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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佛教百科全書(十一) 續 一千八百八十二
2018/04/30 03:54:42瀏覽512|回應0|推薦3
◎尼薩耆波逸提(梵naih!sargika-pra^yas/cittika,
巴nissaggiya-pa^cittiya)
戒律學用語。為比丘、比丘尼應受持之具
足戒中的一類。屬僧戒八段中的第四段。譯作
捨墮,也稱三十捨墮。音譯又作尼薩耆波夜提
、尼薩耆波羅逸尼柯、泥薩祇波逸底迦。
「尼薩耆」譯為捨或盡捨,「波逸提」譯
為墮。此戒係警戒因貪心而集貯無用的物品,
因而助長生死之業,墮於三塗。為警惕出家眾
,故設此戒。「捨墮」意為若捨此等財體、貪
心、罪業,則不墮三塗。據法礪《四分律疏》
卷四(本)所說,捨有三種︰(一)捨財物,(二)捨
相續貪心,(三)捨罪。定賓在《四分比丘戒本疏
》卷下說︰尼薩耆此翻盡捨,波逸提此翻墮,
謂若犯此罪,牽墮三惡,此就總名故稱墮。若
犯此墮,要先捨財,後懺墮罪,故云捨墮。雖
說有三十戒,細分則有三十二戒。即雨浴衣(
第二十七戒)係二戒合制。急施衣(第二十八戒)亦然。
依《四分律》所載,比丘戒三十捨墮之戒
相如次︰(1)長衣戒,(2)離衣戒,(3)月望衣戒,
(4)求親尼衣戒,(5)浣故衣戒,(6)乞衣戒,(7)
過分取衣戒,(8)勸增衣價戒,(9)勸二家增價戒
,(10)忽切索衣戒,(11)蠶綿袈裟戒,(12)黑毛臥具
戒,(13)白毛三衣戒,(14)六年三衣戒,(15)不貼坐
具戒,(16)持羊毛戒,(17)浣染毛戒,(18)畜錢寶戒
,(19)貿寶戒,(20)販賣戒,(21)長缽戒,(22)乞缽戒,
(23)乞縷戒,(24)勸織戒,(25)奪衣戒,(26)長藥戒,
(27)雨浴戒,(28)急施衣戒,(29)蘭若離衣戒,(30)迴僧物戒。
《四分律》中的比丘尼「尼薩耆波逸提」
,也是三十戒。其中有十八戒與比丘戒相同,
其餘十二戒則有異。而《有部毗奈耶》則有三
十三戒。其中有二十戒與比丘戒相同,其他之
十三戒則有異。
若犯此捨墮,應在戒律所訂的若干位清淨
僧眾面前,先懺捨財體,物歸原主。其後懺捨
貪心,最後懺悔其罪。若不如此,終墮眾合地獄。
■附︰續明《戒學述要》下篇(摘錄)
三十尼薩耆波逸提︰尼薩耆,此云捨;波
逸提,此云墮。又云︰尼,此云盡;薩耆,此
云捨。謂所犯財物,盡應捨與僧。既捨物已,
餘有墮罪,應對他清淨比丘行懺悔法。三十捨
墮,與後九十單墮罪同,唯有物可捨為異。犯
財當捨。捨具三義︰一者捨財,此為犯罪之緣
,財不捨則懺法不成。二者捨心,此是起犯之
因,心不捨則因流不絕。三者捨罪,所犯墮罪
,為感生死之業因,罪不捨則污行不捐。於三
捨中,若缺其一,即不清淨。若更得財物,即
獲其罪,以為前犯所染污故。《薩婆多論》云
︰「衣已捨,罪已悔過,求衣心不斷,若當日
,乃至一月,得本異財,盡犯捨墮。由心次續
不斷,即得衣日得罪,不須經日。若即日捨衣
,悔過,心斷,後日更生求衣心,不犯。以中
間心斷故。若衣已捨,求心已斷,罪未悔過,
正使多日得本異財,當捨,作突吉羅懺。」故
須具足三捨,方云清淨。此後,若還本財,事
同新得,或受持,或如法說淨,得蓄。三十捨
墮中,除二寶不得對受大戒人捨,其野蠶綿臥
具,應須斬壞永棄,所餘盡應於僧中捨。經云
︰犯波逸提,如夜摩天壽二千歲(人間二百年
為彼天一晝夜),墮(眾合)泥犁中,於人間
數一萬四千四百萬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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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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