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一名盧姓男子九十三年五月獨自到苗栗加里山爬山失蹤,由於生前盧姓男子投保三百萬元壽險,家屬認為法院已宣告盧姓男子於一百零一年死亡,法律上已產生死亡效力,要求壽險公司理賠。不過壽險公司認為家屬無法舉證意外傷害而拒絕理賠!全案法官審理後,判決壽險公司應給付三百萬元保險理賠金給家屬。(彭清仁報導)
判決書中指出,盧姓男子85年7月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慶豐人壽投保壽險及意外傷害保險附約,但慶豐人壽後來由中國人壽概括承受,其中意外傷害保險附約保險金額為三百萬元。盧姓男子93年5月獨自前往苗栗縣南庄鄉加里山登山,但因為失蹤失聯,經家屬報警查尋,發現盧姓男子的機車停在加里山鹿場登山口前,經警方與巡守隊地毯式搜救,而且盧姓男子任職的聯笙電子,也發出五十萬元懸賞金,但還是找不到盧姓男子。
家屬向法官聲請死亡宣告,新竹地院101年判決宣告盧姓男子於100年5月15日死亡。家屬向中國人壽申請意外死亡保險金,竟遭拒絕理賠。中國人壽供稱,家屬並未舉證證明盧姓男子已因意外傷害事故死亡,且盧姓男子於失蹤前夕,並未通知家人、同事有登山行程,與一般常理不符。法官認為,失蹤人受宣告死亡者,即發生推定死亡效果,對於聲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均發生效力。盧姓男子的保險契約約定的保險事故,應在盧姓男子經宣告死亡判決所確定之日開始發生。最後法官判決中國人壽,應給付三百萬元保險理賠金給盧姓男子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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