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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身障相關規範 立院擇期再審
2016/03/25 21:08:54瀏覽6|回應0|推薦0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23日電)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審查記帳士法修正草案,討論罹患精神疾病及身心狀況違常者,是否能擔任記帳士。因各方見解不同,委員會召委盧秀燕表示,請行政機關研擬更周延後擇期再審。

財政委員會今天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記帳士法第4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財政部長張盛和表示,為落實保障人權及人民工作權,現行記帳士法中規定,「經公立醫院證明有精神病者,不得充任記帳士」;這也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中,確保身心障礙者享有平等工作權利之規定不符。

因此,財政部參考精神衛生法及會計師法中相關規定後,將條文修正為「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委請2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並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之情事者,不得充任記帳士。

但在協商時,民主進步黨立委王榮璋與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都認為,該款條文應該要完全刪除;中國國民黨立委羅明才則說,如果記帳士要規範,那立委、記者要不要規範?他認為應有一定的標準;國民黨立委費鴻泰也認為,雖然修法方向是對的,但要交由行政院統一檢討其他行業別,才能更加完善。

會議最後財政委員會召委盧秀燕表示,讓行政機關以及有意見的委員能再回去想想,如何讓修法更周延;她也承諾會在1個月內再次排案審查。105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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