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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土地拒繳稅,管收臨頭才繳清
2014/04/11 20:10:27瀏覽84|回應0|推薦0

【桃園訊】中壢市一名邱姓婦人於91年間將公告現值合計1,429萬餘元之土地三角移轉贈與其子,但未依法辦理贈與稅申報,經稅捐機關核定應補繳稅額約260萬餘元,並按核定補繳稅額處1倍之罰鍰。因義務人僅繳納本稅而拒繳罰鍰,故稅捐機關將罰鍰部分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下稱桃園分署)強制執行。桃園分署查出邱姓婦人涉嫌脫產、隱匿財產,故於103年4月8日上午在平鎮市某醫院拘獲邱姓婦人,但她仍拒不提出清償計畫,桃園分署遂於同日傍晚向桃園地方法院聲請管收。

桃園分署表示,邱姓婦人從未遵期到該分署報告,且居無定所,如果不是查到她將於4月8日前往醫院看診,恐無法順利拘提到案。然於拘獲後,她又拒不繳納,桃園分署為落實公權力,於是依法向法院聲請管收。桃園地院承辦法官認為,邱姓婦人隱匿財產,且明明有履行義務的可能,又拒絕報告財產狀況,加上企圖逃匿,雖辯稱自己身體有恙,但管收所有齊全的醫療設備,應無不得管收之事由,故裁定管收。邱姓婦人獲知將被管收後,仍然拒繳本案罰鍰,因她認為自己應該不用繳納。但執行人員於當晚將邱姓婦人移送台北女子看守所附設的管收所執行管收後,她的家人於翌日就將所有欠款全數繳清,桃園分署並立即通知管收所釋放邱姓婦人。

桃園分署表示,該分署仍將秉持一貫落實公權力之態度及依法執行之堅定立場,持續且積極督促欠繳之義務人清繳稅款,以維護國家債權。另義務人收到稅單後如有不服,應依法向稅捐機關申請復查或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等,惟一旦稅捐機關將案件移送行政執行,義務人仍應盡速繳清所欠稅款及罰鍰,以免被強制執行。

( 在地生活桃竹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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