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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社會容許網路言論自由嗎?
2011/10/06 16:42:02瀏覽918|回應0|推薦2

生活法律常識

 

原作者:Gary Wang 寫於 2011 年 10 月 6 日 13:55

https://www.facebook.com/notes/gary-wang/%E7%94%9F%E6%B4%BB%E6%B3%95%E5%BE%8B%E5%B8%B8%E8%AD%98/199628190109476

日前,發生一位網友在馬總統的臉書罵某大學學生一事,本來是一件很單純的事件,當事人都道歉就好了,但是那些學生得理不饒人還咄咄逼人,開活動專頁來抵制該位網友,以集體暴力的方式來欺負一個人,不僅僅公布當事人照片,還使用侮辱性的字眼謾罵,甚至嗆出要槍殺當事人,喊出要蒲公英革命,更甚者,該大學學生竟然有人跳出來說他們這是在法律合理的範圍,諷刺的是該大學就有法律學系,據說成立活動專頁的發起人之一的女學生還是法律系學生,懂法律卻不走法律途徑解決紛爭,卻使用近似凌虐的私刑想解決紛爭,當然會被人懷疑是挾怨報復,或是別有目的,這一點並不奇怪啊 ........

我們就法論法:

1. 該位網友罵該校是爛學校,一個學校的好壞是可受公評之事,基於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意旨,該名網友並未觸犯刑法的妨害名譽罪章,而該校學生若堅持要維護校譽該有的做法是報告校方,由校方董事會決定是否提出民刑事告訴,但學生卻沒這麼做,這是非常可議的地方

2. 該位網友罵學生為爛學生草莓族,我們得先看當事人為什麼會罵學生是爛學生以及草莓族,因為法律訂罪是得看全文而非一兩句話的,依大法官釋字 509 號解釋:言論應依一般人之理性認知,綜觀其整體內容、自然語意與表述之情境來審視,不可以切割論斷,並應對整體言論內容作一合理評價。

這也是當前檢察官,法官審酌有無犯罪事實的依據,好了,我們來看看該網友有無觸犯刑法的妨害名譽罪章吧,事件的起因是該大學學生為了學校沒放颱風假的事情到總統臉書向總統陳情,我想有常識的人都知道該學生沒向學校陳情,越級跳過了學校,當地縣市政府,直接向總統臉書陳情這是不對的,且颱風假這是屬於公共議題,依據刑法第 311 條之立法理由 : 「故以善意發意發表言論,而有本條所列情形者,不問事之真偽,概不處罰」,則為了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利益,公務人員就其職務進行報告,就他人於公眾集會之言行為適當載述,以及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論者等事由,以保障其言論自由

以上我們可以看到該網友並未觸法,只是若該學生覺得爛學生爛草莓侮辱到他,那麼他有權控告該網友妨礙名譽罪章中的公然侮辱罪以討回公道,但該學生沒這樣做,卻訴諸群眾暴力,企圖以多欺少,這只能顯示出台灣的教育是失敗的,他們也被政客教壞了,所以用近似紅衛兵的做法去凌遲一個人 ..........

這些學生本來有理的,硬要去弄成無理,還觸犯了刑法的恐嚇,妨害名譽,民法的妨害人格權等等罪責,實在是得不償失,這些天與他們辯論的結果,他們竟然不覺得有錯,抓住一個訴求就以為可以為所欲為了,就以為能合理化那些侮辱的行為了,真不知道他們的書是怎麼唸的?唸到哪裡去了?

在網路上與人討論事務盡可能的不要謾罵,當然也不要隨意改變政治人物的姓名,因為當事人都能提告

刑法的妨害名譽罪章中有兩條罪責,分別是刑法 309 條的公然侮辱罪以及 310 條的誹謗罪(不是毀謗很多人都誤解了喔),兩者的構成要件都不同, 309 條最重要的構成要件就是公然,所謂的公然以臉書為例就是塗鴉牆,不管是粉絲頁或是社團或是個人的都算喔,若是收件夾的訊息就不構成公然喔,假如構成公然的要件後覺得受到了屈辱了就可以向司法機關提出告訴,我刑法把 309 條公然侮辱罪的構成要件,介紹於後:

一 須「公然」為之:凡於特定人或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聞或共見之狀況下所為,不以實際上有共聞或共見為必要。

二 侮辱者:內容足以影響他人社會評價之輕蔑行為,例如當眾怒罵他人畜牲,足以減損其聲譽是。

三 方法:包括「言語」及「行動」,以抽象的內容為之,因此,當眾 對人比中指;罵人是小偷等皆是。以文字或圖畫所為亦應包含。

四 被害人包括「特定人」及「可推知之人」。

刑法 310 條誹謗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一 指摘者,乃就事情予以披露揭發之行為。傳述,則指對於已被指摘之事情加以傳播轉述之意。

二 構成本罪之誹謗行為,須以具體且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件,為其指摘或傳述的內容,若僅係以空洞的謾罵,而未指明具體事實內容者,應以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論處。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依據以上概略的介紹,該名被欺負被羞辱的網友反而可以向司法機構提出妨害名譽告訴,連帶高額民事求償,這批學生或是校友是不是得不償失呢?

為人處世得饒人處且饒人,不要咄咄逼人,不要用一個合理的藉口就可以為所欲為,可以合理化一切罪責,犯法就是犯法沒任何藉口可以去合理化自己的行為的喔

另外就該網友相片被公布一事提出違法事實的論述:

民法第 195 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我們國家把肖像權歸為民法管理,該批學生未經同意就轉貼該網友照片並予以辱罵攻擊,就已經傷害該網友的人格法益,該網友不僅僅可以求償一定金額,並且要求他們登廣告回復名義喔

再提一點,該網友照片被公布之後有人嗆要槍殺他 , 這觸犯了刑法第 305 條恐嚇罪,這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責,該網友也能提告

以上讓各位網友有些警覺,在網路上同樣要為自己的言論負責,不要以為躲在電腦背後就沒事喔

希望本篇文章那些大學生也能看到,早日懸崖勒馬吧,不要讓錯誤繼續擴大才是對的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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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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