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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行憲74週年感言
2021/12/25 02:35:19瀏覽570|回應0|推薦1

中華民國憲法乃依國父孫爺爺三民主義五權分立權能區分主張制定,自民國25年5月5日提出五五憲草,因倭奴侵華中斷制憲工作,待抗倭戰爭勝利,將倭奴趕出中國,方又恢復制憲工作,於民國35年的今日制定出五權分立的中華民國憲法,翌年的今日正式行憲至今已74年。

中華民國這74年的行憲歷史極為坎坷,行憲方二年赤匪就強佔大陸,大陸淪陷政局動盪不安,不得不增訂憲法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令憲法無法正常運作,40年後動員戡亂時期結束,但大陸國土仍未收復,憲法取消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仍有必要另訂增修條文,以在大陸未收復前符合目前台澎金馬地區行憲的臨時狀態;孰料繼任總統之職的李登輝竟是個國賊,將憲法胡修一通,中華民國憲法被李登輝修成不三不四的荒唐模樣,近年來更有比李登輝還要不像話的修憲廢考監的主張!

其實自五五憲草至民國35年完成制憲,當時的人都祇顧著要將國父孫爺爺五權分立的五個治權項目分立於憲法之中,皆不思國父孫爺爺真正要求的是人民有權政府有能的權能區分,所以全都忽略了這樣五權分立的憲法是否能達到權能區分的要求?因而制定出這祇有五權分立沒有權能區分的憲法;也就因為原憲法的不完善,甚至還有人質疑這樣五權分立的憲法真正實行起來政府的「能」更受綑綁,還會產生與權能區分要求背道而馳的反效果,所以國賊李登輝才可以他的歪理將憲法愈修愈糟!

所謂權能區分,人民有權政府有能,政府的公權力當然足夠保護自己的治理功能,但百姓民權賴何保護?保護民權的主力機關唯有國會,中華民國憲法原有條文,立法院和國民大會都是國會,保護民權的主力機關是立法院還是國民大會?國民大會祇是過渡性機關,因為民國初年的中國百姓有了參政權也不懂得怎麼參政,所以才要設立國民大會,以待將來中國百姓參政水平普遍合格後,國民大會還是要撤銷,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大參政權還是要回歸直接民權,保護民權的主力機關仍然是立法院!

就像現在,台澎金馬地區依憲法增修條文暫時撤銷了國民大會,將來光復大陸後國民大會的存廢問題到光復大陸後再作討論,所以現在連正副總統的選舉和罷免都是直接民權,創制和複決也有直接民權的公投,前幾日才舉行四大議題的複決公投,因此今日台澎金馬地區在憲法增修條文下,立法院是保護民權唯一的主力機關!

如果少了國會,百姓僅憑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大參政權保護民權,那保護力太薄弱了,且除了選舉是定期舉行外,罷免、創制、複決三者從發起連署到成案再到最終舉行投票,皆過程冗長,狡詐政客可在這麼長的時間中進行各種擾亂,製造支持提案一方的內鬨互爭甚至瓦解,還有製造各種錯覺迷惑欺騙選民,以減低大家投票興趣使投票數不足而未能過關,並又騙一群選民投錯票;前幾日的四大複決公投很明顯就是狡詐政客惡意操作出來的表決結果,不僅目前投對票的選民難以忍受,將來沒去投票的選民和投錯票的選民必將後悔給自己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且還要投對票的選民和沒去投票的選民還有投錯票的選民一起受損!所以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大參政權固應轉為直接民權,是選民切不可少的參政權力,但除了這四大直接參政的民權外,還是要有一個保護民權的主力機關。

過去有國民大會時,說保護民權的主力機關是國民大會不是立法院,但假如大陸沒有淪陷,原憲法在全國正常運作,國民大會集會的動員能力必定比立法院集會能力差很多,且某個政黨在國民大會莫說席次超過三分之二,僅席次過半,國民大會就會變成某個政黨的「黨民大會」;過去國民大會形同國民黨的「黨民大會」,變成保護國民黨黨權的主力機關而非保護民權的主力機關,不是因為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令憲法不能正常運作,縱使大陸沒有淪陷,原憲法在全國正常運作,無論是國民黨還是其他什麼黨,凡在國民大會席次過半的政黨,國民大會就會變成該政黨的「黨民大會」,國民大會就不是保護民權的主力機關而是保護在國民大會席次過半政黨黨權的主力機關。

照此說法,那某個政黨在立法院席次過半,立法院也同樣不是保護民權的主力機關而是保護某個政黨黨權的主力機關呀!是!現在民進黨在立法院席次過半,立法院已經不是中華民國立法院,而是民進黨東廠立法院了,民進黨立委個個都像是被閹割的東廠公公,現在的立法院本來就不是保護民權的主力機關,是保護民進黨黨權的東廠!

今日世上任何一個民主國家都有一項無法改進的缺點,這應該是現行民主政治本身的缺點,就是執政黨在國會席次過半,國會對政府制衡能力減弱,甚至喪失制衡,政府和國會俱淪為形同執政黨的兩個「黨部」,今日世上也確有很多這種假民主國家,國賊李登輝胡修出來的憲法增修條文若不趕緊改正,終有一天中華民國將淪為民進黨獨裁統治的假民主國家!但執政黨在國會席次未過半,政府施政又可能處處受國會惡意阻撓,過去越南淪陷原因雖很多,但越南淪陷時,美國執政的共和黨在國會參眾兩院席次皆未過半,美國國會惡意阻撓美國政府救援越南,也是越南淪陷的重大原因之一,越南淪陷後,當時世界包括美國在內的許多國家都陷入亡國危機,執政黨在國會席次未過半甚至還有亡國風險!

是以執政黨在國會席次過半有執政黨在國會席次過半的弊病,執政黨在國會席次未過半有執政黨在國會席次未過半的弊病,這就是現行民主政治本身一項極嚴重的缺點!國父孫爺爺提出人民有權政府有能的權能區分新論,執政黨在國會席次過半就可能變成政府萬能人民無權,執政黨在國會席次未過半,又可能政府無能,人民也不見得有權,而是國會權力無限,國會惡意阻撓政府施政,政府不能正常施政也會損害到百姓,保護民權主力機關的國會如果權力無限,也反而會損害百姓,就不是保護民權了。

那執政黨在國會席次到底該過半還是不該過半?如何做到真正的人民有權政府有能?如何避免政府萬能人民無權?又如何避免政府無能國會權力無限人民仍不見得有權?權與能二者如何平衡?如何妥適正確的區分?執政黨在國會席次過半的弊病當如何消除?執政黨在國會席次未過半的弊病又當如何消除?

要消除執政黨在國會席次過半的弊病,就是國會內增設數量足夠的超黨派席次,使包括執政黨在內的所有政黨在國會的席次都永遠不能達到半數,執政黨在國會席次永遠都不能達到半數,又哪還有執政黨在國會席次過半的弊病?執政黨在國會席次過半的弊病當然就消除了;那超黨派席次如何產生呢?黨派都是由選舉而形成的,因為選舉,這個候選人的支持群形成這個政黨,那個候選人的支持群形成那個政黨,每個候選人的支持群都形成一個政黨,所以超黨派國會議員就不由選舉產生,而改採沒有競選對手的續任同意投票決定其去留。

以目前中華民國立法院為例,目前中華民國立法院區域立委73席,平地原住民立委3席,山地原住民立委3席,全國不分區暨僑選立委34席;如果將區域立委由73席增加到146席,73席競選席次和73席超黨派席次,競選席次分區選舉,凡中華民國任何合法政黨皆可參選;超黨派席次初任者由其選區內各鄉鎮市長共同推選,每逢立委選舉,各選區選民各對自己選區超黨派立委行使續任同意投票,每一位超黨派立委皆須獲自己選區選民半數以上或70%以上同意票方得續任立委,各選區選民自行決定自己選區超黨派立委續任門檻是半數以上同意票還是70%以上同意票,這項續任同意投票禁止任何政黨介入,超黨派立委禁止加入任何政黨且禁止參與任何政黨活動,否則喪失立委之職;山地原住民立委和平地原住民立委都改為競選席次1席超黨派席次2席,競選席次也是任何政黨都可參選,超黨派席次初任者由行政院原民會委員投票遴選,每逢立委選舉山地原住民和平地原住民各對自己超黨派立委行使續任同意投票,山地原住民超黨派立委和平地原住民超黨派立委也都要獲自己所屬選民半數以上同意方得續任立委,任何政黨也是禁止介入這項續任同意投票,且山地原住民超黨派立委和平地原住民超黨派立委亦禁止加入任何政黨和禁止參與任何政黨活動;此外還要再加3席全國不分區超黨派立委,1席為立法院長2席為立法院副院長,初任由總統遴派,每逢立委選舉,台澎金馬地區所有中華民國選民和海外中華民國屬籍選民分別對這3席超黨派立委行使續任同意投票,每一席都要獲海內外中華民國屬籍選民半數以上同意票方得續任立法院長或立法院副院長,立法院甚可規定立法院長須獲海內外中華民國屬籍選民70%以上同意票方得續任立法院長;全國不分區政黨比例席次34席立委,限制任何政黨最多祇能得17席,凡政黨比例選票得票率超過50%的政黨,一概祇分配17席,多出的席次再由其他政黨按各自得票比例分配,譬如甲黨政黨比例選票得票率70%,因法定限制祇能得17席,乙黨政黨比例選票得票率20%,按計算祇有席7,丙黨政黨比例選票得票率10%,按計算祇有3席,剩下7席,得票20%的乙黨再分5席,得票10%的丙黨再分2席,這三黨的不分區席次即甲黨17席,乙黨12席,丙黨5席;又假如上述甲黨73席區域競選席次立委全部贏得,山地原住民競選席次立委和平地原住民競選席次立委也都贏得,一個政黨贏得滿席次為17+73+1+1=92席,立法院全部立委席次為3+34+73+73+2+1+2+1=189席,過半數為95席,贏得滿席次的政黨還是比立法院半數席次少3席;況且一個政黨還不可能在選舉中贏得滿席次,國會裡最大黨席次仍比國會半數席次少很多,國會內每一個政黨的席次都與國會半數席次差很遠。

上述即為任何政黨在國會席次永遠都不能到達半數,消除執政黨在國會席次過半弊病的虛擬假想案例;那執政黨在國會席次未過半的弊病又當如何消除呢?國父孫爺爺的權能區分是人民有權政府有能,國會是保護民權的主力機關,執政黨在國會席次永遠都不能到達半數,執政黨在國會席次過半弊病消除掉了,國會乃真正成為保護民權永恆的主力機關,但政府的「能」卻有受國會阻撓無法充份發揮之虞,如此國父孫爺爺權能區分的要求又如何可達到呢?

國會是保護民權的主力機關,是制止政府不正當動用行政權力的機關,所以國會就祇能制止政府不正當動用行政權力,但不可以侵犯正當行政職權,因此國會應制止政府不正當動用行政權力但不可侵犯正當行政職權,原來這項要則就是國父孫爺爺權能區分要求的根本區分點!然而政府施政,什麼是不正當動用行政權力?什麼是正當行使行政職權?如何判定?誰來判定?

政府與國會間既存在國會應制止政府不正當動用行政權力但不可侵犯正當行政職權這項要則,行政就不能採總統制,應採內閣制,總統不可掌握行政權力,應作為政府與國會間爭執的仲裁者;但現在世上內閣制民主國家,國會可說是有隨意「聘任」閣揆和隨意「開除」閣揆的權力,這還哪有權能區分?政府的「能」完全受制於國會的「權」,政府與國會根本不是分立的,政府形同國會的「附屬機關」,完全和權能區分要求背道而馳!因此權能區分的內閣制,總統不是選舉的,是超黨派續任同意投票決定去留的,閣揆卻是全民直選的,全民直選的閣揆,國會當然無權「開除」之,且還無權侵犯其正當行政職權、無權干涉其正當行政職權,祇能制止其不正當動用行政權力,國會約束政府的舉措究係制止政府不正當動用行政權力還是侵犯正當行政職權發生爭執時,由總統作為政府與國會間爭執的仲裁者。

政府與國會間有國會應制止政府不正當動用行政權力但不可侵犯正當行政職權這項要則,又有超黨派總統依此要則仲裁政府與國會間的爭執,國會若惡意阻撓政府施政就是侵犯正當行政職權,總統可以其仲裁權力加以制止,執政黨在國會席次未過半的弊病亦消除!於此體制下,國會的立法概須經總統簽署,總統祇能簽署制止政府不正當動用行政權力的法案,凡侵犯正當行政職權的法案,總統必須否決;而政府所提法案遭國會否決,政府亦可去找總統,總統如認為國會的否決侵犯正當行政職權,政府遭國會否決的法案經總統簽署仍可生效成法律。

如此,總統否決國會法案,國會不服,或總統簽署國會法案,政府不服;總統簽署國會所否決的政府法案,國會不服,總統不簽署國會所否決的政府法案,政府不服,這些不服者又何處申訴呢?像德、法等民主國家都有憲法法院,作為政府與國會間仲裁者的總統,無論國會法案或政府法案,簽署或不簽署,對於政府與國會間任何爭執也無論怎麼仲裁,皆有可能引起不服,凡對總統的法案簽署、法案否決、爭執仲裁不服者,皆可訴諸憲法法院!國會遭否決的法案就不再是送回國會覆議,國會無權覆議自己遭否決的法案,祇能訴諸憲法法院,由憲法法院判定國會遭否決的法案是否應該生效,但憲法法院也必須依國會應制止政府不正當動用行政權力但不可侵犯正當行政職權這項要則判決。

總統身為國家元首,雖無行政權,但政府與國會間的爭執由總統仲裁,包括簽署法案或否決法案在內的審查國會是否侵犯正當行政職權,這樣的國家元首總統就不應僅祇是政府與國會間的仲裁者,更應為國家組織的維繫者,是憲法的守護者、憲法的代言人、憲法的執行者!憲法祇是一堆文字,憲法自己不能執行自己的規定,總統就要充當憲法的人形化身,總統就是一部活憲法,憲法的要義都由總統講解,總統說的話就是憲法,憲法的規定都由總統執行;沒有行政權的總統但有執憲權,由國家元首的總統執憲,總統必成為維繫國家組織和憲政體制強而有力的支柱!看來身為國家元首,行使執憲權比執掌行政權更合適!

總統也是人,無論掌管執憲權或行政權都有可能犯錯,所以總統上面還有憲法法院,凡不服總統執憲的人,都可到憲法法院「控告」總統,由憲法法院糾正總統執憲的錯誤;總統亦可如「憲法檢察官」,向憲法法院對違憲官員或機關「提起公訴」,甚至憲法法院也比照一般司法,一般司法審判採三審定讞,憲法法院亦分起審憲法法院和終審憲法法院,採二審定讞;不服總統執憲的人向起審憲法法院「控告」總統,總統亦對違憲者向起審憲法法院「提起公訴」,無論「控告」總統的人或「提起公訴」的總統,起審憲法法院的「原告」或「被告」,凡不服起審憲法法院判決者,皆可上訴終審憲法法院。

總統和憲法法院都在執掌憲法,總統和憲法法官也就都須超黨派,初任總統由憲法法院推選其中一名憲法法官任之,初任憲法法官由總統提名經憲法法院同意任命之,如果憲法法院是二審定讞,初任總統由終審憲法法院推選其中一名終審憲法法官任之,初任起審憲法法官由總統提名,終審憲法法院同意任命之,初任終審憲法法官由總統從起審憲法法官中提名,終審憲法法院同意任命之;每若干年,全國選民分別對總統和憲法法官行使續任同意投票,每一位憲法法官(或每一位起審憲法法官和每一位終審憲法法官)皆須獲全國選民半數以上同意方得續任憲法法官,總統更須獲全國選民70%以上同意方得續任總統;對總統和憲法法官的續任同意投票也是禁止任何政黨介入,總統和每一位憲法法官(無論起審憲法法官和終審憲法法官)都禁止加入任何政黨也禁止參與任何政黨活動,否則喪失總統之職或喪失憲法法官之職。

除了國會還有超黨派的總統和憲法法院,全都是阻止政府不正當動用行政權力,依照前述虛擬假想的立法院案例,執政黨除了政府內閣外,連在國會席次都永遠不能到達半數;國會若再分參眾兩院,眾議院就依前述虛擬假想的立法院案例模式組成,參議院由代表全國各省的參議員組成,每一名參議員初任者由各省省議會選出,每若干年由各省選民對其省參議員行使續任同意投票,各省選民自行決定其省參議員須獲全省選民半數以上同意票還是70%以上同意票方得續任參議員;對參議員的續任同意投票亦禁止任何政黨介入,每一位參議員同樣禁止加入任何政黨和禁止參與任何政黨活動,否則喪失參議員之職;如此參議院全院參議員通通超黨派,整個參議院是個完全超黨派的參議院。

參議院既完全超黨派,最高法院法官或經考試考取而任職,或由超黨派總統提名經超黨派參議院同意任命之;法官本來就應超黨派,無論最高法院法官還是高等法院法官和地方法院法官都應超黨派,都應禁止加入任何政黨和禁止參與任何政黨活動,否則喪失法官之職。然後選務機關也應超黨派,所以中華民國的中央選舉委員會應脫離行政院去與考試院合併成官務院,由超黨派的官務院掌管銓敘、考試、選務等工作。這樣執政黨除了政府內閣外,連在國會席次都永遠不能到達半數,且國會的參議院更是完全超黨派的參議院,而總統、憲法法院、司法、選務機關,這些執政黨皆完全接觸不到,將執政黨活動範圍限制在祇有政府內閣之內,但政府內閣的正當行政職權誰都不能侵犯,誰都不能干涉,政府的「能」足可沒有阻礙完全發揮;祇要執政黨不能影響政府內閣以外任何機關,人民的「權」還不僅祇國會,總統、憲法法院、司法、選務機關皆是一道道堅固雄厚保護民權的城牆,乃真正達到國父孫爺爺權能區分的要求;尤其是身為國家元首又擁有執憲權的總統,更是維繫國家組織和守護民主政治強而有力的支柱,這樣的國家組織和民主政治的支柱益可確保人民的「權」與政府的「能」維持正確妥適的區分!

可是照這樣的方式就須重新制憲了,但目前中華民國所處情勢祇宜局部修憲不宜重新制憲,依國父孫爺爺三民主義提出的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權分立的中華民國憲法基本架構還是要繼續維持下去,依此憲法,總統直選雖可改為行政院長直選,行政仍可改為內閣制,但政府與國會間的爭執,也就是行政院與立法院間的爭執,仲裁者就不是總統而是司法院長,總統祇宜成為完全虛位的元首;所以對於那些修憲廢考監的主張,應糾正為修憲廢總統,考監兩院應作改進繼續維持,總統的權力才該全部廢掉,變成沒有任何權力的虛位元首。

若僅改進中華民國現行憲法,監察院初任監委還是恢復各省市議會選出,六都各市議會選出各市初任監委,金門縣長和連江縣長共同決定福建省初任監委,台灣省各縣市長共同選出台灣省初任監委,每六年六都選民各對其市監委行使續任同意投票,金馬地區選民對福建省監委行使續任同意投票,台灣省選民對台灣省監委行使續任同意投票,每一位監委都須獲自己省市選民半數以上同意票方得續任監委;全國不分區監委3名,分別是1名監察院長和2名監察院副院長,初任者由總統遴派,每六年與區域監委同時接受台澎金馬和海外所有中華民國屬籍選民續任同意投票,每人亦皆須獲海內外所有中華民國屬籍選民半數以上同意票方得續任監察院長或監察院副院長,監察院亦可決定監察院長是否須獲所有中華民國屬籍選民70%以上同意票方得續任監察院長;監察院正副院長和區域監委的續任同意投票,禁止任何政黨介入,監察院正副院長和區域監委也禁止加入任何政黨和禁止參與任何政黨活動,否則喪失監察院長或監察院副院長或監委之職,以此將監察院改進成真正超黨派職權獨立的機關!

行政院正副院長改由全民直選,行政採內閣制,行政院長出缺由行政院副院長遞補,行政院正副院長都出缺,代理行政院長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代理行政院長代理任期祇到原任行政院長正式任期屆滿為止;代理行政院長代理任期剩下不到一年,總統提名後就祇須立法院同意即可就任,代理任期仍超過一年,總統提名後,不僅須立法院同意,且還須立法院執政黨團或立法院聯合執政黨團同意,才可成為代理行政院長,以免執政黨因行政院正副院長出缺而喪失執政權淪為在野黨。

行政院正副院長既改為直接民選,總統就不由選舉產生,無須再設副總統,總統連任次數限制改為行政院長連任次數限制,總統雖不再受連任次數限制但須超黨派,擔任總統亦禁止加入任何政黨和禁止參與任何政黨活動,否則喪失總統之職;初任總統由監察院選出,每六年通過選民續任同意投票後的監察院再對現任總統行使續任同意投票,現任總統須獲半數以上監委同意方得續任總統,超黨派監察院內任何監委投票,包括對總統的續任同意投票,當然更禁止任何政黨介入,如此的超黨派總統的任免去留全由監察院決定,雖是國家元首,但儼然形同監察院的「下屬」。

行政採內閣制,行政院長全民直選,立法院就依前述虛擬假想案例改制,執政黨在立法院席次永遠都不到達半數,行政院和立法院發生爭執,不由總統仲裁,而改由司法院長仲裁,司法院長亦須依國會應制止政府不正當動用行政權力但不可侵犯正當行政職權這項要則仲裁行政院和立法院間的爭執;行政院如認為立法院通過的法案侵犯正當行政職權,不再是將法案送回立法院覆議,而是去請司法院長評判,司法院長認為立法院通過的法案侵犯正當行政職權,立法院若不服,可訴諸現在仍是大法官會議明年元旦將改制的司法院憲法法庭,司法院長認為立法院通過的法案沒有侵犯正當行政職權,行政院若不服,也是訴諸明年元旦將由大法官會議改制的憲法法庭;行政院所提法案遭立法院否決,行政院亦可請司法院長評判立法院的否決是否侵犯正當行政職權,而司法院長的評判,無論行政院不服或是立法院不服,不服者皆可訴諸即將由大法官會議改制的憲法法庭。

仲裁行政院和立法院間爭執的不是總統,而是司法院長,但這樣的司法院長仍沒有法案簽署權,且也不能像前述的執憲總統那樣,可以充當「憲法檢察官」對違憲官員或機關「提起公訴」,又如同憲法人形化身像一部活憲法似的執行憲法,司法院長除了仲裁行政院和立法院間的爭執外,沒有如前述的執憲總統那麼多的執憲權,可是目前中華民國情勢祇能局部修憲不能重新制憲,對於行政院和立法院間的爭執也唯有如此。初任司法院正副院長和初任大法官皆由總統提名,監察院同意任命之,每八年台澎金馬和海外所有中華民國屬籍選民對司法院正副院長和大法官分別行使續任同意投票,司法院長須獲海內外所有中華民國屬籍選民70%以上同意票方得續任司法院長,司法院副院長和大法官則每人皆須獲海內外所有中華民國屬籍選民半數以上同意票方得續任各自所任之職;司法院正副院長和大法官的續任同意投票禁止任何政黨介入,司法院正副院長和大法官也都禁止加入任何政黨和禁止參與任何政黨活動,否則喪失各自所任之職;司法院正副院長都是超黨派職務,大法官會議和將改制成立的憲法法庭也都是超黨派機關。

不重新制憲,僅如此局部修憲,中央選舉委員會仍脫離行政院去與考試院合併成官務院,執政黨連在立法院席次都永遠不能到達半數,又完全接觸不到選務機關操縱選舉,其活動範圍還是限制在行政院內,但行政院的正當行政職權同樣不受任何侵犯、不受任何干涉,政府的「能」可以不受阻擾充份發揮;人民的「權」除保護民權的主力機關立法院外,總統府、司法院、監察院、考試院改制而成的官務院,都是執政黨永遠接觸不到的超黨派機關,民權還是受到重重保護,仍可達到國父孫爺爺三民主義權能區分的要求。

中華民國不僅目前不宜重新制憲,光復大陸後要穩定政局還是不宜重新制憲,光復大陸後首先要恢復的當然是國民大會,恢復選舉國大代表,由新選出的國大代表組成新的國民大會,再由新國民大會決定是恢復中華民國原憲法還是改採上述的中華民國改進版的憲法以及國民大會本身的存廢問題;如果是恢復中華民國原憲法,正副總統又要恢復由國民大會選舉;如果採行上述改進版的中華民國憲法,國民大會就不是選舉正副總統,而是選舉行政院正副院長了,總統的去留任免仍由監察院決定,且仍不再設副總統;如果撤銷國民大會,國民大會選舉正副總統就變成全民直選正副總統,或是國民大會選舉行政院正副院長變成全民直選行政院正副院長;監察院的席次要重定,初任區域監委由全國各省和各院轄市議會選出,每六年由各省和各院轄市選民對自己省市監委行使續任同意投票;立法院的席次和組成也要重定,區域立委的選區就不是涵蓋幾個鄉鎮市,而是涵蓋一個省內的幾個縣市了,那初任超黨派區域立委就由立委選區內所有縣市長共同推選,到立委選舉時,每個選區選民對自己選區的超黨派立委行使續任同意投票。

光復大陸後還是不宜重新制憲,祇能由到時新選的國民大會決定恢復中華民國原憲法還是改採上述的中華民國改進版憲法,現在未光復大陸前就應預作憲政改進,試行上述的中華民國改進版憲法,以期將來光復大陸後,未來新選的國民大會有個較進步的憲法版本可以選擇;至於重新制憲,外蒙古也是中國領土,光復大陸之後再進一步就是中原和外蒙古統一了;和赤匪老共沒什麼可談的,兩岸和平交流近30年,不僅沒有促成大陸民主,且老共現在還愈走回文革極權統治的老路,所以兩岸統一祇有中華民國光復大陸,且更祇有中華民國武力反攻大陸!但外蒙古烏蘭巴托政權早已變成民主政權,祇要中華民國光復大陸,長城兩側有望和平統一,到時中華民國政府和烏蘭巴托政權,還有中原百姓和外蒙古百姓,大家一起商談中原和外蒙古如何統一,那當然就要談到中原和外蒙古統一的憲法是什麼憲法,中原和外蒙古如果和平統一就須重新制憲了,到時前述總統掌執憲權的權能區分憲法議案就可向長城兩側中國人提出來。

現在就該改進憲政,修憲不是廢考監而是廢總統,行政改採內閣制,將現行中華民國憲法改進成可以達到權能區分要求的憲法,先在台澎金馬試行改進版的中華民國憲法,以盼將來光復大陸後,中華民國可以實行更進步的憲法,且還為全人類將民主政治執政黨在國會席次過半和不過半的弊病一併消除改進全人類的民主政治,最終更在中原與外蒙古統一後,全中國在另一部全新又再更進步的憲法下,實行全世界最進步的民主政治,未來的中國也就成為全世界最進步的民主國家!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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