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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法」施行地方政府得配套辦理
2010/06/30 18:50:04瀏覽542|回應0|推薦1
「環境教育法」施行地方政府得配套辦理
  
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配合「環境教育法」之實施,30日邀請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處吳鈴筑簡任視察,在環保局主管會議上針對環境教育法實施前有之準備作業,提出專題講座,明年6月5日起,違反環保法令之案件,罰款金額超過五千元以上或停工停業之廠家,除罰款外,廠家負責人還得參加環保講習。
 
「環境教育法」於今(99)年6月5日經總統公佈,於100年6月5日起實施。屆時,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中以下學校之員工、教師、學生,每年都得參加四小時以上之環境教育。因此,地方政府除環保局之外,將有多項需配合事項;甚至包括設立教育基金、辦理環境教育人員之訓練、環境講習或認證、設置環境教育審議會等。
 
環保局陳世偉局長為讓環保局同仁了解相關規定及後續應辦事項,特別邀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處吳鈴筑簡任視察,於30日至環保局主管會議中進行「環境教育法」專題講座,會中環保局主管提出許多問題與吳簡任視察充分交流溝通,希望為明年環境教育法的實施充分準備。
 
環境教育法施行後,100年6月5日起,未依規定參加環境教育者,經主管機關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者,得處以五千元至一萬五千元罰鍰。違反環保法令之案件,罰款金額超過五千元以上,或被處以停工停業處分之廠家,除罰款外,廠家負責人還得參加環保講習。
 
 

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配合「環境教育法」之實施,30日邀請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處吳鈴筑簡任視察,在環保局主管會議上針對環境教育法實施前有之準備作業,提出專題講座, 
   

( 在地生活桃竹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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