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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05 11:20:29瀏覽1214|回應1|推薦15 | |
據州法院新聞服務中心發佈,“耶和華見證人”分支組織“鷹”未向政府提出申請,擅自舉行公開神拜活動,州法院據此對其處以行政責罰。
此前,區法院依據俄聯邦行政法典第二部第二十條第二款關於“未正式申請自行組織或舉辦公開活動”之規定,對“鷹”處以10萬盧布的罰款。“鷹”不服此判決,向州法院提出復訴。 經查實,今年4月該組織在奧廖爾市舉行公開神拜活動,參與者590人,但未向有關行政部門遞交活動申請。 州法院認為,上述活動違反了州立法關於“舉行公開活動”之規定,依據此規定,舉行100人以上的公開活動必須事先遞交正式申請,且神拜活動不能超出合法的宗教場所範圍。 州新聞服務中心解釋稱,“未向地方管理部門遞交申請、且擅自在非宗教場所舉辦公開宗教活動會產生各種後果,如,公開宣揚某些宗教信仰會引起其他宗教信仰公民或沒有宗教信仰的公民的反感,會妨礙正常的交通、國家機構或社會組織的正常工作。” 州法院認定,未向政府申請擅自舉行的公開活動具有干擾社會秩序、損害社會道德和公民健康的潛在危險,因此,州法院裁定區法院的原判有效。 延伸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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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