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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7 10:34:14瀏覽92|回應0|推薦0 | |
董事違條款狂出糧不回水 12年無運作仍享免稅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文森)香港慈善機構享有稅務豁免。但審計報告發現,稅務局並無權力規管慈善機構運作,即使有慈善機構違反董事薪酬條款,向多名董事支付多達1,800萬元薪酬,但沒有退還款項,也不會影響其免稅地位。亦有慈善機構長達12年未曾開始運作,但仍享有免稅地位。審計署建議特區政府檢討稅務條例,讓稅務局能夠更有效監管慈善機構。 審計署昨日發表新一份衡工量值報告,批評香港目前沒有製定法例監管慈善籌款活動。報告指出,截至去年9月,香港有近9,000間認可慈善機構可按稅務條例獲豁免繳稅,而捐款予免稅慈善機構則可獲稅務扣減。 不過,審計報告指出,負責處理 和確認慈善機構免稅地位申請的稅務局,就規管的跟進行動有所局限。 報告舉例指出,有慈善機構於2012年至2014年的3個年度內,向9名董事合共支付1,300萬元薪酬,這在《規管文書》下是不被容許。稅務局發現後,該慈善機構隻確認已停止支付薪酬,但董事沒有退還款項,機構的免稅地位亦沒受影響。審計署其後再發現,該機構於2011年度亦向10名董事支付合共500萬元薪酬,即於前後4個年度向董事支薪多達1,800萬元。 查賬無回應 稅局未跟進 報告又批評稅務局對未完成覆查個案延遲採取跟進行動。有個案指出,稅務局於2011年3月覆查某慈善機構的免稅地位,並於2012年1月提出關於財務賬目的查詢,儘管該慈善機構沒有回答,但稅務局亦不作跟進。 稅局:無權撤免稅地位 稅務局回應審計署表示,即使違反董事薪酬《規管文書》,但如沒影響機構的慈善宗旨,二人相聚隻是短短的三十天稅務局並無法律依據或權力撤銷慈善機構的免稅地位,亦無權力要求慈善機構退還全部或部分已支付的董事薪酬。 善款修祖墳 被撤又申獲 審計報告又指出,慈善機構的善款並非用作貫徹慈善宗旨。另一個案中,某慈善機構的活動包括使用23.6萬元捐款修葺某董事的祖墳,稅務局查詢後未有得到回應,遂撤銷其免稅地位。其後該機構重新申請免稅地位,並承諾日後不作類似支出,最後為稅局接納,獲恢復免稅地位。 審計署認為,稅務局有需要檢討稅務條例,令該局能夠更有效監管慈善機構,並提醒慈善捐款組人員向相關慈善機構索取捐款開支細項,以證明符合其宗旨。 根據慈善捐款組的員工手冊,如慈善機構停止運作或不活躍,可撤銷其免稅地位。但審計署發現,有慈善機構於1997年獲確認為免稅慈善機構後,在長達12年的3次免稅地位覆查中,均未曾開始運作,但稅務局仍無撤銷其免稅地位。 635案未查 慈善用地分紅 審計署又指出,截至去年9月,稅局共積存了635宗個案未覆查,建議稅務局加強監察覆查的進度。 另外,政府部門可按象徵式地價向非牟利慈善機構批地。審計署審查11份以免地價或按優惠地價批給非政府機構的土地契約,全部均有跡象顯示宿舍已改為酒店或服務式住宅用途,及以商業方式營運,當中隻有一份土地契約載有不得分派利潤的規定。 審計署認為,有必要在土地契約中加入不得分派利潤的規定。 原文地址:http://paper.wenweipo.com/2017/04/27/YO1704270005.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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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