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當今分裂的中國
(修正版)
一年前,本文即已發表,而今對本文的立論又有所改進與新增,所以再發表本篇修正版,本篇論述比諸原版論述,稍有修改和增加補充,內容更為妥切完善。
壹、今日中國分裂的形勢
今日中國處於分裂狀態,近九十年前庫倫(今改名為烏蘭巴托)政權割據外蒙古脫離中國獨立,六十年前北京政權又割據大片國土自稱是「新中國政府」,真正的中國政府(中華民國政府)僅餘台、澎、金、馬彈丸般的有效治地。
以台北為臨時行政中心的中華民國政府與北京偽政權彼此長達四十年的劍拔弩張對抗,隨著形勢變化而共同謀求和平統一,但至今雙方尚有許多障礙待克服;北京政權因其行反民主統治又侍其據地廣大,曾將僅餘台境有效治地的中華民國政府硬稱為其「地方政府」,以致台境內想與北京政權脫離關係而不惜以顛覆中華民國方式,要丟棄中華民國失土、將中華民國縮水成「台灣國」的縮國份子聲勢高漲,甚至縮國份子還一度登台執政!
夫今中華民國政府與北京政權間,雖頻頻協商達成多項協議,但似乎仍有一難以突破的障礙;北京政權自然要自稱為「中國政府」,現在因怕台境內會將台灣變成與北京政權毫不相干的「另一國」的縮國份子再度得勢,不敢再稱中華民國政府為其地方政府,但他們又不可能承認中華民國政府是全中國的政府,所以不知該將台北當局定位成什麼?縮國份子統治既已垮台,恢復原貌的中華民國政府當然也不可能跟著縮國份子把自己當作「台灣政府」、把北京政權當作「中國政府」,同樣也不知道該將北京政權定位成什麼?
這個問題看起來好像很難解答,但其實中華民國政府唯一不能接受的祇有自己被當成「地方政府」,北京政權唯一不能接受的亦祇有把台灣變成「另一個國家」;北京政權怕對他們而言是「台獨份子」的縮國份子再度得勢執政,還情願中華民國政府堅持自己是全中國的政府,所以雙方都認同且遵循「一個中國各自表述」的九二共識。如此這個問題原來不難解答,北京政權不敢再硬稱中華民國政府是其「地方政府」,中華民國政府也不會再說台灣是中國之外的「另一個國家」,那要解決這個問題豈不是太容易了嗎?以下諸篇將針對這個問題加以探討。
貳、從戰國時代、三國時代探討分裂國家問題
戰國時代,七雄先後稱王,連名義上都不再向周天子稱臣,於是當時中原乃呈現七個大「國」,其實應該說是七大政權,由於歷史上戰國時代屬東周,所以仍認定周天子朝廷是「正統的中國政府」,但其有效治地僅餘洛陽一城,其餘中國領土盡為此七個政權所瓜分割據,這七個政權再加上周天子的「中國政府」,一共八個政權;這八個政權中,祇有作為「中國政府」的周天子朝廷是合法政權,其餘七雄都是「非法政權」;這八個政權形成八個政治陣營,可簡稱為八個「政營」,所以楚不該叫楚「國」應該叫「楚營」、齊不該叫齊「國」應該叫「齊營」、燕不該叫燕「國」應該叫「燕營」,六「國」合縱抗秦也該改成六「營」合縱抗秦;但周天子朝廷仍是「合法的中國政府」,所以「周營」仍是指全中國,單指周天子有效管轄的陣營祇能稱為「洛營」。這八個政營唯「合法政權」的洛營是「正營」,其餘七個「非法政權」的政營皆為「別營」,「正營」是「合法政權」的政營、是正統中國政府有效管轄能力所維持的陣營,「別營」則是「非法政權」的政營、都是「叛亂集團」的勢力,但說得友善客氣些,別營就是中國政府管不到的政營。
八個政營將當時中國分成八個政治領域,簡稱為八個「政域」,楚的政域可稱為楚的據地或「楚境」、齊的政域可稱為齊的據地或「齊境」、燕的政域可稱為燕的據地或「燕境」,周天子的有效治地也是一個政域,但不能稱為「據地」而是「治地」,是中國政府的有效治地!而「周境」指的也仍是整個中原,不是祇有小小的洛陽城而已,因為周朝廷仍還是「真正的中國政府」,要稱周天子的有效治地應稱為「洛境」,這八個政域中又唯洛境為「正域」,其餘七個政域皆為「別域」,因為洛境是正營的政域、是中國政府有效治地,其他楚境、齊境、燕境都是別營的政域、都是「非法政權」割據地。而齊楚交界、齊燕交界為政域與政域間的界線,亦政營與政營間勢力範圍的界線,不能稱為「國界」,應稱為「營界」。
如此,所謂「楚人」也不是楚國「國民」而是楚營「屬民」,其註籍亦非楚國「國籍」乃為楚營「政籍」,簡稱「楚籍」;齊人則為齊營屬民,其註籍乃齊營政籍,簡稱「齊籍」;燕人即燕營屬民,其註籍為燕營政籍,簡稱「燕籍」;而「周人」仍是當時全中國所有人,八個政營的屬民都是周人,洛境居民乃為正營屬民,彼等政籍亦乃「正籍」,其餘楚籍、齊籍、燕籍都是「別籍」,但無論正籍或別籍都是中國國籍,因為無論洛境居民或楚人、齊人、 燕人都是中國人。
當時齊境孟嘗君門下食客三千人,這三千人當然並不全是齊人,除齊人外,楚人、燕人及來自各政域的人們皆有之。其門下楚人食客也不能說是「僑居齊國」,齊、楚雖為兩個不同政域,但皆中國領土,楚人居齊非居國外,祇是住在另一個政域,所以祇能說是「寄居齊境」,如同現在戶籍設在台北但人住高雄也是寄居高雄,凡不是住在自己的戶籍處所就是寄居,僑居國外當然也是寄居,所以寄居也包括僑居,在自己國內非住在自己的戶籍處所,無論國家有無分裂、是否住在不同政域,都祇能稱為寄居不能稱為僑居;因此孟嘗君其門下的楚人食客也就不是「在齊國的楚國僑民」,而是「在齊境的楚籍屬民」或「在齊境的楚籍寄民」。
而齊人也不能將楚人、燕人及其他政域之人稱為「外籍人士」,祇能稱彼等為「他境人士」,因為大家都是中國人,而且亦祇能以「他境人士」稱之,不能稱之為「他籍人士」,雖說「他籍」即其他政營的政籍、「他境」即其他政營的政域,但「他籍」還是會令人誤以為是外籍,而「他境」則能明白表達正確意思。又如楚人入齊,齊人亦不可曰楚「國」人進入我「國」,而是楚人入我境,簡言之就是楚人「入境」;當楚人離齊,齊人又當曰楚人「離境」;而齊人往楚,也不是出「國」,乃是「出境」;往楚齊人再返齊,當然就不是回「國」,乃「返境」也。
而大家慣稱的郢為「楚國國都」、臨淄為「齊國國都」、薊為「燕國國都」,這些都應改為「楚營政衙」簡稱「楚衙」、「齊營政衙」簡稱「齊衙」、「燕營政衙」簡稱「燕衙」,而洛陽則是當時中國的國都,也是正營的政衙亦可稱為「正衙」,至於楚衙、齊衙、燕衙則都是「別衙」。
因此這八個政營彼此間的關係也就不能叫做「國際關係」,而是「營際關係」,其彼此間的往來也不能稱做「邦交」、「外交」,而應稱為「營交」。從燕境到齊境的船隻、齊境到楚境的船隻,走的也不是「國際航線」,其實仍還是國內航線,但不是正常的國內航線,因為是在一個分裂國家中跨越不同政域的航線,所以宜稱之為「跨域航線」。
依此而論,那三國時代也該改稱為「三營時代」,倘當時的人就採如上認定,劉備當然以蜀政權為「合法政權」、為「中國政府」,蜀為「我營」乃是「正營」,魏、吳皆為「非法政權」,為避免互相敵視姑另以「不同政權」稱之,此二不同政權各自勢力乃為兩個「不同政營」,分別稱為「魏營」、「吳營」,此二營皆「別營」也;曹丕則以魏政權為「合法政權」、為「中國政府」,魏為我營乃是正營,蜀、吳皆為不同政權,形成兩個不同政營,分別稱為「蜀營」、「吳營」,此二營皆別營也;孫權又以吳政權為「合法政權」、為「中國政府」,吳為我營乃是正營,蜀、魏皆為不同政權,形成兩個不同政營,分別稱為「蜀營」、「魏營」,此二營皆別營也;這就是「一個中國各自表述」。
當時蜀、吳二營聯合共同對抗魏營,因此蜀營雖視吳營為不同政營,但不會將吳營政權當作「非法政權」,吳營亦祇會將蜀營視為不同政營,而不會稱蜀營政權為「非法政權」,但此二營都不僅將魏營視為不同政營,且還視魏營政權為「非法政權」、「叛亂集團」!而此二營祇互將彼此視為不同政營,彼此雖是不同政營,但還是有「正營」與「別營」之分,誰都會視己營為正營、彼營為別營,豈有自己將自己當作別營、當作「非法政權」之理?但二營既友好就當避免爭執,彼此互為不同政營,誰是正營誰是別營可各自作不同認定,但彼此都不講明,這又是「各自認定俱不表述」,因此「一個中國各自表述」再更進一步就是「一個中國各自認定俱不表述」!
再論劉備以蜀政權為中國政府,成都雖是正衙但不是國都,祇是中國政府的「臨時行政中心」,國都乃洛陽城也,因為劉備志在「中興大漢還都洛陽」!但當時國都洛陽陷入魏境且成為魏衙。在分裂國家中,國家政府雖為正營之當局,但正衙未必就是國都,因為國都有可能陷入別域,且還可能淪為別衙。
分裂國家中,一個國家同時出現兩個或數個政權,因而形成兩個或數個政營,每個政權對自己政營的掌控皆如同一般正常國家的政府管理自己國家一樣;一般正常國家沒有分裂,全國祇有一個政權,就是國家的政府,也祇有一個政營,就是整個國家;所以廣義而言,一個國家就是一個政營,因此可以說,國家就是政營,但政營不一定是國家,政營的廣義涵義包括一般正常國家的整個國家與分裂國家中一個政權的陣營;依此而言,一般正常國家一個國家就是一個政營,分裂國家一個國家則分成兩個或數個政營;譬如美國沒有分裂,所以美國是一個國家也是一個政營;今日韓國是一個國家,但分成兩個政營,南韓與北韓;今日中國也是一個國家,但分成三個政營,即我方、共營與蒙營,待下一篇將會詳述當今分裂中國的三個政營。
參、探討當今分裂中國各方關係
一、當今分裂中國各方的名份及各項必要事務之定位
當今中國又重演漢亡之後的三雄鼎立局面,可稱為「新三國(應改稱「三營」)時代」,亦由三個政權將國土分成台灣、大陸、外蒙古三個政域,台灣為台北政權的政域,大陸是北京政權的政域,外蒙古是烏蘭巴托政權的政域;這三個政權亦形成三個政營,台北政權為我方當局,是合法政權,是中國政府,即中華民國政府;北京政權的政營就是「共營」,烏蘭巴托政權的政營就是「蒙營」;台灣為我境,是中國政府有效治地,乃為「正域」;大陸是共營據地,可稱為「共境」;外蒙古是蒙營據地,可稱為「蒙境」;共境與蒙境皆為別營據地,都是「別域」。而中國政府有效管轄的領空、領海分別為我方的「制空區」、「制海區」,即分別為我方的「空域」、「海域」;共營控制的中國領空、中國領海分別為共營的制空區、制海區,即分別為共營的空域、海域;蒙營控制的中國領空為蒙營的制空區,即蒙營的空域。
因此當今中國乃形成「一個中國,三個政營」,三個政營中又以我方為正營,因我方當局為合法政權,即中華民國政府,乃全中國的政府,共營與蒙營二者則為別營;所以這三個政營其實是不對等的,因為「合法」與「不合法」在法律地位上就不對等,因此合法政權的政營與無合法性政權的政營,即正營與別營也就不對等,祇不過彼此誰也管不到誰,互為「不同政營」罷了;然依九二共識的「一個中國各自表述」,共營與蒙營又可各有不同的說法,其實共營與蒙營都祇有「各自表述」,所表述者都不是「一個中國」;共營口口聲聲強調「一個中國」,自己卻又把蒙營政權當作「他國政府」,這哪是「一個中國」?根本就是「一中一蒙」嘛!而蒙營更不把中國當作自己國家,將中國當成「另一國」,是比「一中一蒙」更嚴重的「一蒙一中」!因此共營所表述的是「一中一蒙,自己國內兩個政營」,共營當然以自己為正營,自稱其政權為「中國政府」,不可能自己把自己當作別營、當作「非法政權」的;蒙營所表述的則是「一蒙一中,另一國內兩個政營」,蒙營與共營彼此有「國與國」之間的「邦交」,所以蒙營也會將共營視為正營、視其政權為「中國政府」。
今日中國既形成三個政營,國土分成三個政域,我境居民擁有中華民國國民身份,為「正籍屬民」,共境居民為共籍屬民、蒙境居民為蒙籍屬民,共籍與蒙籍皆為「別籍」;雖然共籍與蒙籍都是別籍,但此二別籍與中華民國國民身份同樣都是中國國籍,因為中華民國國民與共籍屬民、蒙籍屬民都是中國人;蒙營和一些蒙籍屬民雖不認為蒙籍是中國國籍,而是「蒙古國國籍」,認為他們自己是「蒙古國國民」不是中國人,但他們還是中國人,蒙籍也還是中國國籍;而在過去將共營稱為「共匪」的兩岸敵對時代,共籍也一樣是中國國籍,當時雖不承認他們的政營但還是不能否定他們的政籍,在「叛亂集團」統治下的中國人也是中國人,也是自己同胞。然而,共境居民雖為共籍屬民,但果真稱他們為「共籍屬民」卻令人感覺像是將他們當作共營成員,尤其將之簡稱為「共民」更是感覺如此;共境居民大多都與共營不相干,其中還有對共營不滿,是反共的;可是「共境居民」聽起來,「共境」則又會覺得未必與共營相干;因此共境居民雖確為共籍屬民,但還是改稱為「大陸屬民」或就稱為「共境居民」較宜,簡稱亦宜簡稱為「陸民」;而蒙境居民稱其為「蒙籍屬民」簡稱「蒙民」卻又很適宜,並無不妥。
今日北京是共營政衙亦可稱為「共衙」、烏蘭巴托為蒙營政衙亦可稱為「蒙衙」,共衙與蒙衙當然都是「別衙」,台北雖是中國政府現時所在地,但祇是「正衙」而非國都,中國的國都是南京,但今日南京陷入共境,中國政府被迫暫以台北為臨時行政中心。
由於共營與蒙營祇是當今分裂中國的兩個別營,我們實不該跟著共營稱其用鈔為「人民幣」、跟著蒙營稱其用鈔為「塔格里克幣」,既非國家政府所發行就不能稱為「貨幣」,如果彼此處於敵對、交戰狀態,這些都祇會當作「偽幣」,但今日彼此追求和平、化解敵對,此二政營用鈔且改以「購買券」稱之,所謂「人民幣」應稱為「共營購買券」簡稱「共券」、「塔格里克幣」應稱為「蒙營購買券」簡稱「蒙券」;祇有新台幣才是貨幣,雖然祇是中國政府有效治地使用的臨時貨幣,但為中國政府所發行,所以還是國家貨幣。而今已錯誤的跟著共營、蒙營稱彼等用鈔為「人民幣」、「塔格里克幣」,應立予糾正!但共券和蒙券還是可以比照外幣(不是當成外幣)在我境內進行匯兌使用。至於港幣與澳門幣,此二貨幣皆因有其歷史緣由,港、澳兩地分別在英國租借時期、葡萄牙租借時期此二貨幣即已存在,且我方亦向來視此二貨幣為正式貨幣,現在共營接管港、澳,此二貨幣雖有所改變,但都祇是將既有貨幣做些更改,此二貨幣仍承襲原有沿革,是以港幣還是港幣、澳門幣還是澳門幣,都還是正式貨幣。
我方、共營、蒙營是當今分裂中國的三個政營,彼此間的關係不是國家與國家間的關係,祇能稱為「營際關係」,即政營與政營間的關係,彼此間的互相往來也就不是「邦交」、「外交」,而是「營交」;彼此既有營交,當然就有交通上的往來,現在我境與共境已可直航,我境與共境間的海空航線及我境與蒙境間的空中航線都是跨越不同政域的航線,雖都不是國際航線但也都不是正常的國內航線,所以都祇宜稱為「跨域航線」;其實共營與蒙營間的航空線也是跨域航線,但共營和蒙營都將之當成「國際航線」,蒙營不把中國當作自己國家,本來就是「一蒙一中」,口口聲聲強調「一個中國」的共營竟然自己也違反「一個中國」變成「一中一蒙」。
分裂國家中,跨越不同政域的航線既非國際航線但也不是正常的國內航線,因此祇宜稱為跨域航線,同樣分裂國家中,不同政域間的貿易亦既非國際貿易但也不是正常的國內貿易,所以同樣也祇宜稱為「跨域貿易」;既是跨域貿易,就有他境貨品送入己境銷售、己境貨品送往他境銷售,如同進口、出口、外銷一般,但因大家都會將進口、出口、外銷當作是國際貿易,為與國際貿易有所區別,跨域貿易另以「入銷」、「出銷」名之;他境貨品送入己境銷售即為「入銷」而非進口,己境貨品送往他境銷售即為「出銷」而非出口、外銷,他境貨品不是外國貨不能稱為外貨,就祇是「他境貨」祇能稱為「他貨」。共境入銷我境貨品似當稱為「共貨」,但「共」聽來像是專指共營官方,而共境貨品與共營官方是不相干的兩回事,且共境就是大陸,所以應將之稱為「陸貨」方宜;蒙境入銷我境貨品稱為「蒙貨」,這「蒙」指的是蒙境、外蒙古,所以「蒙貨」聽來又很適當;而我境出銷共境、蒙境的貨品,不是「國貨外銷」,自己的貨銷往國外才稱「國貨」,銷往其他政域,我境貨品是國貨,陸貨、蒙貨也都是國貨,三個政域的貨品都是中國貨,對共境、蒙境而言,我境貨品就祇宜稱為「我貨」。
二、當今分裂中國各方的彼此互動
依前節的分析,我方、共營、蒙營三方理應共同簽訂一項協議,但蒙營不肯把中國當作自己國家,目前亦不宜強求,姑且先由我、共二營來簽訂協議,這項協議當基於比「一個中國各自表述」更進一步的「一個中國各自認定俱不表述」之原則,我、共二營互視彼此為「不同政營」,但其當局為全中國政府的正營祇有一個,何營為正營可以各自作不同認定,但為避免爭執衝突,大家都不要因對此項認定不同而生辯;共營承諾對待寄居共境的我籍屬民(具中華民國國民身份者)與其大陸屬民一視同仁,我方亦承諾對待寄居我境的大陸屬民與我境自己的中華民國國民一視同仁;雙方都在這項協議上簽字。這項協議若達成,將有下列好處:
一、迫使共營正式明確放棄將我方當局當作「地方政府」,既
將我方視為「不同」政營,且還白紙黑字並簽字的承認我
方與彼營「不同」,也就是承認他們自己管不到我方。
二、我方雖亦承認共營與我方「不同」,但仍可堅持中華民國
政府是全中國的政府,祇要不蓄意向共營如此強調,共營
亦不得干涉我方這樣的堅持認定。
三、將雙方爭執、困擾多年的這項彼此名份定位之爭作了妥善
解決並達成協議,益加鞏固保障兩岸間的和平,並去除兩
岸間許多事務的阻礙,使兩岸關係進展更順暢。
四、徹底封死縮國份子將中華民國縮水顛覆中華民國、將兩岸
變成「兩國」的勾當,縱使縮國政黨再度登台執政,但若
敢撕毀兩岸間任何協議,不僅要冒極高風險,且必定是自
尋死路!所以就算縮國政權再度出現,那縮國政權也祇有
被迫接受「一個中國各自認定俱不表述」下的協議,不能
再將中華民國縮水顛覆中華民國了。
五、我、共雙方都承諾對待己境內的彼籍屬民與己籍屬民一視
同仁,如此我籍中華民國國民在共境內寄居,其民權受這
項協議的保障,當然寄居在我境的大陸屬民,我方亦須遵
照協議,充份保障其民權。
如此,我方不干涉共營將其政權當作「中國政府」,共營亦不得干涉我方堅持中華民國政府是全中國的政府,各自維護自己的政格且亦互不輕辱彼此的政格,分裂國家中,一個政營的政格亦如同一個國家的主權;對其他國家,我們要維護自己國家主權和尊重其他國家主權;分裂國家中的一個政營,也要維護自己政營的政格,堅持自己的政權是國家政府,對於其他政營,如果彼此敵對或交戰,可將敵營視為「叛亂集團」、敵營政權視為「非法政權」,否定其政格;但若要與其他政營和平相處,也就須避免辱及其他政營的政格,不宜將其他政營當作叛亂集團、非法政營,更不宜將其他政營的政權當作「地方政府」,當然自己的政權既是國家政府,其他政營的政權就不可再當作國家政府,所以要不辱及其他政營的政格,就祇宜視其他政營為「不同政營」;扼要言之,分裂國家中的一個政營,除了堅持自己的政權是國家政府以維護自己政格外,若要與其他政營和平相處,就須既不辱及其他政營政格又無須承認其他政營合法(不是國家政府的政權就不是合法政權)。過去共營一邊說要追求兩岸和平,卻又一邊侮辱我方政格的硬稱我方政府為其「地方政府」;我方應維護自己政格,堅持中華民國政府是全中國的政府,當然也應堅持有權管轄大陸,但目前管不到大陸卻是事實,為兩岸和平不辱及共營政格,就須承認中華民國政府管不到大陸,「管不到」與「無權管轄」意思不一樣;共營要維護自己政格,自稱「中國政府」,不肯承認無權管轄台灣,但還是必須承認管不到台灣、承認管不到我方,勿辱及我方政格,不可硬稱我方政府為其「地方政府」。
既達成彼此為不同政營的協議,也就不必再由海基會、海協會充當兩岸官方白手套,這兩會在名義上本來就是民間社團,就讓彼兩者都成為真正的民間社團,真正祇純粹推動兩岸民間交流。我方與共營可進行官方直接談判,蒙營若把中國當成自己國家,並也簽訂上項協議,且還該進行我方、共營、蒙營的三營官方直接談判!其實一個分裂國家的政府與不同政營談判,非僅適宜且有必要,若不談判豈不是祇有以武力統一國家了嗎?當局為國家政府者是正營、其他政營為別營,所以國家政府對其他政營的談判亦可稱為「正營對別營的談判」,但各營都會視己營為正營、他營為別營,為避免不必要的爭執,且宜稱為「政營對政營的談判」,反正無論正營或別營都是政營,如此我方和共營當可以「政營對政營」之名份,甚且蒙營亦可加入,而進行二營或三營的官方直接談判!
政營間既可官方直接談判,那青天白日滿地紅國旗、共營五星旗及蒙營索永布圖旗(蒙營自稱的「蒙古國旗」)三面旗幟皆可展放於談判桌上,當然誰都會把自己旗幟當國旗,不會承認他營旗幟為國旗,但既都認定彼此為不同政營,那就將他營旗幟當作他營的「營旗」吧!即談判時,中國國旗與各政營營旗皆一起展放於談判桌上,而諸旗中哪面旗幟是中國國旗,亦依「各自認定俱不表述」原則,各政營可各自作不同認定,但都勿蓄意強調自己的認定。
共營和蒙營既都是其他政營,也就不必大陸委員會祇負責對共營交涉、蒙藏委員會負責對蒙營交涉,應將大陸委員會改組為「政營交涉委員會」,統一兼掌對共營和蒙營的交涉事務;而蒙藏委員會還是祇負責服務具中華民國國民身份的蒙藏同胞、幫助共境內蒙藏同胞爭民權,並致力說服藏獨及主張內蒙古獨立人士放棄脫離中國另建國家的意圖。這政營交涉委員會就直接與共營國台辦談判、交涉事務,而共營國台辦亦似宜改名為「政營交涉委員會」或「營際委員會」等名稱;至於蒙營,因其不把中國當自己國家,我方政營交涉委員會與蒙營官方直接交涉,蒙營或可能以其外交部與我方交涉,這點我方絕不可以接受!蒙營必須成立適當的機關來與我政營交涉委員會進行各項事務的談判、交涉。
在今日三個政營將國土分成三個政域的中國,中國人也分成三種政籍的中國人,在三個政域居民互相往來、遷居之下,可否容許雙重或三重政籍者呢?當然在過去稱共營為「共匪」的時代,是絕對不容許任何人既擁有中華民國國民身份又同時為共籍屬民者,當時視共營為敵營,所以必須防敵、防諜;而今很多共境內的台商,他們都具中華民國國民身份,但又都申請到了共營政籍,我境內也有很多大陸新娘領取到了中華民國國民身份證;今日非但不必怕這樣的雙重政籍,且為了遏阻縮國份子藉選舉顛覆中華民國,稀釋縮國份子在選民中的比例,除了共營政客及其死忠者外,其餘的大陸屬民,尤其是對共營不滿、嚮往民主的大陸屬民,應儘予他們中華民國國民身份,在中華民國的各項公職選舉都有權投票,以削弱縮國份子的參政能力、斷絕他們的執政機會!當然仍須隨時注意我、共二營彼此關係的變化,處理我、共二籍雙重政籍的政策須依我、共二營彼此關係的變化作適度的調整。至於我、蒙二籍的雙重政籍就更無疑慮了,且為促使蒙營認同歸向中國,收復外蒙古中國領土,更應多鼓勵我籍屬民獲取蒙營政籍。雙重政籍或三重政籍不是雙重國籍或三重國籍,一個人無論同時擁有二或三個政籍,都祇有一個國籍:祇有一個中國國籍,所以雙重政籍或三重政籍者皆不受雙重國籍與多重國籍法律的管束。
將來我、共二營最高領導人直接見面會談,最好再加上蒙營最高領導人,三個政營最高領導人直接會面。而無論二營或三營,我營為正營,正營就是當局為國家政府的政營,正營最高領導人就是國家元首,所以我方最高領導人的中華民國總統當然是以全中國總統身份與共、蒙二營最高領導人相見!但各政營最高領導人的身份也是依「各自認定俱不表述」方式處理,共營祇要不蓄意向我方強調其最高領導人是「中國國家主席」,我方也無須向共營強調中華民國總統是全中國的總統,否則我們不僅強調中華民國總統是全中國的總統,且還恢復將共營稱為「共匪」,稱其最高領導人是「匪酋」!同樣蒙營若蓄意強調其最高領導人是「蒙古國總統」,我亦會反稱其為「烏蘭巴托非法政權首腦」。
肆、中華民國政府外交新局展望
縮國份子畸型統治垮台後,恢復原貌的中華民國新政府積極改善兩岸關係,與共營達成多項協議,其中雙方外交休兵更將我方外交帶入完全不同以往的新局面,共營竟因此婉拒其他親共國家與共營自己建交,更顯現出顛覆中華民國縮國勾當的自尋死路謬行和新的兩岸政策的正確!
前面第參篇所述,依「一個中國各自認定俱不表述」原則簽訂互視彼此為不同政營之協議,若外交休兵再加上這項協議的達成,拘蹙我方外交多年的魔咒更將完全解除!首先,共營五星旗和蒙營索永布圖旗這兩面營旗可以在國際上飄揚,青天白日滿地紅的國旗為何不能在國際上展露?哪面旗幟是國旗也是「各自認定俱不表述」的事,不承認他營旗幟是國旗就當作是他營的營旗,他營營旗在國際場合升起,也祇是一面營旗,他營也變不成另一個國家;所以我方不反對、不阻止五星旗、索永布圖旗兩面營旗出現在國際場合中,共營更不該反對、阻止青天白日滿地紅國旗懸掛於國際間,於是青天白日滿地紅國旗必將在世界各角落迎風招展!
這樣世界各國及各國際組織亦可順利自然的承認中國有國家政府和不同政營,何者為國家政府,國內各政營都可「各自認定」甚至可「各自表述」了,其他國家如何認定、如何表述誰又管得了?與無邦交國互設辦事處並無損中華民國政府政格,因為共營亦與我方邦交國互設辦事處,也等於我方邦交國將共營當作「中國不同政營」,但也絲毫未損害共營的自主性,且共營邦交國若正式宣稱我方為「中國不同政營」,那還是我方外交的一大收獲呢!而國際組織亦可因此宣稱准許中國政府與中國其他政營同時加入其組織,我方當然希望以中國政府身份加入國際組織,但目前國際組織能准許我方以中國不同政營加入也總比完全不准許我方加入要好,至少表示國際間認為我方存在,且認為我方與共營「不同」,也就是國際間認為共營管不到我方,我方不屬於共營;就像現在WHO給我方的會員名稱是「中華台北」,其實這已經是將我方當作中國不同政營了;聯合國會員都是國家,沒有「不同政營」會員的,他們把蒙營當「國家」予其「會員國」身份是錯的、必須糾正的!中國未統一不管哪個政營成為聯合國會員都祇是充當中國會員,祇有中國統一才有當然的中國會員,共營現在也祇是充當聯合國中國會員,若無急切必要,我方也不用急著爭這個聯合國會員席。
如前所述,世界其他國家和國際組織若當我方是中國的「不同政營」也總比好像我方根本不存在要好,至少國際間將我方看得與共營「不同」、不屬於共營;且若像美國、俄羅斯等世界大國接受、贊同中國同時存在國家政府與不同政營的觀念,此一觀念將可作為世界大國制止共營否定我方政格與存在性的有力憑藉;要想國際間把我方政府當作中國政府,最有用的辦法就是擴大我方政域,將中華民國政府有效治地擴大!任何國家通常都會把分裂國家政域最大政營的當局當作該國的國家政府,除非某國與那政域最大的政營有仇,或是那政域最大的政營引起國際公憤成為國際公敵;假如西藏、新疆、內蒙古等地流亡人士改認中華民國政府為全中國的政府,將彼等獨立運動改為將西藏、新疆、內蒙古等地復歸中華民國政府,支持中華民國政府收復西藏、新疆、內蒙古,這事好像不太可能,但若果真如此且還實現了,中華民國政府有效治地變成包括台灣、西藏、新疆、內蒙古這樣一個政域,那就不怕國際間不把中華民國政府當作中國政府;而國際組織的中國會員就不愁不是中華民國了!國際間祇要認定我方與共營「不同」,無論是否將中華民國政府當作全中國的政府,我方在外交與國際活動的一切困境阻礙皆完全消除!
伍、為論述分裂國家編訂新用詞
人類史上,出現過許多分裂國家,但對分裂國家中各方及所牽涉各項事物,卻從未賦予適當用詞;中國在戰國時代,其實中國還是一個,但史書上將戰國七雄稱為「七國」,再加上周天子朝廷,變成「八個國家」了;三國時代,中國也還是一個,祇不過同時出現三個政權,史書上又寫成「三個國家」;在國外,古羅馬帝國曾先後出現屋大維與安東尼兩個政權相爭、君士坦丁與李希留兩個政權相爭,羅馬帝國祇有一個,那屋大維政權是什麼?安東尼政權是什麼?君士坦丁政權是什麼?李希留政權是什麼?英國爆發英王查理一世與克倫威爾內戰,克倫威爾陣營當然不是國家,那是什麼?美國南北戰爭,南方視自己與北方為兩個國家,但北方堅持「一個美國」,南方不是國家,那是什麼?薩丁尼亞統一義大利半島前,義大利既是一個國家又是「很多國家」;普法戰爭前分裂的德國,亦同樣既是一個國家又是「很多國家」;西班牙內戰時,佛朗哥陣營也不是國家,那是什麼?柏林圍牆倒塌前的德國,東西德更還都承認彼此是「兩個國家」,但卻又追求彼此統一;今日朝鮮半島的南北韓,南韓不把北韓當國家,那北韓是什麼?北韓也不把南韓當國家,那南韓又是什麼?雙方都說不出對方的名份。
今日中國,烏蘭巴托政權早據外蒙古自成一「國」,把中國當成「其他國家」;北京政權起先硬將台北當局說成是其「地方政府」,因而導致台灣境內縮國份子聲勢高漲,甚至縮國份子還登台執政!縮國份子執政後,聲稱海峽兩岸是「一邊一國」;現在縮國份子統治垮台,北京政權怕台灣變成與他們毫不相干的「另一國」,不敢再把台北當成地方政府,台北的新當政者則否定一邊一國,但彼此還是說不出對方的名份,雙方祇能曖昧模糊的「互不否認」,但這祇能暫且逃避於一時,一旦要進一步作深入的談判,仍將遭遇無法跨越的障礙!
就是因為這樣,所以人類歷史雖曾出現過許多分裂國家,但直到今日分裂的中國,才被迫「發明」一些在分裂國家必須應用的新名詞;諸如「政營」、「政域」、「政籍」、「屬民」、「政衙」、「跨域航線」、「跨域貿易」等,這些或許不僅祇適用於當今海峽兩岸,可能還將為中國語文增添永久性的新辭彙,將來國語辭典裡還會增加這些辭語;馬英九總統提議海峽兩岸合編統一辭彙,這些好像也該編進去;甚且可能還為全世界、全人類增加了新語言!國際間本來就有將分裂國家的反政府陣營稱為「交戰團體」,前述的英國克倫威爾陣營、西班牙佛朗哥陣營都可稱為「交戰團體」,而現在顯然「不同政營」要比「交戰團體」妥切得多!這些用詞頗值得向國際、向全球推廣,世界各國將很可能採用來自中國的這些新用詞,成為中國人「意外的光榮」,中國國家分裂竟然也會因此出現「為國爭光」的事蹟!
附錄:論述分裂國家所需用詞
【政 權】統治一塊土地區域,本身又不受任何管轄的組織,此
等組織若具合法性,則不僅是政權,且還是一個國家
的政府,若不具合法性,就祇是個政權而已。
【政 營】分裂國家中出現兩個或數個政權,每個政權皆形成一
個政治陣營,簡稱為「政營」;每個政權對自己政營
的掌控,皆如同一般正常國家的政府管理自己國家一
樣;廣義而言,亦可說國家就是政營,但政營不一定
是國家,政營亦或為分裂國家中一個政權的陣營。
【政 域】分裂國家中各政營將國土瓜分成若干政治領域,一個
政營所掌控的政治領域簡稱為一個政營的「政域」。
【正 營】分裂國家中以合法政權為國家政府,國家政府的政營
本該是整個國家,但分裂國家的國家政府祇能以其有
效管轄能力維持一個合法、正統的政營,稱為「正營
」。
【別 營】分裂國家中無合法性的政權,其政營即為「別營」。
【政 格】分裂國家中一個政營的身份地位類如一個國家的主權
,政營的身份地位稱為「政格」。
【有效治地】分裂國家中國家政府無法管轄全國,其可有效管轄地
區稱為「有效治地」。
【據 地】分裂國家中別營的政域亦稱別營的「據地」。
【正 域】分裂國家中國家政府有效治地,即正營的政域稱為「
正域」。
【別 域】分裂國家中別營的政域亦即別營據地乃為「別域」。
【營 界】分裂國家中政域與政域間的界線即政營與政營間勢力
範圍的界線,稱為「營界」。
【制 空 區】分裂國家中一個政營所掌控的國家領空範圍為一個政
營的「制空區」。
【制 海 區】分裂國家中一個政營所掌控的國家領海範圍為一個政
營的「制海區」。
【空 域】分裂國家中一個政營的制空區為其政營的「空域」,
但一個政營不會將其敵營的制空區稱為敵營的空域;
因為稱之為「空域」,似表示容許擁有,稱之為「制
空區」,則顯示認為是強佔之意。
【海 域】分裂國家中一個政營的制海區為其政營的「海域」,
但一個政營不會將其敵營的制海區稱為敵營的海域。
【我 營】分裂國家中稱自己的政營為「我營」,亦即屬我的政
營,通常都會以我營為正營、我營當局為國家政府。
【己 營】自己的政營簡稱「己營」,但「己營」未必是指屬我
的政營,與「我營」意義有別。
【汝 營】稱與我營對話的政營。
【彼 營】指一個政營的對象關係政營,譬如齊、燕彼此敵對,
齊營為燕營之敵,但先前已述及齊營或已數度論及齊
營,為避免重複亦可曰彼營為燕營之敵。
【他 營】己營之外的其他政營。
【友 營】與己營友好的政營,分裂國家中或為合縱連橫、或為
和平解決分裂問題,政營間可能彼此友好。
【盟 營】與己營結盟的政營,此亦或為合縱連橫、或為和平解
決分裂問題而結盟。
【敵 營】與己營敵對、交戰的政營。
【不同政營】指分裂國家中彼此誰也管不到誰的兩個或數個政營。
【我 境】我營的政域。
【己 境】己營的政域。
【汝 境】汝營的政域。
【彼 境】彼營的政域。
【他 境】他營的政域。
【友 境】友營的政域。
【盟 境】盟營的政域。
【敵 境】敵營的政域。
【屬 民】分裂國家中一個政營所管轄的民眾為其政營的「屬民
」。
【政 籍】分裂國家中一個政營的屬民其歸屬自己政營之註籍。
【正 籍】正營的政籍,分裂國家中國家政府有效管轄的民眾之
註籍。
【別 籍】別營的政籍,受別營管制的民眾之註籍。
【國 籍】一國國民歸屬自己國家的註籍,分裂國家中每個政營
的政籍都是同一個國家的國籍。
【寄 居】住在非戶籍處所,無論住在國內他處、分裂國家中的
其他政域或僑居國外皆為「寄居」。
【寄 民】寄居之民。
【他境人士】分裂國家中自己政籍以外的其他政籍人士,亦可謂己
境之外其他政域的人士。
【入 境】分裂國家中他境人士進入己境謂之「入境」。
【離 境】分裂國家中他境人士離開己境謂之「離境」。
【出 境】分裂國家中己境居民前往他境謂之「出境」。
【返 境】分裂國家中己境居民從他境返回己境謂之「返境」。
【國 都】國家政府所在地。
【政 衙】分裂國家中一個政營的最高行政中心之地。
【正 衙】正營的政衙,即分裂國家的國家政府所在處,但未必
是國都,國都可能陷入別域,國家政府被迫另遷他處
。
【別 衙】別營的政衙,國都若陷入別域,別營亦可能將其政衙
設於國都,所以別衙亦有可能是國都。
【營際關係】分裂國家中政營與政營間的關係。
【營 交】分裂國家中政營與政營間因合縱連橫或尋求和平往來
所產生的互相交誼。
【跨域航線】分裂國家中跨越不同政域的航線,因不是正常的國內
航線又不是國際航線故特以此名之。
【跨域貿易】分裂國家中不同政域之間的貿易。
【入 銷】分裂國家中貨品從他境送入己境之銷售。
【出 銷】分裂國家中貨品從己境送往他境之銷售。
【我 貨】分裂國家中自稱己境出產的貨品。
【他 貨】分裂國家中己境之外的他境貨品。
【購 買 券】分裂國家中別營發行的用鈔,非國家政府發行不能稱
為貨幣祇能稱為「購買券」,每個政營都視己營為國
家政府的正營,他營為別營,敵營發行的用鈔祇會被
當作偽幣,友營和盟營發行的用鈔方予其「購買券」
的名份。
【最高領導人】分裂國家中一個政營的為首者,正營當局為國家政
府,其最高領導人即國家元首,別營最高領導人就祇
是個政營最高領導人;因為每個政營都會以己營為正
營、己營當局為國家政府,所以都會將己營最高領導
人當作國家元首,他營最高領導人就祇是個政營最高
領導人。
【非法政權首腦】分裂國家中對己營不友善政營或敵營予其最高領
導人之稱謂,亦或稱為「叛亂集團首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