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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11/26 21:08:31瀏覽372|回應0|推薦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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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訊息簡述: 立法院昨(十七)日三讀通過修正「藥事法」第二十七條之二,為確保必要藥品與罕見疾病藥品不至於斷藥,明文規定藥商基本存量六個月,當必要及罕見藥品存量不足且供貨困難時,應於六個月前通報中央主管機關,並上網公開缺藥情事。 提案委員陳節如表示,依據現行藥品管理機制,針對必要藥品與罕見疾病藥品並無基本藥品存量規範,以致藥商因為價格或市場機制等狀況,在供貨困難時可能影響及民眾用藥需求,更嚴重時甚至危及罕見疾病病患生命安全。也因此提案新增第二十七條之二,修正第九十六條之一。 依據昨天三讀條文第一項,藥商持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為必要藥品之許可證,如有無法繼續製造、輸入或不足供應該藥品之虞時,應至少於六個月前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報;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藥商之事由,而未及於前述期間內通報者,應於事件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報。 第二項規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接獲前項通報或得知必要藥品有不足供應之虞時,得登錄於公開網站,並得專案核准該藥品或其他替代藥品之製造或輸入,不受第三十九條之限制。第三項則明文第一項通報與第二項登錄作業及專案核准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核准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又依據第九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藥商違反第二十七條之二第一項通報規定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公開藥商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藥品名稱及違反情節;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得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62F6539F8B5A647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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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時事評論|兩岸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