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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問「和泰企業集團TOYOTA」
2023/08/16 03:23:35瀏覽8828|回應1|推薦5

三問「和泰企業集團」

星星之火,足以燎原;
千里之堤,潰於蟻穴!
俗話說:萬般皆是命,半點不由人;
我要說:萬般皆是心,點點都由人。
民國112(西元2023)年8月16日(星期三;農曆七月初一)
前言:
一、勿以惡小而為之。
二、凡走過必留痕跡。
三、魔鬼藏在細節裡。
四、小蝦米對大鯨魚。
五、消費者對大財團。
正題:
一、請問「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潤企業)(車輛分期營業一部):
(一)貴公司於西元(下同)2022年7月間,原與本人約定好的車貸新臺幣(下同)1百萬元、3年分36期、年利率%3,後來卻以%3.024計算利息,而向本人多收取1838元。
(二)本人係主動發現:貴公司因上開多出(約定外)的0.024%利率,每個月多向本人收取10元的分期款;嗣本人向貴公司繳足一年份的分期款並繳完其餘車款678330元,而因該多出的0.024%利率,總共多付給貴公司1838元(其中120元係一年份分期款多收的錢;1718元係其餘車款多收的錢。貴公司是有規模的大企業,卻發生這樣向本人超收款項,疑似涉及不當得利等範疇的情形,非但有損貴公司「商譽」,亦影響本人的權益。
(三)貴公司就上開向本人超收款項之事,所屬權責單位「車輛分期營業一部」的事後處理,係秉持貴公司的指示為之,或該權責單位自行依其權責而為,抑或該權責單位裡之個人的私自處理行為?因事涉民刑事責任的歸屬,請貴公司說明。
二、請問「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泰產險)」(業務代理人:和安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貴公司就本人所有2022年車輛,每個月收取的任意險費用係3338元(1年40060元,分12期繳納),惟事後一個月(自2023年6月13日中午至7月13日中午)的任意險退保款項,僅有1997元;關於強制車險費用部分,每個月係收取96元,惟一個月又八天(自2023年6月5日中午至7月13日中午)的退保款項卻僅有87元。為何退款額度不足?本人曾請求答復,惟未獲置理。就此,再請貴公司解釋。
三、請問「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總代理)」、「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經銷商)」(北都汽車大安營業所[下稱大安所]、北都汽車大安服務廠[下稱大安廠]):
(一)本件大安所的賣車業務,係與「和潤企業(車貸)」、「和泰產險(車險)」連袂處理。合先敘明。
(二)大安所於2023年5月23日(星期二)上午10時9分傳送訊息給本人,以:「早安您好,今早開會公司要點:1.我們愛車已提前到港,目前正在港口進行清關流程,預計本週末以前會配車,因此有機會6/10前可交車。2.新車貸款利率因央行升息,預告不久後將會修正為3.5%,目前進件數已大幅提升,公司提醒如有貸款需求建議提前對保。(如有方便對保時間再麻煩告知。對保後依規定會註明前車款清,新車方可撥款領牌)」。本人因此加快腳步:提早繳足一年份的分期款,並於2023年5月29日將其餘車款匯給貴公司,以期順利將本人所有2022年汽油版RAV4 過戶女兒公司,並配合於該5月底前簽約購買2023年汽油版RAV4 新車及辦理車貸與車險事宜。這當中,教人存疑的事,是:1、貴公司是否確有上開開會擬將2023年汽油版RAV4 車輛貸款利率自3%調高為3.5%的決議?如是的話,為何本人於2023年7月29日看電視時,看到播出貴公司總代理的RAV4汽油版「享高額0利率」(網路所傳達的適用對象:自2023年7月22日至同年8月31日購買者)的廣告?再者,貴公司如未有上開擬升息的方案,大安所上開傳給本人的「訊息」,疑似意圖在該5月底前作出出售汽油版RAV4 業績而「欺騙」本人?凡此實情為何?請貴公司詳予說明。
(三)本人於2023年6月6日取得新車後,於2023年7月3日下午4時許到大安廠進行「滿月檢查」時,大安廠有關該本人新車的電腦資料顯示:「使用人」是本人不認識的「徐O任」、其行動電話號碼非本人所有、「顧客需求」欄位註明「滿月檢查吸塵不洗車;車內吸塵」。
(四)本人曾就上開(三)之情形,當場詢問大安廠人員:為什麼我車的使用人及電話的資料都不是我本人(所有)?當場僅據復:「這事」要問大安所。換句話說,「這事」當天大安廠將責任推給同在一棟大樓內的大安所,本人並未獲大安廠的進一步處理。
(五)貴公司(總公司)人員於2023年7月中旬,以市內電話撥打本人手機,向本人詢問到大安廠進行新車「滿月檢查」的意見時,本人曾簡單表達有上開一、二及三(四)過程的情形,並建請貴公司進行調查實情後,再與本人聯繫等語;這段通話時間有三分多鐘,貴公司留有錄音紀錄。嗣貴公司迄今,並未再與本人有何聯絡。
(六)綜上,關於本人所買2023年汽油版RAV4 新車,係於何時由日本以船舶運抵臺北港?貴公司於何時清關領得該車並配車給大安所?過程為何?再者,本人係於2023年6月6日在大安所接受交付「新車」,惟該車於27天之後,即同年7月3日在大安廠進行「滿月檢查」時,在大安廠的登記資料,卻仍顯示「使用人」係「徐O任」而非本人,則本人似非該新車的第一手購買(訂購)人?如果本人並非系爭車輛的首購者,貴公司以第三人即使用人「徐O任」車輛、以貴公司為出賣人、以「新車價格」出售、與本人簽定2023年汽油版RAV4 新車的買賣契約,貴公司這樣的買賣行為等情,疑涉民刑事責任問題,請貴公司解釋清楚。
後話:
一、本人於2022年向大安所購買一輛汽油版RAV4,要不是2023年再向該所買了一輛汽油版RAV4,不會發現(生)以上這些問題。
二、本人要不是這兩輛車子都申辦「車貸(和潤企業)」及「保費(和泰產險)」的分期繳納,不會發現(生)以上這些問題。
三、本人要不是被大安所告知「應先繳足一年份的分期付款並繳完其餘車款,才能將所有2022年RAV4車子過戶他人」,因而照做的話,不會發現(生)以上這些問題。
四、以上所言,有據可查。
五、法律諮詢:本人即黃全祿(前主任檢察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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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2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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