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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03 08:57:09瀏覽395|回應1|推薦1 | |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與“三權分立”制度有根本區別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人民民主專政國家的政體,是我國人民創造的用以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政權組織形式,也是中國共產黨民主執政的最好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決定著國家的重大事務,體現著國家生活的全貌,是其他政治制度賴以產生和建立的基礎,因而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 與我國不同,西方國家普遍採用“三權分立”制度。“三權分立”是資本主義民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行資產階級專政、保持資本統治的有力工具。雖然從形式上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和“三權分立”制度都設置體現行政職能、立法職能、司法職能的機關,但作為國家政體,兩種制度是有根本區別的。 兩種制度產生的歷史背景和理論基礎根本不同。“三權分立”是資產階級革命的產物,其理論基礎是洛克和孟德斯鳩等宣導的分權學說。在封建社會末期,新生的資產階級順應客觀形勢的變化,借助中世紀啟蒙思想家的民主理論,提出了各種試圖打破封建束縛的政治要求。他們主張設議會以限制王權,設法院以維護自由(自由買賣)、公平(等價交換)、人權(財產權)。資產階級充當人民領袖,通過他們所竭力爭取的代議制、選舉權等民主形式的實現,制定了一系列有利於資本擴張的法律。所以,最初的“三權分立”實質上是階級分權,是社會變革的過渡狀態,有削弱王權、反對封建的意義。及至資產階級用革命手段奪取了整個政權,早先那種階級分權的暫時現象便不再存在了。資產階級專政是資產階級獨佔、不與他人分享的政權制度。資產階級握有全部國家機器,但仍然需要用“三權分立”來包裝,以便進一步鞏固自己的統治。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則是在中國革命的烽火中,由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創立和發展起來的。它的理論基礎是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基本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我國新民主主義革命的主要特點是工農武裝割據。早在1931年,中國共產黨就遵循馬克思關於打碎舊國家機器的原理,運用巴黎公社及蘇維埃的經驗,在紅色革命根據地創立了工農兵代表大會制度。在抗日戰爭時期,又創建了各個邊區的參議會;解放戰爭時期,又發展成為各級人民代表會議。新中國成立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被確定為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長期以來,這一制度在我國社會主義革命、建設、改革中發揮著巨大的積極作用。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具有人民性、真實性,而“三權分立”制度則體現出虛假性、欺騙性。事實上,統治權力在任何國家都是統一而不可分割的。西方國家把分工謊稱為分權,設置了由資產階級統一控制的三個機關來扮演互相制衡的不同角色。然而,他們的議員、行政官、法官,哪個不是資產階級代表人物?他們的法律和政策措施,哪一項不是資產階級意志和利益的體現?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真正的民主制度。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人民代表主要來自工人、農民、知識份子等各方面的人士,體現了真正的人民性。我國憲法又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這表明:我國各機關的地位並非平列。由於立法集中體現了黨的主張與人民意志相統一的過程,而且法律是全國人民都須遵守的行為準則,因此,立法機關居於主導地位,而不是像西方那樣“三權分立,互相制衡”。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治國效率優於“三權分立”制度。西方國家囿於“三權分立”的原則、程式和各種具體制度,其政權的運行不可避免地會遇到一些麻煩。比如,有些國家政黨輪替頻繁,有些國家議會常常迫使內閣倒臺或者彈劾總統,有些國家的行政首腦動輒對議會通過的法案行使否決權甚至解散議會等等。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效率上則遠比“三權分立”優越。關於這一點,鄧小平同志曾經說過,“我們的制度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共產黨領導下的人民民主制度,不能搞西方那一套。社會主義國家有個最大的優越性,就是幹一件事情,一下決心,一做出決議,就立即執行,不受牽扯。我們說搞經濟體制改革全國就能立即執行,我們決定建立經濟特區就可以立即執行,沒有那麼多互相牽扯,議而不決,決而不行。就這個範圍來說,我們的效率是高的,我講的是總的效率。”我們應清醒地認識到,澄清關於“三權分立”的各種錯誤觀點和模糊認識,引導人們自覺地抵制資產階級意識形態的滲透,對切實增強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自覺性和堅定性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最好形式 要弄清楚為什麼要堅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而不能搞“三權分立”,首先遇到的問題是如何理解自由、民主和人權。在不同的歷史條件下,不同的國家、不同的民族、不同的階級對這些問題的理解是不一樣的。就自由來說,馬克思、恩格斯在《共產黨宣言》中曾指出:“代替那存在著階級和階級對立的資產階級舊社會的,將是這樣一個聯合體,在那裏,每個人的自由發展是一切人的自由發展的條件”。也就是說,每個人的自由與其他“一切人”的自由有關係,每個人都要面對在一定的社會關係下如何獲取自由的問題。自由與責任如影隨形,不可分離。而自由與責任又分別同一系列的概念相聯繫。與自由相聯繫的概念有:個性、欲望、自主、民主、獨立、個人權利、自我選擇等。與責任相聯繫的概念有:共性、集體、抑制過度欲望、共識、集中、相互認同和理解等。一方面,追求自由是人的天性,人有享受各種自由的權利;另一方面,人又有遵守社會法律和道德規則的義務,以使整個社會形成穩定秩序。 人類社會的存在與發展,需要滿足以自由與民主、責任與集中為代表的兩方面的需求和功能,離開了哪一方面,社會都會不健康、不正常。沒有自由和民主,社會就會死氣沉沉,沒有活力;沒有責任和集中,社會就會動盪無序。前一方面反映個體生存和發展的需要,後一方面則反映整體生存和發展的需要,兩者是相輔相成的。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人民追求自由、民主、人權的國家制度,是我們的根本政治制度。它把党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起來,既有民主又有集中,既有公民和人大代表的自由又有公民和人大代表的責任,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最好形式,是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的重要載體。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適合我國國情,是人民的選擇、歷史的選擇。毛澤東同志曾指出:“資產階級的共和國,外國有過的,中國不能有,因為中國是受帝國主義壓迫的國家。唯一的路是經過工人階級領導的人民共和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深深紮根於中國大地,它既吸取了蘇維埃政權的有益成果,又有我國的創造。這種制度與西方的“三權分立”相比,具有巨大的優越性。它有充分的民主性和廣泛的代表性,真正體現了人民主權的原則。人民通過直接和間接的方式選舉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組成政權機構。由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投票產生的政府和法院、檢察院,行使行政權和司法權、檢察權,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人民代表大會具有全權性,國家政權的運作由人民代表大會一體實行。這就能夠避免“三權分立”制度議行脫節、分而不立、互相掣肘的種種弊端。鄧小平同志在接見美國前總統卡特時曾說:“人們往往把民主同美國聯繫起來,認為美國的制度是最理想的民主制度。我們不能搬你們的。”“中國如果照搬你們的多黨競選、三權鼎立那一套,肯定是動亂局面。”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人民自己獨特的政權運作方式。這種政治制度的優越性主要有這樣幾點:一是有很強的組織動員能力和社會掌控能力,有利於集聚國家力量、人民意願辦成具有全局性、戰略性、前瞻性的大事。二是保持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社會穩定,使發展中國家在政治文明建設中更為有效率、有秩序。三是國家政權機關在党的領導下,立法、行政、司法既有各自運作機制又有監督,提高了政權運行的效率,從而最大限度保持國家法律法規、公共政策的穩定性和連續性,促進經濟社會的平穩較快發展。 因此,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最好形式,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最為重要的內容。 最符合我國國情的民主政治制度 民主的實現形式和途徑,在不同的國度、不同的民族、不同的歷史階段並沒有統一的模式。在近現代以來人類政治發展史上,“三權分立”和“議行合一”是配置國家權力的兩種基本形式。所謂“三權分立”,是指國家權力分為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別由議會、政府和法院行使。突出三權獨立、三權制衡,是資本主義國家的一種重要的政治原則和政治制度。所謂“議行合一”,是指國家重大事務的決定和執行統一進行的制度。我國實行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就是堅持議行合一原則、體現社會主義國家民主集中制的一種民主的實現形式。 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近代以來中國社會發展的必然選擇。在近代史上,我國曾經幾次模仿西方的政治制度,搞“三權分立”。1911年辛亥革命勝利後, 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體現了人類社會國家政權組織形式的發展趨勢。與人類社會形態發展相適應,權力結構大體上有三種方式:第一種權力結構,是行政權高於立法權、司法權,這就是所謂的專制權力結構,它是奴隸制社會、封建制社會廣泛採用的一種權力結構形式;第二種權力結構,是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三種權力平行制衡,其表現形式是資產階級的民主制;第三種權力結構,是代表民意的立法權高於行政權和司法權,形成民主集中制,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就是這種權力結構。上述三種權力結構的發展,反映了人類政治文明水準逐步提高的過程。一種權力結構取代另一種權力結構的過程,實際上就是政治文明從低級形態向高級形態運動和發展的過程,即由政治專制到資產階級民主、由資產階級民主到社會主義民主的發展過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權力結構代表了人類政治發展的必然趨勢,是民主政治發展的更高階段。 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體,是同我國的國體相適應的。任何國家都是國體和政體的統一。我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這樣的國體,要求有體現最廣泛的人民民主的政體同它相適應。我國實行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政府,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人民選舉產生,具有廣泛的群眾基礎,包括了各階層、各地區、各民族、各方面的人士。人大代表來自人民,反映人民的意見和要求,代表人民決定國家和地方的大事。通過人民代表大會這種組織形式,能夠集中人民內部不同階層的共同利益,也能夠反映和協調各方面的特殊利益,從而把全國人民的力量凝聚和調動起來,充分發揮人民當家作主的積極性、創造性。這樣的政體能充分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維護和實現最廣大人民的利益和願望,因此是最能同我國的國體相適應的政體。 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適應了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我國由人民代表大會統一行使國家權力,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決定國家重大事務,因而具有很高的決策效率。我們這樣一個擁有13億人口的社會主義大國,要有效應對複雜多變的國際國內形勢、更好地推進發展和保持穩定,就必須有高效的國家機關以及國家各機關的密切合作,以便迅速集中全國各族人民的意見和要求,迅速討論研究和作出決議,並切實貫徹執行。近年來,我國在抗洪搶險、抗擊非典、抗震救災等重大鬥爭中奪取一個又一個偉大勝利,實現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充分顯示了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充分顯示了我國根本政治制度的優越性。 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有利於改善党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在我們這樣一個多民族的發展中大國,要把全體人民的意志和力量凝聚起來,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沒有一個真正能夠代表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的党來統一領導,是不可想像的。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充分發揮國家權力機關在依法治國中的作用,必然要求進一步加強和改善党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這樣,一是有助於完善党的領導制度,發展黨內民主,避免權力過分集中;二是有助於實現從過去主要依靠政策治理國家向主要依靠法律治理國家轉變,使黨的正確主張通過國家權力機關變為法律、變為國家意志,成為全體人民的共同行為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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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兩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