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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網路著作權相關新聞
2008/11/14 17:51:12瀏覽14920|回應11|推薦44

Dear all:

近日收到網友通知遇到著作權問題。故找了相關著作權舊新聞請大家參考。
部落客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識座談會中的【網路著作權問題探討】 也有相關資料。https://city.udn.com/event/forum02/allrecord.html
敬請大家不要使用未經授權的內容。


鳥照遭侵權 求償990萬 獲賠5萬桌曆廠商主動抽換
法官認情節輕微 鳥協前理事長林英典 也曾告2名清大生

【記者呂志明/板橋報導】
中華民國野鳥協會前理事長林英典,因印製桌曆的廠商「金利揚行」寄給他的產品型錄中,有他所拍攝的鳥照片卻未經他授權私自利用,因而控告負責人羅麗玉及業務員陳進福涉嫌違反著作權法,並請求附帶990萬元的損害賠償。

這起案件有關刑事部分,台灣高等法院認定羅麗玉、陳進福違反著作權法,各判處拘役50日。民事部分,法官認為,金利揚行每年都有付授權費1萬元使用林英典攝影著作12張,這次未經授權使用林的攝影作品4張9次,林請求990萬元「顯屬過高」,且金利揚行事發後也主動抽換涉及侵權的照片,2人侵害情節尚屬輕微,判准5萬元。

日前,林英典也曾前往新竹地檢署控告2名清華大學畢業生未經他授權,私自從網路下載他所拍攝的鳥照片,涉嫌違反著作權法,並請求附帶民事賠償1225萬元。

林英典起訴主張,他所拍攝的作品,未授權台北縣金利揚行使用,該公司去年卻將這4張照片印製在產品型錄及三角桌曆共計9次。

陳進福、羅麗玉反駁,金利揚行歷年來,經授權取得照片及買受合法光碟之數量眾多,引發爭議的照片是2人於87年間任職其他公司期間經授權取得,當時取得照片後即交由美工人員處理,由於以往取得新著作權時會把舊的銷毀,可能因為美工人員疏忽漏刪,才會不知情將照片帶到新公司誤用。


【2005-07-03/聯合報/C2版/北基要聞】


鳥類攝影家 被逼成網搜偵探
林英典攝影作品一再被盜用 忍無可忍 挺身反擊侵權 提出告訴80多件 
 
【記者楊冬青/台中報導】
國內圖片侵權嚴重,鳥類攝影家林英典被「侵」到忍無可忍,挺身捍衛自己的著作權,近年提出的告訴案高達80多件。他從對著作權法一無所知,到變成「網搜偵探」,他苦笑說「我都是被逼出來的。」

林英典從事鳥類攝影,包括彰化銀行、華南銀行、土地銀行等印製的精美月曆,都曾採用他的作品,加上他發表的生態、花鳥圖片超過1萬張,連帶地被侵權的情況,越來越嚴重。最令他不解的是少數高中、大學的網頁,學生侵權此起彼落,他感嘆說:「不知道這些學生是怎麼教出來的?」

林英典指出,侵權案大多是對方未知會他,擅自將他的攝影作品置入各種商品或包裝。除了常見的日曆、月曆、光碟之外,名片夾、紙杯、鳥飼料、預售屋廣告等,到處可見。3月他和朋友在北部濱海公路趕路,一輛遊覽車超車後,眼尖的朋友突然指著車體廣告大叫「那是你拍的絲光椋鳥。」他追上去一看,確定沒錯,當場找遊覽車公司理論。

林英典指出,侵犯著作權,不僅侵犯著作權人的創意,也對著作權人很不尊重。他為了經營優質的作品,腦力、體力的投資都很可觀,其中的辛勞外人無法了解。

他舉例指出,他為了拍攝猛禽「澤鵟」進食的畫面,連續8天,趕在清晨3時從台中出門,清晨5時進入雲林的鰲鼓農場,從事一整天的觀察,全天候記錄澤鵟的生態和活動路線,尋找澤鵟捕捉獵物後進食的定點。等到確定地點,第9天再屏息靜氣,耐心等待澤鵟入鏡。

林英典說,清晨的鰲鼓農場,沼澤地到處是濃濃的露水,光扛著迷彩帳篷走到觀測點,全身從裡到外就已濕透。持續觀察的過程中,成群的蚊子又大又凶,撥都撥不走,叮得人快抓狂。而且在太陽猛烈照射下,帳篷內的溫度直逼攝氏50度,地熱不斷冒上來,上烤下煎。

他說,如果不是要成就理想的作品,何必如此為難自己?這也是他不畏批評、持續反擊侵權行為的原因。


【2005-07-16/聯合報/C2版/台中市新聞】 


野鳥照片著作權
檢方:非營利教育目的 不構成侵害
 
 
【記者蔡維斌、魯永明/連線報導】

雲林科技大學江姓教授使用國內知名野鳥生態攝影師林英典的野鳥照片,遭林英典控告;林英典對未預先告知使用他的照片,一律採取法律行動,連縣政府教育局也都面臨挨告,但檢方強調,只要是非營利的教育目的,均屬合理使用範圍,並不觸及違反著作財產權。

雲科大江教授被控告部分,因著作財產權屬告訴乃論,告訴人林英典已撤銷告訴,檢方昨天以不起訴處分。

但傳出是因為賠錢達成和解,才獲撤銷告訴,學校主任秘書周榮泉則否認,表示目前仍在協調中。

雲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蔣得龍表示,著作財產權相關規定中,有「合理使用」的範圍,尤其是非營利性教育目的使用,並不構成著作權的侵害。

縣政府去年委託林內鄉三名熱心的國小老師,編撰鄉土教材,也因使用林英典的14張野鳥照片,目前正與作者協商中。

據了解,近年來因擅自使用林英典拍攝的生態鳥類照片,而被控告的有80多件;林英典曾對外宣稱,他這麼做是為了維護與尊重著作權。


【2006-02-17/聯合報/C2版/雲林縣新聞】
 


著作權論戰
攝影師告環盟理事長 駁回



【記者林宛諭/員林報導】
彰化縣環保聯盟理事長蔡嘉陽在網站上發起「抵制攝影師林英典作品」,林英典控告蔡嘉陽妨害名譽要求賠償30萬元,彰化地方法院駁回林英典之訴,認為蔡嘉陽所言是可受公評之事。

攝影師林英典95年控告退休老師蕭平治侵害他的攝影著作權,要求賠償30萬元,蕭平治因此被高分院判決需賠償林英典二萬多元。蔡嘉陽「看不過去」,力挺蕭平治,在網路上發起拒買林英典包括日曆、書籍等所有出版品或「公開將他的書送上垃圾車」。

昨天蔡嘉陽獲知判決結果時說,林英典侵入鳥的棲息地拍照,野鳥也沒向他收錢,林卻對這些致力於生態推廣的人「濫訴」,除非林英典道歉,才能停止大家對林的不滿,否則他是不會撤下網路上的「抵制」文章。

林英典昨天獲知判決結果表示,尊重司法,收到判決書後再決定是否上訴。他強調,不告而取就是不對,那是對著作權的尊重,如果當事人事先知會,或事後自知理虧道歉,他都好談。

他認為蔡嘉陽可以談著作權合理使用,但不應要大家不要購買他的書,這已經侵害到他的權益。

蔡嘉陽指出,蕭平治長久以來也熱心於生態保護推廣工作,他在自己所設的台語教學網站還我台灣鄉土鳥名專題中,以非營利、教育目的使用由鳳凰谷鳥園出版的台灣鄉土鳥誌書中,使用林英典拍攝的松雀鷹照片,雖然有引用照片出處,但未徵求林英典同意,及載明作者名字,而被林控告。

「他的攝影心態不對,把生態資源當做自己營利工具」、「對生態教育付出這麼多的人提告,怎不令人痛心」,蔡嘉陽主動公開表示無條件提供自己生態攝影作品,供給學術研究、報導等使用,更結合250名攝影師參與,要大家不必再使用林英典的作品。

承審法官認為,憲法明文保障人民言論自由,讓人民可以監督各種政治、社會活動功能,「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論者不罰」,蔡嘉陽是「關心著作權合理使用問題,促正視著作應合理使用」,議題尚屬合法,所以駁回林英典之訴。


【2008-06-04/聯合報/C2版/彰化縣新聞】


合理使用 不給錢就告 攝影師誣告起訴

 【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

台灣省野鳥攝影學會前理事長林英典,不滿黃美鄉在部落格引用他的一張台灣藍鵲照片四次,求償十五萬元未果,控告黃美鄉違反著作權法。台北地檢署認定黃美鄉是合理使用照片,不違法,反將林英典依誣告罪嫌起訴。

 檢方認定林英典明知黃美鄉引用照片時,已註明攝影者為林英典,沒有盜用照片的意思;照片用在黃美鄉個人部落格,沒有做商業或營利用途,也屬於合理使用,卻仍控告黃美鄉違反著作權法,想用訴訟手段,取得十五萬元和解金,因此檢察官主動簽分案,將林英典依誣告罪嫌起訴。

檢察官為了加強證據,特別清查列出九十四年至九十六年間,林英典在台灣各地檢署提出的違反著作權刑事告訴已偵結案件共五十九件。其中卅一件撤回告訴,廿八件處分不起訴;撤回告訴案件大多是因被告賠償林英典五萬元至十萬元達成和解,林才撤回告訴。不起訴處分案件,則多屬被認定為合理使用照片。

林英典除了對黃美鄉提出刑事告訴,還向台南地院提出民事損害賠償之訴,法院亦判決林英典敗訴。 這不是林英典第一次告人不成反而被起訴。去年他因類似的案件,被檢方起訴,台北地院依誣告罪判處他十月徒刑,減刑為五月,目前上訴中。

【2008-09-23/聯合報/A9版/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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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居的隱士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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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沒教的
2009/01/22 20:58

學校沒教的一課,

這回udn 活生生的教訓

夠慘烈的一課     那學生的一輩子前途   

慘字了得    看的令人血脈賁張衝到腦門   

大家小心   小心您的$$$$  

守規矩就天下太平


皮介行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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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室的朋友們:
2009/01/09 12:02

辦公室的朋友們:

我想網路寫作本來就以交流為主.不拒絕轉載.不過轉載應該要尊重創作的完整性.以及尊重原創作人的署名權。


閒雜人等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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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小二..有沒有發現你的LOGO和電視上的某個廣告很像?
2009/01/08 01:23
全家就是你家....只不過它是綠色的!
電小二(webadmin) 於 2009-01-21 12:42 回覆:

哈哈,我們是插電寶寶啦!^_^


阿勇(ayon)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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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網路行為 談守法
2008/11/28 10:35
網路行為 是作為的一部分
是白紙黑字 清清楚楚的

有人說 我用的是筆名 偏名 亂取的名 天曉得我是誰
可是 還是很多被取締 被抓到了

有人說 那幅動畫 沒著作權聲明 怎麼證明那是他的
可是 著作法規定的是著作完成即取得著作權 沒規定要註明
何況圖示小動畫 很難去標示
作者只要能提出證明是他所創作 處理起來就會很麻煩

當初在申請城邦會員時 就約定了不得有商業行為
那麼 我們在城邦 就不要有商業行為
雖然 我也是在做生意
可是 你看到我有任何的廣告行為嗎
這就是守法
一群人中 難免有害群之馬
看到了就應該把他揪出來........

像我的文章 -總有一天
我已經在城邦看到改編版
可是這是合法的 他沒有一字不漏照抄
同樣的意境 重寫一次

圖像 影音 除非變造得連作者都認不出來
否則 一比對就十分清楚了
這就是 我為什麼堅持影像一定要自己拍攝
音樂一定要自己作曲的原因

同樣的場景 到現場拍一下
再回來PO 不就得了
雖然不是很專業 但畢竟還是自己的作品

.




 





小樹rabenta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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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可怕
2008/11/26 14:03
真可怕,只是單純引用而且已註明拍攝者的名字也會挨告,若真要追究,連大家常用來妝點門面的動態小圖示不也是未經許可而取用,誰又知道創作者是誰呢?

墨爾本
福山植物園


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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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檢舉商業部落格!請儘快處理,以示公平!!
2008/11/26 14:01

我要再檢舉商業宣傳的部落格~請你公平對之!!  

你怎麼狂刪我們的部落格,就請你公平!  

http://blog.udn.com/chatz016   冷氣空調買賣. 

及他全部的文章:總共六頁!!

請儘快處理!以示公平!!!  



黃色呆鴨
等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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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著作權
2008/11/20 17:31

關於著作權~

請問如果將經典秀上部落格其它~這樣會不會也是侵權呢?

電小二(webadmin) 於 2008-11-20 17:52 回覆:

Dear 黃色呆鴨:

建議您上網路城邦‧法律相關看看相關文章唷!
如果您沒有經典秀的著作權,也是有可能侵權的。


客居矽谷人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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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
2008/11/17 08:10
希望家都能尊重別人的著作權

divagirl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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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店小二提醒
2008/11/15 22:15
版權問題 真的常常容易引起紛爭
最好 就是不用 要嘛 就用自己的....


月下老人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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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亂提告者不在少數...
2008/11/15 11:49

不僅浪費司法資源...

亦耗損兩造時間及精神...

身為創作者...

要有服務社會及造福網民之責任及義務...

網路發達...分享創作是一件美好ㄉ事情...

見錢眼開...非網民之福也!...a

既然分享了...就別談侵權...

要不然就不要公開發表!...

既得利益者 ifpi 財團亦若是...

胡亂提告...只打蒼蠅不打老虎...

當網民為搖錢樹...

最後終將自食惡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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