態系統的消失。曾有科學家提出蜜蜂滅絕則人類滅絕的骨牌效應,更何況是整個生態系的消失呢!
 
河流與湖泊中的淡水僅佔世界總淡水的0.3%,台灣每人分配平均降雨量只有世界平均的1/6,所以我們不應該因為台灣時常降雨,就認定水資源並不重要,任埤塘隨意填廢,不僅破壞生態、影響景觀,更可能因此造成枯水期缺水乾旱,豐水期無法調洪節流,造成嚴重的水災情事。
 
近期大高雄地區因凡那比颱風造成大淹水,依據學者專家建議在高雄市闢建6個滯洪池,可以改善高雄市的積水問題。包括增設本和里滯洪池、檨仔林埤濕地、中都濕地、凹子底森林公園濕地、美術館濕地、中央公園濕地等。惟都會區大樓林立,土地寸土寸金,要取得1塊可以闢建滯洪池的土地並不容易。而高雄縣長為降低水患,縣府規劃在阿公店溪、典寶溪與曹公圳等流域,分別興建13座滯洪池,估計土地取得費用約新台幣74億元,工程經費約16億元。所幸大桃園地區依然有許多的埤塘,也因此得以免除相當之危害,並且可用非工程之方法做為減災滯洪使用。
 
惟近年來,桃園地區埤塘不論在數量或是總面積,都有逐年銳減之趨勢,鑑於埤塘具有治水防洪、涵養地下水源、生態、景觀、休閒及灌溉等功能,故本府埤塘之政策為原則保留,廢除為例外。本府除依水利法之規定加強審查保留原有埤塘之功能,另一方面更由最基本的法規面著手;本府更率全國之先頒佈「桃園縣埤塘水圳保存及獎勵新生利用自治條例」,故對於埤塘的存廢問題,目前本府的廢溜政策,乃依據中央政策、本縣法規及其他規定,辦理縣內之廢溜案件,其分述如下:
 
一、中央法規:
  (一) 桃園縣之埤塘業獲得內政部96年6月7日以內授營園字第0960803634號函納入「國
    家級濕地」在案。
  (二)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於98年8月召開98年度第二次世界遺產推動委員會,會議
    決議台灣世界遺產潛力點由12處新增為17處,其中包含桃園台地埤塘。
 
二、本縣法規:
   本府為保存境內埤塘水圳資源、維持特殊人文地景,提供灌溉、景觀、文化、休閒
   遊憩、生態保育及防災等功能,於98年8月6日以府法規字第0980297904號令公布
   「桃園縣埤塘水圳保存及獎勵新生利用自治條例 」。
 
三、其他規定:
  (一) 按水利法第46條規定蓄水之建造物之建造、改造或拆除,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
  (二) 按環境環境影響評估辦法規定,例如位於國家重要濕地,工廠之設,應實施環境
    影響評估。
 
倘若溜池仍需廢除,應符合內政部重要濕地之「國家級濕地」、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核定之「台灣世界遺產潛力點」、本縣「埤塘水圳保存及獎勵新生利用自治條例 」以及治水防洪之前題下方能同意辦理。

 

( 在地生活桃竹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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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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