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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違憲的總統與檢察總長
2013/10/01 12:01:29瀏覽2708|回應13|推薦4

    已經說了, 依憲法, 總統沒有司法調查權, 檢察系統的最高總長向總統報告案情是不合法更不合憲的. 那麼馬英九多次與黃世銘通話是做什麼?連避嫌都不會嗎?
近日政治紛爭, 其中最讓人不安的是, 總統是否是對特偵組進行指揮辦案. 黃世銘的自爆讓這件事看來更真實了.
    不論如何, 馬英九與黃世銘都要交待清楚他們之間的聯繫及談論內容. 
    真不敢想像, 一個應該要守護憲法的總統不斷在破壞憲法, 一個應該要守護法律的檢察總長結果不在乎他的行為是否違法. 而兩位都是法律教育出來的法律人. 
    我們的法律教育出了什麼問題?還是只是這些人的利益薰心?

    參考文章:黃世銘自爆 9/6後與馬英九仍有溝通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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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wilsontien&aid=877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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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ao Miao
等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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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02 00:45
文章不知所云,毫無內容!


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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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03 16:43

TO:11樓

也感謝你的指教,其實我看完認定你的涵養比我深,我只是懂皮毛而已

關於陳水扁我只知道他是個貪污犯A了國家很多錢,他和李登輝的內幕我不知道。

而王金平和馬英九,我昨天在看新聞面對面這個節目的時候,鄭村棋和唐湘龍激辯,鄭問唐說:「為何審判王金平無法可管,對他採取道德審判就可以主張他下台,而審判馬英九和黃世銘就必須按照法律符合程序正義,用法律審。兩套標準差別這麼大。」此語令唐一時語塞,竟說出:「對,我就是國民黨的走狗」

至於您說王金平是風暴的源頭,這我就不認同。王金平如果關說事證確鑿(有對價關係),違反利益衝突迴避法或是貪污治罪條例,那麼黃世銘將他起訴移送法辦即可,否則所謂的行政不法根本不是特偵組的職權,捨此大道,不起訴改開記者會,並和總統互相呼應。關說證據(監聽譯文)早就掌握在手,待王一出國馬上拿出監聽譯文密集開記者會,利用總統身分和媒體的傳播力量讓此事件在數天內發酵,王因不在國內也無法回應。王唯一回應的機會就是剛下飛機的機場記者會,隔天就被考紀會開鍘。揭發司法關說和鬥垮政敵,由於砍殺王金平的斧鑿斑斑,民眾絕大比例是相信後者,總統的正義化身瞬間變為魔鬼。可見得真正的源頭和主導是馬英九。

總統的職權在憲法當中其實很有限,唯一和本案有關的是「第四十四條   (權限爭議處理權 )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但是套用在本案也無法支持,應該獨立行使職權的檢察官身分去面見有限職權的總統。

如果黃世銘過去就經常開記者會揭發高官不法「打老虎」, 而總統也經常開記者會痛斥不法份子,那今天他們的作法民眾就能接受,甚至是大快人心。但是很明顯感受到,總統是高舉道德司法大旗鬥王,再加上過去馬總統連任以後立刻推出:油電雙漲+美牛+證所稅,後又有核四和服貿議題,再加上633和募兵制政見跳票,頗讓選民有被欺騙之嫌(我個人當初就是投馬連任的),如果馬在第一任敢推出以上惹人厭政策,他是不可能當選,因此這是詐欺全民。馬英九此舉會被批評道體無完膚,可以說是選民對他的新仇舊恨一次發洩的結果。


路人1
等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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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03 15:23

To 10樓

謝謝指教!

扯到王金平與陳水扁,對本欄來說或許不夠精準,但是,王金平是風暴的源頭,也是本事件我挺馬的基礎,至於陳水扁(當年媒體報導,陳水扁探病其時住院的李登輝表明手中有其人頭帳戶資料;難道這不是偵查內容)是對於綠媒不批判關說司法,只批執法者的情緒反映。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四年,不得連任。』,這規定,是民國95年法院組織法修正所新增的規定,換句話說,這是以前沒有的,並且也不是憲法上制憲者對於總統職權的預設,因此,既然不是制憲者當年的預設,而是在『法律』的層次所規範,因此,是不是就這麼鐵版一塊的與總統見面就違憲,而沒有其他解釋空間,並不是沒有商榷的餘地,況且,當年的修法理由正是『黨團協商』通過,不就正是現今風暴的源頭之一!

檢察總長的提名權,依的是國會通過的法律,而憲法第41條,總統依法任免文武官員,憲政層次上,總統是文武百官的長官,只是基於權力分立,於權限上有其界限,但是,是不是就這樣導出不能見面,其實還是有討論的空間。更何況,既然只是法律的位階,那麼透過修法,清楚界定為聽取行政事件報告,也未嘗不可。

當然,最主要我還是在個人情緒的發抒,因為,對於一個真正做事的人,受到這鋪天蓋地攻擊的對待,這是一個負面的宣導,畢竟,檢察官是一個良心工作,想混的話是很好混的,這次的事件,是鼓勵檢察官,應該要當混的或社交型的檢察官。至於監聽的問題,是通案的問題,但講的好像是個案的問題,這是法制不備,檢警若有違法濫權,欠缺事後法院審查,應從修正通保法著手,但這法律是誰立的,是立法院吧,如果要防堵,就修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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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03 13:29

TO:9樓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四年,不得連任。
行政院長在第六次修憲後是直接由總統指派,不需立法院同意,所以二者不同
總統對於行政院長是"直接任命",但是對於檢察總長是只有提名權而已
(像監察委員和大法官,也都是總統提名立法委員同意)
所以行政院長可以向總統報告,但是檢察總長、監察委員、大法官都必須獨立行使職權!
任命權和提名權不同,不可混淆!

另外關於違憲,主要是憲法精神有分權的概念,分權均權才能相互制衡,否則可能淪為極權

所以衍生出的進一步原則是:每種權力有他自己的份際,不可逾越

另外關於馬英九和黃世銘,如果去扯到王金平甚至陳水扁,就沒意思

因為"別人錯,不代表你對",就事論事即可


路人1
等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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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03 12:00

沒有違憲 也沒有違法

請問那裡有規定總統不能見檢察總長?

有什麼證據說馬英九指示總長偵辦案件?

如果沒有規定總統不能見檢察總長,也沒有證據顯示馬英九指示總長偵辦案件,請問違了憲法那一條,或者說違了法律那一條?!

權力分立不要遇到顏色,就可以偏頗的祭起憲政大旗。

一些充滿意識型態的學者,根本都是選擇性解釋,如果說,這樣就是違憲,那麼從李登輝執政以來、陳水扁到現在所有的『政治實務』都是違憲的。但是,這是違憲嗎?!當時為什麼這些學者不叫,因為,對多數客觀的學者來說,從政治實務直接民選總統或在修憲拿掉立法院對行政院長任命的同意權,亦或當國會與總統是同一政黨時,已經是實質的總統制國家,或是所謂的超級總統制。

陳水扁執政時,明白違反修憲參採法國雙首長制精神中,應尊重國會多數選擇多數黨任行政院長,但是,也就是硬要選同黨少數黨的來任行政院長,當時這些學者為什麼不叫違反修憲意旨呢?!即便是有參與修憲的學者說,這違反了當時的修憲意旨,但是,還是有學者還很努力的找出理論,說這叫少數政權型的理論。

你要不要去翻翻憲法,如果死守形式的文義,總統除了國防、外交等,什麼事都不能做,即便再引國安的規定,也很有限;但是,從李登輝以來歷任的總統,事實上對於部長等的人事權、內政上的決策權及其他政策等等,有誰相信最高行政首長是行政院長,而不是總統?!原因就在於總統的直接民選,以及亂七八糟的修憲。


亂七八糟
2013/10/03 08:59

請問憲法哪一條規定檢察總長不必或不可向總統報告?檢察總長是誰提名的?向誰負責?那他要向誰報告?還是不用報告?(沒人管得動他?)...亂七八糟的言論!


古非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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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03 06:20

喜關說真國

愛貪腐假吆

賊橫行確難

來賊往實為


記憶過客
等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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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03 00:08

強姦無罪!?><

 

"司法強姦犯" 對著執法人員咆嘯: "我姦的正爽,你憑什麼破門而入!你違法,必須道歉!"

最可笑的是大部分的路人也忽視強姦犯,紛紛要求嚴辦執法人員。 


JehJeh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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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02 13:19
!


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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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02 13:14
亞洲的東方有一關說國,關說國裏有關說院, 關說院有世界級的關說院長,名叫金平不敗.練了一身關說功. 下屬有關說檢查官,關說法官, 人民只要有關係,做什麼違法事, 都沒關係, 自有關說院長幫你"喬"關係.至於沒關係的人,那就誰叫你沒關係. 關說國有關說院後, 外貿年年增長, 對外輸出關說套件, 關說專業服務, 北韓, 埃及, 敘利亞, 是大客戶,
美國, 英國經常派人觀摩, 但是抱歉, 關說院長, 關說功高強, 守密到家, 所以永保世界第一級的關說本領, 別國是學不會的, 真是景仰啊.
關說院最近要掛牌,要上市, 同時要出adr. gdr. 類別當然是最有名的身技類. 用身體的高科技. 好興旺啊.1股1万台幣, 未上市就已是股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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