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扁在八月底也簽署授權書,委託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執行長林志昇,在美國向軍事法庭提出訴訟,控告美國總統歐巴馬及國防部長蓋茲,應負起佔領台灣的義務,啟動在台灣仍有效的美國軍事法庭,對他重新審判。法理建國會委託美國律師提告內容包括,依照舊金山合約,美國對台仍握有軍事佔領權,「中華民國」是流亡政權,由中華民國法院判他的罪是無效的,如果美國政府認為他貪汙,應由美國軍事法庭審判他,他也願意配合到美國作證。 陳水扁說,合適的戰爭法庭應該由美國在台灣設立,最適當的名稱是「美國在台法院」。陳水扁在訴狀的最後署名為「前任中華民國流亡政府總統」。
阿扁身為[中華民國]前(錢)總統,居然出賣台灣,要美國取得中華民國管轄權,顯然已觸犯刑法103條到115條之罪(刑法外患罪章),
第 二 章 外患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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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4 條 |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 或無期徒刑。 *阿扁已著手進行[通謀美國,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特偵組應即立案調查偵辦陳水扁外患罪嫌。 *阿扁否認係[中華民國總統],而是「前任中華民國流亡政府總統」,應不得再享有[[中華民國]卸任總統]相關禮遇,並追繳其所得。若阿扁要錢,應該向 「中華民國流亡政府」領。 *最重要的是阿扁露出馬腳(願意配合到美國作證),他一心一意,[想洞想縫]就是藉機離開台灣,免受牢獄之災,由此印證阿扁一直有逃亡離開台灣的念頭,高等法院在審酌阿扁是否續押時,應將此訊息列入考量,不要讓這條[大尾]的溜走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