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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歸文化 必也正名乎!
2009/11/07 15:03:47瀏覽227|回應0|推薦1
文化歸文化 必也正名乎!
【聯合報╱陳立恆/法藍瓷總裁、亞太文化創意產業協會理事長(台北市)】
2009.05.14 03:03 am

當子路請教孔子為政的第一件應做的事,孔子回答是︰「必也正名乎!」我曾在演講中提及為文化正名的重要,有人就像當年的子路,頗不以為然,只差沒有當面說︰「子之迂也!」
可是正名對於推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至為重要,當我們侃侃而談「文化創意」時,唯有對於「文化」有共同願景,才能讓大家了解與運用文化的軟實力,進而將之提升成為既有台灣特色、又有國際聚焦力的真創意。
為文化正名原是國家層級的責任,可惜過去「文化」已淪為一個政爭工具的代名詞,政治人物不是濫用,就是避之唯恐不及,新政府有必要將「文化還諸文化」。筆 者以為,台灣的文化應被導向為︰「以中華民族五千年的人文藝術為利基,加上民主台灣七十年的創意發展,所淬煉凝聚而出,具有不偏不倚、兼容長遠、俯仰天地、放眼國際的特質,用之於成就一個有品質、品味與品格的三品大同社會的集體智識。」
除了為文化正名,也需要為「文創產業」的主管機關正名,既然是要讓「文化產業化」,經濟與文化單位的介入應等同重要,但以目前行政院的草案,文建會並未能 得到穩定的預算支持這一項新法案,其產業經驗也付之闕如,如何能夠規劃執行台灣文創產業的前瞻藍圖?又如何分析判斷扶植目標與階段任務?更遑論具體輔導文化人將創意轉變成產業價值!
首要之急便是成立文化部,一個能夠整合調度經濟、文化與教育資源的中央級單位,並編列固定的國家預算。否則,以現今版本的草案通過實施後,執行上還是因循既往,沒有綜觀大局的方略與取捨,只能以齊頭式的平等分配有限財源。目前行政院版本文創法草案,對於文創產業的定義、產業化的執行、資源及永續的落實皆有不足之處,既然此草案目前進入立法院審議階段,在此拋磚引玉,敦請立院諸公能為民把關,讓政府的美意與抱負,轉化成真正可以為民所用的創制。

【2009/05/14 聯合報】@ http://udn.com/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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