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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20 11:31:46瀏覽546|回應0|推薦0 | |
桃園縣98年度縣長盃泰山陸上龍舟賽開始報名囉!!! 2009陸上龍舟 活動時間:98年5月23日(星期六 )上午8時30分 活動地點:大園鄉竹圍濱海遊憩區(竹圍漁港-遊艇碼頭) 報名地點:大園鄉民眾服務社 (桃園縣大園鄉中正西路19號2樓) 林志強 主任 電話:03-3862013 傳真:03-3854630 報名時間:即日起自5月12日止 競賽規則: 一、每隊參賽人數含領隊9人,比賽進行上場人員九人(含指揮)。 二、每隊9人以泰山拉繩懸吊至對岸方式【1人接1人】 俟9人全盪過對岸後方可登龍舟,划至終點 奪下錦旗【採計時賽/方式如下】。 三、報名參加選手必須自行體檢且可從事激烈運動者。 四、每人限報名同組中之一隊(可跨組) 五、各隊於賽前二十分鐘聆聽大會廣播後,應由領隊帶領隊員攜帶選手證到檢錄處辦理報到,並接受 查驗,以大會報名單為憑,然後經雙方隊長認可後,即至起點,遵從發令員發號進行競賽。 六、比賽進行採單趟計時賽進行,各隊不得任意拖延時間,如比賽時間超過十分鐘未到者,即由大會 判定對方勝方。 七、檢錄完畢後當場抽籤決定龍舟跑道,龍舟與跑道固定一致。 八、到達終點時由指揮奪取終點旗幟並高舉之,若失誤未奪取旗幟時,以該龍舟尾通過旗幟為準。 九、各隊競賽終了時,應將龍舟交予大會檢錄處,以利次場比賽之進行。 十、大會裁判之判決不得提出任何異議,須保持良好運動精神。 十一、各隊隊員登舟競賽,除可以攜帶護身用具外,其他物品一律不得攜帶上舟,以策安全。 十二、各單位隊職員於開幕典禮前二十分鐘須整隊站在大會分配位置,以便舉辦典禮。 十三、比賽進行中,一人擔任舵手(指揮)控制方向,左右各站立四人,以腳為支撐點,向下推動,雙 腳不可同時著地,一腳須置於龍身上,全長120公尺,龍舟抵達終點由舵手奪標。 十四、抗議: 1. 競賽爭議,如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如有同等意義者亦不得提起申訴。 2. 合法之抗議應於競賽後三十分鐘內以書面由領隊簽名提出,並付保險金新台幣壹仟元整,靜候 大會裁決,如經裁決駁回者,該保證金沒收之,充作支應獎品。 3. 隊員資格問題應於賽前提出,隊員上龍舟後,中途若有冒名頂替情形由裁判判決該局失敗。 4. 任何單位如需提出抗議,應由領隊提出,不得有隊員或其他人陪同提出,更不得集群以防擾亂 公共秩序,妨礙競賽之進行。 十五、獎勵: 1.各組取前四名,大會頒發團體獎盃乙座、個人胸牌9面與獎品。 2.參加人員由大會免費提供紀念品、礦泉水及園遊卷。 十六、附則:競賽順序準時進行,若場次及時間有所改變,以大會廣播為準,競賽日期按時舉行,若天候 無法抗拒者,以承辦當位及裁判組研商宣佈是否繼續比賽為基準。 十七、本規 程經領隊會議通過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授權裁判委員會增修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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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地生活|桃竹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