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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涉外患罪
2009/09/22 22:21:46瀏覽527|回應0|推薦7

報載:扁在八月底也簽署授權書,委託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執行長林志昇,在美國向軍事法庭提出訴訟,控告美國總統歐巴馬及國防部長蓋茲,應負起佔領台灣的義務,啟動在台灣仍有效的美國軍事法庭,對他重新審判。法理建國會委託美國律師提告內容包括,依照舊金山合約,美國對台仍握有軍事佔領權,「中華民國」是流亡政權,由中華民國法院判他的罪是無效的,如果美國政府認為他貪汙,應由美國軍事法庭審判他,他也願意配合到美國作證。    陳水扁說,合適的戰爭法庭應該由美國在台灣設立,最適當的名稱是「美國在台法院」。陳水扁在訴狀的最後署名為「前任中華民國流亡政府總統」。

阿扁身為[中華民國]前(錢)總統,居然出賣台灣,要美國取得中華民國管轄權,顯然已觸犯刑法103條到115條之罪(刑法外患罪章),

第 二 章 外患罪
第  104    條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
或無期徒刑。
*阿扁已著手進行[通謀美國,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特偵組應即立案調查偵辦陳水扁外患罪嫌。
*阿扁否認係[中華民國總統],而是前任中華民國流亡政府總統」,應不得再享有[[中華民國]卸任總統]相關禮遇,並追繳其所得。若阿扁要錢,應該向
中華民國流亡政府」領。
*最重要的是阿扁露出馬腳(願意配合到美國作證),他一心一意,[想洞想縫]就是藉機離開台灣,免受牢獄之災,由此印證阿扁一直有逃亡離開台灣的念頭,高等法院在審酌阿扁是否續押時,應將此訊息列入考量,不要讓這條[大尾]的溜走了!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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