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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4 14:31:34瀏覽72|回應0|推薦0 | |
消費借貸的定義是什麼?民法第 474 條
消費借貸和使用借貸最大的不一樣在於,使用借貸是將原來本借來的那個物品再還給對方;而消費借貸是將借來的東西「用光了」,還給對方另一個和借來的東西一樣的東西。 例如: 條文中第二項提到的「代替物」就是指在使用後可以用同質性物品歸還的東西,除了上面提到的錢之外,其他還有米、水、鹽……等消耗品。至於手機、電腦這類雖然也有同質性物品在使用後可以歸還,但這種東西通常比較昂貴且複雜(資料和設定不太一樣),不太會有人拿來當作消耗品進行消費借貸。 當然也會有人借來一疊鈔票到處炫富後再還給原來的主人,在這種「借來的東西和歸還的東西是同一個物品」的狀態下,就比較傾向於使用借貸。
被借東西可以向借用人收取利息嗎?民法第 477 條利息或其他報償,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未定期限者,應於借貸關係終止時支付之。但其借貸期限逾一年者,應於每年終支付之。 要收取利息當然可以,生活中最常見的例子就是銀行,向銀行借錢都要被收取利息這是大家都知道的。雖然我們不是銀行,但我們還是可以向跟我們使用借貸的人收取利息。 至於利息要多久繳一次,在借據(使用借貸契約)中可以自行規定。如果沒有規定,通常都是在交還借用物當下一併支付利息,借用時間超過一年則是應該在每年年底先將支付當年度的利息。
沒辦法用同樣的東西歸還該怎麼辦?民法第 479 條
有時候基於不可抗力,在借用物品時可能還有很多,但下一個禮拜就突然到處都買不到了。拿2020年在全球大流行的新冠肺炎來說,隨著疫情逐漸失控,原本很容易買到的口罩都要交由中央管制每人限量購買,這種超出預期的情況也是有可能發生的。 因為考量到這種情形,第479條就沒硬性規定借用人一定要用原來的物品償還。只要返還與借用物相同的價值即可。如果借用和反還時的價值不同,有約定反還時間與地點就應該以反還時點的價值來償還,沒約定則是以簽訂借據的時點價值為準。
消費借貸這個詞聽在一般人耳裡可能覺得陌生,但它其實就是我們平常遇到的「借錢」問題。當然消費借貸不只包含金錢,所有可以被借來使用並且無法原物歸還的消耗品都被包含在內,金錢的借貸只能算是最大宗,不能完全解釋整個消費借貸。但不管是何種物品的消費借貸,都建議可以簽訂契約,以保障之後的追討權利。 如果您遇上了與消費借貸有關的任何問題,都可以用網站內所附的電話聯絡我們,讓我們了解您的狀況後再為您安排預約諮詢,好讓專門處理這方面問題的律師來解決您的煩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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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