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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橋鄉長陳鳳英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解職
2010/06/30 23:50:43瀏覽399|回應0|推薦0

造橋鄉長陳鳳英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解職
  
造橋鄉長陳鳳英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刑事部份前於99年5月25日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選訴字第6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3年,本府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7條規定停止其鄉長職務並派徐簡任秘書炳南代理在案。民事部份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選字第4號民事判決:「當選無效。」,該判決經陳鄉長不服提起上訴,惟其於99年6月8日撤回上訴,全案業於99年6月8日確定,本府爰於99年6月28日接獲判決書依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解除其鄉長職務,解職期間仍由現任代理鄉長徐炳南代理鄉長職務。

另為使鄉務回 歸正常軌道,本府將函請本縣選舉委員會依地方制度法第82條第3項規定辦理補選,補選時間預定於8月21日。

( 在地生活桃竹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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