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8/05/31 20:06:00瀏覽7|回應0|推薦0 | |
據報載,某前立委涉犯證券交易法不利益交易等罪,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多次傳喚到案執行未果,因此對該名前立委受刑人發佈通緝。 刑事執行是刑事訴訟的一環,處理刑事司法程序後端的事務。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項前段規定:「執行裁判由執行裁判由為裁判法院之檢察官指揮之」,通常刑事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後,法院會將全部卷宗送交檢察署,由執行檢察官負責執行。如果沒有應該聲請定應執行刑的情況,執行檢察官會傳喚受刑人到案執行。如果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有住、居所有遷移他處之情形,應儘速聲請變更送達處所,避免受傳喚、拘提仍未到案,而遭到通緝。一般而言,受刑人正當遷移住、居所至其他地檢署轄區,承辦檢察官會囑託他地檢署執行。 刑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後,受刑人及早到案執行,如果是不得易科罰金的案件,也不適合易服社會勞動的話,就得乖乖入監服刑,在監所謹守規定,服膺教化,方能洗心革面,重新開始新的人生。無論有多少俗事纏身,都應該暫時放下,除非有刑事訴訟法第476條所規定的停止執行事由,例如,心神喪失、懷胎五月以上、生產未滿二月以及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之情形,可停止執行外,無法因為其他事由,例如要照顧親人或交接工作而停止執行。 建議民眾接獲刑事執行傳票,應儘速到案執行,要辦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及早具狀聲請,到案後也可當場表示意願,得易科罰金部分亦可花旗威秀影城優惠依照檢察署規定辦理分期,無論如何,不要逃避責任,也不要聽信司法黃牛建議,恣意遷址或刻意拖延,以免遭到通緝。 另外,針對過去政商大咖有於判決確定後逃全 聯 刷卡 優惠匿國外的情形,檢察機關已設定相關防逃機制,防止大咖落跑,且依照研議中的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為防止被告於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後尚未發監執行前的「空窗期」逃亡國外,明文授權檢察官,於被告遭法院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兩年以上有期徒刑,有相當理由有逃亡之虞時,可以逕行拘提並限制住居。即便少數僥倖逃往國外,其最終結果也是客死他鄉(例如某中部、南部政要大老),孤獨無依,下場淒涼,不如早日面對刑罰制裁,重新做人。 (本文作者為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台信用卡 網 路 購物北地檢署檢察官)
|
|
( 知識學習|語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